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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外观设计的侵权判定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程永顺  时间:2009-07-24  阅读数:

对要求保护色彩的外观设计,应当先确定该外观设计的形状是否属于公知外观设计,如果是公知的,则应当仅对其图案、色彩作出判定;如果形状、图案、色彩均为新设计的内容,则应当以形状、图案、色彩三者的结合作出判定。

    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当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主要部位着重于色彩时,申请人就必须声明要求保护色彩。这时,申请人除提交一份黑白照片外,还应当提交一份彩色照片,并在简要说明中注明请求保护色彩,而不必用文字说明具体的颜色。彩色很难用文字准确表达,尤其是当一件产品的外观色彩是多种颜色组合时更是如此。

    在进行侵权判断时,如果外观设计专利要求保护的专指色彩,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权人声明保护的色彩相同,就构成了侵权。怎样看待在一项外观设计中的形状、图案和色彩三者之间的关系呢?

    如果外观设计专利的图片和照片中没有说明要求保护色彩,那么,其他人在相同的产品中采用了与专利设计相同或相近似的形状,就构成了侵权;采用了与专利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形状,并增加了色彩,仍然构成侵权。

    如果专利请求保护色彩,其他人在同类产品中采用了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形状,色彩也相同,侵权成立;如果被控侵权物的形状不同或者不相似,而色彩相同就不构成侵权;如果形状相同,色彩不同,则不构成专利侵权。

    5.在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单一要部的情况下,如果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要部相同或者相近似,公知设计部分也相同或者相近似,则构成侵权;如果要部不相同,也不相近似,而公知设计部分相同或者相近似,则不构成侵权;如果要部相同或者相近似,公知设计部分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则不构成侵权。

    这种判断方法及作出结论的依据,主要是从外观设计产品整体出发的,而并非对外观设计专利局部保护。

    6.在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多个要部的情况下,其中一个要部或者几个要部不相同,也不相近似,从整体上观察也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的,则不构成侵权;如果从整体上看,仍构成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则构成侵犯专利权。

原文载于《知识产权》2004年第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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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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