欢迎访问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请登录], 新用户?[免费注册] 设为首页|添加收藏|联系我们|网站地图|English
当前位置: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 知识产权特色论坛 > 知识产权特色论坛(之一) > 知识产权战略 >  文章

地方商标战略及其制度完善——以《湖北省著名商标认定与促进条例》的制定为例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吴汉东 周俊强  时间:2009-07-24  阅读数:

928日通过的《吉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的第16条将“吉林省著名商标” 直接与《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驰名商标画等号。[] 而《甘肃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17条第2项则规定“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他人不得复制、摹仿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这更是超出了《商标法》第13条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水平,因为即使是驰名商标也以“容易导致混淆的”或“误导公众”为保护的前提。

 

    二是直接对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知名商品。

 

    目前各省无论是作为地方政府规章性质的“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还作为地方性法规“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几乎都将使用其“著名商标”的商品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项所规定的“知名商品”直接对接。如《河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21条规定“未经著名商标注册人许可,不得擅自印制和使用著名商标所指商品特有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包装、装潢。” 须知由于知识产权领域内存在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知名商品”的范围是不能由地方立法来任意扩大或缩小的,另外,地方立法所规定的“著名商标”无一例外地要求其商标所有人是“本省” 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此这种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其接本身就是一种“不正当竞争”,是明显的地方保护主义。

 

    显然,这样一种在法律上地位尴尬的“著名商标”及其“特殊保护”,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国家法制的统一性。

 

    三、地方著名商标认定的性质与目的

 

    历史上,“汉阳造”是中国近代工业发轫的标志。作为近代工业的名牌和代表,由清朝新军开始,北洋军、北伐军、中央军、红军,一直到抗战结束,一代名枪“汉阳造”曾武装了无数支中国军队。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湖北省开始意识到品牌创建的重要性,“活力28,沙市日化”一度成为沙市的代名词。进入新世纪以来,从“中国光谷”到“武汉健民”,从“东风汽车,走向世界!”到“劲酒虽好,不要贪杯!”,湖北人从来没有象今天这样对以商标为标志的品牌如此关注。

 

    为了保护品牌,湖北省相继制定了包括《湖北省名牌产品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湖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等一系列的法规规章,极大地促进了湖北的品牌建设,提升了湖北的商品和服务在全国的竞争力。[] 为了提升对著名商标认定的层次,2003年湖北省人大就将《 湖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列入全省地方性法规立法规划。20078

相关文章
知识产权战略的范畴界定与内容构成
全球化、后发优势与知识产权———以技术对象为分析基础
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与建设创新型国家
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政策循环
网站创始人
个人简介:(学术)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个人简介:(实务)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热点文章排行
联系我们更多>>
通讯处:(Zip:100088)
点击进入免费咨询>>

All rights reserved  备ICP证号:京ICP备12039890号 公安备案号:京公网安备:11011402010413号

技术支持:律师营销网  您是网站第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