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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中旬,“中外知识产权第一大案”爆发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07-11-08  阅读数:

2007年11月8日11:7:17

魏衍亮

 

  一、艰苦卓绝三寒暑,自主技术赢对手 

  从20044月份开始,世界五百强之一的美国莱伏顿公司用多项专利在佛罗里达州、加州、新墨西哥州的联邦地区法院分别对销售中国通领集团GFCI产品的美国经销商提起了五个专利侵权诉讼。为了捍卫自主知识产权,维护美国客户和消费者的利益,通领集团主动参加诉讼,并承担客户的诉讼费用,最终在20077月份打赢了全部专利侵权诉讼。 

  该案在中美企业的知识产权诉讼史上第一次为中国企业赢得了胜诉的马克曼命令,第一次为中国企业赢得了胜诉的“不审即判”判决书。从专利数量、技术复杂性、被告数量、调查程序发展深度、诉讼结果等综合指标来衡量,该案堪称“中美专利第一大案”。尽管中国通领集团在该案中支付了大量诉讼费用,损失了近十亿美元的预期出口收入,但是它长了中国人的志气,长了中国民营高新技术企业的志气,为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十一五规划开了一个好头。 

 

  二、旧案原告再布局,新案强敌出重手 

  不过,中国通领集团面临的知识产权大战可谓“一波未平,一波又起”。一方面,美国莱伏顿公司撤换了为其服务35年,帮它打赢过全部三十多件GFCI专利诉讼的律师团队,重新组建了学历更高、精力更旺盛的新律师团队。新团队将全面负责与中国通领集团的诉讼和解工作。中美知识产权研究院诉讼分析中心高级顾问叶东蕾女士认为,美国专利诉讼代理服务是拼体力、拼智力、拼胆识的高强度劳动。美国莱伏顿公司新组建的律师团队主要分布在纽约地区,主要是年轻有为的专利律师。他们可能继续挖掘新专利,或者实施“专利复活”,并继续发起新诉讼。莱伏顿公司在GFCI行业拥有60%以上的市场份额。它的律师团队将继续为维护、扩大这个份额“讨伐”中国竞争对手。 

  另一方面,在美国时间2007816日,美国科技实力100强企业——帕西•西姆公司对通领集团发起了更大规模的专利侵权诉讼。通领集团下属企业,以及美国经销商等共14家公司在同一天被告上了ITC和联邦地区法院。前一诉讼使用了六篇GFCI专利;后一诉讼使用了九篇GFCI专利。叶东蕾女士认为,从这个诉讼的规模、布局看,美国竞争对手的意图昭然若揭——全面打压中国产品的美国经销商,彻底拖垮中国竞争对手。 

  帕西•西姆公司全球雇员超过3.3万人,经营历史长达117年,全球专利部署超过四千篇,是仅次于莱伏顿公司、库柏公司的GFCI行业巨头之一。叶东蕾女士指出,在同一天,帕西•西姆公司向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提出诉讼,控告中国公司及其多家美国经销商侵犯六篇GFCI专利。816日,它还向纽约北区的联邦地区法院提出专利侵权诉讼,指控中国公司及其美国经销商侵犯其九篇专利。这两个诉讼的中国被告全部是通领集团的成员,包括通领集团公司、上海ELE制造公司、上海美好电气公司、温州三蒙公司、浙江东正电气公司等。被起诉的美国批发商有Cheetah美国公司、GX电气公司、Nicor公司、Orbit工业公司、设计者优势与通用安全装置公司等。被控侵权的美国分销商有Colacino电气供应公司、Ingram制品公司、Lunar工业与电气公司、Quality经销公司等。 

 

  三、旗舰战略今方起,专利大战何所依 

  2006年以来,我国很多地方政府开始实施“旗舰战略”,即重点扶持个别支柱行业的前二大或者前三大骨干企业。这个战略已经逐步扩散到各种主要的产业政策。值得借鉴的是,在科技创新、专利布局方面,美国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自然塑造了一个“旗舰格局”,即许多支柱行业的研发、专利大部分配置到了前两大或者前三大骨干企业。为了优化资源,增强产业竞争力,我国在科技创新、专利管理方面也需要通过产业政策上的“旗舰战略”来扶持骨干企业。 

  通领集团是我国最大的GFCI出口企业,已在美国建立了第一个“中国电气城”。这个规划占地数千亩的“中国电气城”将把数以万计的中国企业带入美国,帮它们在美国生产、组配各种电子、电气产品,用“美国制造”这个原产地标记向全球输出中国技术、中国服务和中国产品。这个电气城的规划产值高达数千亿元。作为中国电气行业的旗舰,通领集团目前最大的发展瓶颈就是专利壁垒。 

  “中美专利第一大案”打了三年多,结果竟是专利和产品毫不相关,中国产品不侵权。现在,通领集团又遭遇史无前例的“中外知识产权第一大案”。其结果会怎样呢?作专利权利要求解释、侵权分析之前先启动昂贵的全面调查程序,这种对富人有利的诉讼程序可能成为进军美国市场的一大批中国高新技术企业不可逾越的屏障。在贯彻“旗舰战略”的时候,我们的政府能为这类企业作些什么?中国企业又如何团结起来,通过一个高水平的研究、跟踪、分析平台交流经验,互相学习,互相帮助?这些问题都值得各界专家予以关注。 

 

  案件背景 

  专家揭开美国巨头所谓专利维权的“面纱” 

  知识产权报记者 汪玮玮 

  中国知识产权报 2005-08-18 

  810日,知识产权报头版刊出《莱伏顿5起诉讼抛向中国对手》一文,对美国GFCI领域“巨头” 莱伏顿公司与浙江东正电气有限公司的专利纠纷进行了报道。(GFCI是美国政府为保护人身安全而强制推行的安全装置。)该报道引起了业界广泛关注。对此,知识产权专家、法学博士魏衍亮进行了广泛调研,并接受本报独家专访,深入解读莱伏顿公司的用意。 

 

  旨在将中国产品赶出美国 

  “莱伏顿公司的主要目的不是专利维权,而是把专利诉讼作为商业竞争的工具,把性价比高的中国产品一举赶出美国市场。”对莱伏顿诉东正专利案,魏衍亮一语道出了美国“巨头”的用心。 

  莱伏顿公司为何起诉东正在美国的4家重要客户而不直接起诉东正?这一异常之举耐人寻味。魏衍亮分析认为:第一,首先攻击东正公司的美国客户可以威慑中国产品的美国经销商,让他们放弃与中国企业合作。在过去的DVD芯片、MP3芯片、无汞碱性电池等一大批专利侵权诉讼中,美国制造商、进口商、经销商、沃尔玛超市、用户等为了规避侵权风险,在案件爆发后即停止使用、销售、采购中国涉案产品的情况非常普遍。莱伏顿公司放弃首先与中国制造商发生正面交锋,而率先把4家美国客户告上法院,可以取得类似的效果。 

  第二,利用2个专利陆续发起5个侵权诉讼,可以增加东正公司的诉讼费用。按照美国业界行情,在聆讯阶段,这5个诉讼的被告律师费将在100万到200万美元之间。东正公司内部的法律和技术人员在5个法院之间奔波举证的费用也很高。聆讯程序结束后,上述案件的被告律师费将增加约10倍。由于东正公司全部产品均销往美国为主的国外市场,而且公司实力并不算强,东正公司很可能被昂贵的诉讼费用拖垮。 

 

  原告律师出手老辣 

  魏衍亮经调查后发现,莱伏顿公司发起的5起诉讼的原告代理人是美国一知名律师事务所的专利部部长鲍尔•萨顿先生。“在这些诉讼中,萨顿出手甚为老辣,不但控告了直接侵权人,而且还控告了侵权人的经理、主管、股东。”魏衍亮认为,在美国,如果个人在直接侵权人那里担任要职,有侵权的故意,亲自参与了直接侵权活动,并把公司作为一个从事非法活动的工具以规避个人侵权法律责任,那么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可以被突破,公司的主管可能会被要求承担专利侵权法律责任,包括赔偿责任、停止侵权责任。 

  萨顿在美国法律允许的最大限度内把尽可能多的当事人列入侵权诉讼打击对象的诉讼策略非常厉害,他在下级法院要求直接侵权的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和停止侵权责任,而仅仅要求公司经理、主管、股东承担停止侵权责任。一旦被告在下级法院屈服,被告公司的经理、主管、股东不需承担财产责任。为了维护个人利益,被告公司的经理、主管、股东会积极促成案件提早终结。相关的十几个案件也确实在下级法院终结了。由于这些案件没有走完全部诉讼程序,莱伏顿公司的涉案专利是否有效、被告是否侵害了这些专利、被告在多大程度上侵害了这些专利、被告有否侵权豁免的事由等问题就不了了之了。 [Page]

  由此可以推算出,萨顿对东正公司及其美国合作伙伴的侵权调查和诉讼规划应该在2003年,甚至更早的时候就启动了。配合萨顿的诉讼部署,莱伏顿公司在20036月声明会在美国法律允许的最大限度内继续控告一切当事人,同时还公开发布了侵犯GFCI专利的举报电话。事隔不到一年,莱伏顿公司就陆续将东正公司及其4个主要客户告上了美国法院。 

 

  中国企业应对之道 

  莱伏顿公司为什么不利用更具杀伤力的337条款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直接起诉东正公司?魏衍亮认为,中国企业已经打赢了一些著名的337案件,对美国企业的影响很大,尤其是去年的无汞碱性电池案件在美国诉讼历史上堪称经典。由于337诉讼的时间很短,一旦专利权不稳定,原告就很容易陷入偷鸡不成反蚀把米的境地。相反,通过普通民事诉讼程序在多个法院陆续攻击东正公司及其美国合作伙伴,原告就可以拖延诉讼程序,为压制对手运用更多、更复杂的诉讼策略。 

  中国企业该如何应对强大的对手?魏衍亮建议,我国企业必须到全球主要国家部署专利,并争取在美国竞争对手的产品链中秘密部署、采购大量的“潜水艇”专利,从而用更有力的专利武器制伏竞争对手。当然,在缺乏专利实力的情况下,我国企业可以联合国内外企业共同组建专利联盟,联合缔造行业标准,从而制衡、对抗某些竞争对手。值得注意的是,莱伏顿公司已经在中国公开了7项专利申请,而且有多项PCT专利申请指定了中国。在抵制莱伏顿公司在华专利部署、结合莱伏顿公司的产品和专利实施有针对性的专利部署的同时,东正公司应当组织、申请国内行业标准,并把自主知识产权嵌入该标准。既然东正公司和上海交通大学已经在GFCI领域取得比莱伏顿公司更高水平的技术创新,聘请律师合理合法地推动上述标准的创建,这是可取的商业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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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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