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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正当性之维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梅术文  时间:2010-05-11  阅读数:

 

[摘要] 在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进程中,思考知识产权战略的正当性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在以物权、债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权利束构筑而起的现代私权体系中,唯独出现知识产权战略化的需求,这不能不引起理论的沉思。知识产权战略框架的提出是对传统私权范畴的超越。作为公共政策选择的结果,知识产权战略以其评判性和规律性特质,彰显了知识产权对经济增长、自主创新、政治文明和文化理念的特定影响和特殊关联。
[
关键词]知识产权战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正当性

 

    知识产权战略是战略主体为实现自身总体目标、取得竞争优势、谋求最佳绩效,通过规划、执行和评估一系列战略措施以推进与己相关的知识产权工作,发挥知识产权管理、创造、保护和运用中的正效应,遏制其负效应的总体性、根本性和规律性的策略和手段。知识产权战略框架的提出表明战略主体对知识产权所促导的本国利益、本土利益、本区域利益、本企业利益和本行业利益的特别关注,并在一定程度超越了该种权利个人本位的狭窄视野,从而将其置放在更高的层面予以理解和运用。与其他私权比较,之所以会提出知识产权战略而不是物权战略债权战略”,正在于知识产权具有超越私人本位的全局性和根本性视野,它在促进经济繁荣、文化发展、科技进步等各方面既有正效应,亦有负效应,已经成为影响国家整体目标和企业经营目标实现的社会问题”,因而才会出现战略考量的需求。200849,国务院审议并原则通过《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这是贯彻科学发展观、建设创新型国家、促进社会和谐的要求。在我国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时期,对于识产权战略的理论正当性做出相应的梳理和澄明,相信对于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将取到理论护航的功用。

   简言之,知识产权战略概念框架的提出不是学术上的玄想,它更需要理论上的证成。知识产权战略具有理论的正当性,该正当性蕴藏在两个理论维度之中:其一,知识产权战略的评判性。也就是说,战略决策建基于知识产权与经济增长、自主创新、政治文明和文化理念的特定关联之上,它是对知识产权正面效益的张扬及其负面效应的遏制。其二,知识产权战略的规律性。只有从理论上挖掘出蕴藏在战略选择中的规律性元素,才能确保发挥该战略的主观能动性,并促使其不至于流为形式。由此观之,证明知识产权战略的理论正当性不仅具有必要性而且具有可能性。本文将以知识产权战略正当性证成为线索展开探讨,同时将规律性思考融贯其间。

 

 

    一、知识产权战略与经济增长的关联性及其阶段性


 
    (
)知识产权与经济增长的正相关

    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加快了经济全球化与贸易一体化的前进速度,由此使知识产权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得以提升。现任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Kamil Idris认为,知识产权是经济发展的强有力武器。[1]具言之,知识产权在本质上是一种财产权法律制度,其内在规定性与经济增长相互契合。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特质是要在一定期间授予创新者以垄断利益,从而激发他们将智力、知识、资金和时间不断投入到创新活动中去。在科技、经济、法律的协调发展体系中,经济处于中轴的地位,科技与法律为之进行曲线偏向摆动。[2]其中,科技进步是经济增长的动力机制,法制建设则是经济增长的保障机制。一方面,保护知识产权实质上就是尊重、承认、保护他人的智力劳动成果,使得智力成果转化为商品成为可能;另一方面,知识产权保护鼓励高质量产品的生产和优质服务的提供,维护公平有序合理的竞争秩序,推动经济增长。

    不仅如此,知识产权贸易还逐渐成为国内外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此拉动了国内经济增长。知识产权并非仅仅局限为静态权利,权利主体只有在市场中进行知识产权产业化才能实现其本身的利益和价值。在国内外贸易领域,知识产权不仅构成有形财产贸易和技术贸易的重要信誉保障,而且基于知识产权许可和转让的直接贸易形态也逐渐兴起,并且在经济增长中的贡献比越来越大。同时,知识产权保护有助于吸引投资,尤其是吸收外资。国际投资理论专家邓宁(Dunning)20世纪70年代末提出了国际生产折衷论,指出企业从事对外直接投资需要具备三种优势,即所有权优势、区位优势和内部化优势。[3]根据这一理论,东道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能增加跨国企业的所有权优势和区位优势,进而降低其内部化优势,从而会促进外国直接投资的增长和技术转移的增加。Mansfield进一步指出,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能够鼓励投资者建立制造型企业而非简单的加工装配厂。反之,如果当地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外商将倾向于设立销售型子公司,而不是设立本地生产企业。[4]由此可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可以改变外资进入的方式,有利于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优化产业结构,有利于改变投资方向、促进技术转移和扩散,实质性地促进了本国产业效率的提高。

    学者进一步论及,知识产权虽然是一种垄断性权利,但是并不会产生垄断性后果。也就是说,权利人享有对其智力成果的专有权利不会影响到正常的竞争秩序的实现。[5]这是因为: (1)知识产权制度中存有利益平衡的机制,它有助于实现权利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传播者利益以及消费者利益的平衡。(2)现在大多数国家的市场均是在国际范围内开放,技术优势和垄断优势均是相对的,其所产生的限制竞争几率在以世界市场为分母时就会显得很小。同时,现代科学技术进步飞速发展,试图坐享某一件技术成果的垄断利益是明显的浅见,也必将被市场所淘汰。(3)消费者选择的机会和选择的世故性决定了他们不会购买价格过高的知识产品,垄断高价只会失去消费者,所以不应担心生产者或销售者试图利用其知识产权制造垄断性价格。


  
    (
)知识产权与经济增长的负相关


  尽管不少的研究者津津乐道于知识产权给经济增长所带来的瞩目实绩,但是在历史的长河中,置疑知识产权带来经济增长的论调一直未曾停歇。一些学者关注知识产权带来经济增长时的负面结果,一些学者则从知识产权促进经济增长后的分配正义和终极目的等方面进行了批判。主要理由有:

    1、知识产权与经济垄断。为获得巨额垄断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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