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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5-03-05  阅读数: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东府〔2014〕11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14年8月28日

东莞市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实施意见

为加快建设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形成并巩固我市在产业链条、政策创新、企业集聚和跨境贸易等方面的竞争优势,发挥电子商务在扩出口、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中的战略性作用,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 实施重大电子商务项目招引工程。综合利用已有各项企业发展扶持政策和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以“一事一议”方式,支持引进电子商务产业链关键性缺失项目、行业龙头项目和战略性新业态项目,鼓励国内外知名的综合型或垂直型电子商务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结算中心。

第二条 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电子商务新业态企业。发挥市产业升级转型及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带动作用,充分发挥种子基金的杠杆作用,引导中科中广、红土以及其他风险投资资本(VC)、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共同对商业模式新、市场前景好、技术含量高的电子商务项目提供战略性投资。

第三条 促进生产制造企业与电子商务融合发展。由市商务局等部门牵头,建立和完善东莞制造企业产品信息库,分行业、分区域定期组织各类交流会、洽谈会、宣讲会、培训会,促进电子商务销售企业、电子商务服务企业与广大制造企业的业务对接。支持生产制造企业利用技术改造扶持政策,深化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三维设计及打印等新技术在生产制造中的应用,提高订单的响应速度和柔性制造能力,发展“以销定产”及“个性化定制”生产方式。

第四条 大力推进东莞产品“网上行”。深入实施“广货网上行(东莞)”行动,积极推动“加博会”、“漫博会”等大型展会举办网上展会,支持大麦客等开展“实体市场+电子商务”等商业模式创新,探索在境外开办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网博会”,促进东莞产品“全国行”、“全球行”。引导小微企业依托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开展业务。

第五条 促进金融等服务机构与电子商务企业对接。支持与电子商务企业具有信息对称优势的互联网金融服务机构发展,鼓励商业银行、电子商务综合服务企业开展供应链金融服务,拓展电子商务企业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和典当行业积极探索无形资产和动产抵押等灵活融资方式,扩大电子商务企业贷款抵押质押品范围。发挥市信用担保协会作用,支持和引导担保机构为中小型电子商务企业的融资提供担保。

第六条 推动电子商务企业上市。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企业作为市级重点上市培育企业,在上市申报过程中享受“绿色通道”待遇,加快办理有关手续。成功挂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在境内上市,按《东莞市鼓励企业挂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暂行办法》、《东莞市鼓励企业上市办法》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七条 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大力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实施品牌战略,鼓励电子商务企业通过商标注册创建自有品牌,对电子商务企业品牌争创驰名、著名商标、知名商号、知名字号及省名牌产品的,积极予以辅导服务;对以行政认定方式获得国家和省驰名、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的,按《东莞市创建名牌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第八条 支持销售型电子商务企业发展。对独立核算电子商务销售收入,并且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销售企业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按企业对地方财力贡献(指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不含稽查查补税款)比上年新增部分的100%进行核定,每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额为500万元。

第九条 支持服务型电子商务企业发展。对电子商务服务产生的年营业额3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按企业对地方财力贡献(指营业税、营改增后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不含稽查查补税款)比上年新增部分的100%进行核定,每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额为500万元。

第十条 支持培育引进结算型电子商务企业。对注册地和结算地在我市,或将注册地和结算地从其他市迁入我市,且已获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从事互联网支付业务的法人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获得奖励的企业,3年内不得搬离东莞,否则收回奖励资金)。符合相应条件的结算型电子商务企业可同时适用本办法第九条。

第十一条 强化电子商务企业融资支持。对从本市金融服务机构或经批准可开展相关业务的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获得融资的在莞注册、纳税电子商务企业,按照不超过其贷款实付利息的50%给予贴息资助(如全市申请额度超过资金规模的,按不超过50%的比例进行划分),每家企业贴息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贴息50万元。

第十二条 支持专业批发市场利用电子商务转型升级。对营业面积达8万平方米或年交易额达10亿元的专业批发市场,新建电子商务平台为入驻商户提供销售服务的,按照《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引导有条件的专业市场,发展以商品交易为核心、现代物流为支撑、金融及信息等配套服务为保障的规范的大宗商品现货交易电子商务平台。

第十三条 支持物流设施提供商引进在莞结算电子商务企业。对大型物流设施提供商引进在莞结算电子商务企业的,按其引进的在莞结算的电子商务企业在莞投产之次年度,在我市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或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20%标准给予奖励,每年最多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四条 树立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引领作用。对获得国家级和省级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同一企业进档升级的,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奖励。

第十五条 降低电子商务企业总部往东莞转移成本。对国内外知名、市场占有率高的电子商务企业在莞设立企业总部,并经市政府认定的,每年按其实际租用办公场所面积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元/平方米),连续补助三年,三年累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六条 支持发展移动电子商务。鼓励和支持电子商务销售企业、服务企业创新业务模式,综合运用物联网、云计算、即时通信工具、社交工具和移动应用程序等新一代移动通信技术,提供个性化、实时化、社交化、精准化的商品销售和信息推送服务,推动移动电子商务在生活服务和公共服务领域的应用。

第十七条 支持利用存量土地兴办电子商务企业和园区。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等前提下,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电子商务企业和园区,其土地用途可暂不变更。在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经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批准后可实施加层改造,适当提高容积率。

第十八条 认定扶持一批市级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由市有关部门牵头,组织认定一批市级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市、镇(街)和市属园区在园区招商引资、宣传推介、公共服务、电力保障、周边环境提升等方面,在要素资源投入上给予倾斜。

第十九条 在市级电子商务园区推行电子商务集群注册。支持在市级电子商务园区内,设立集群注册托管公司(下称“托管公司”),允许多家电子商务企业(下称“集群企业”,含个体户)将地址登记为该托管公司的住所,以托管公司出具的托管证明代替住所证明办理工商登记,营业执照住所一栏加注“集群注册地址”字样,组成企业集群,并通过电子营业执照应用平台的相关功能,实现网上登记注册和登记注册信息公示。

第二十条 给予电子商务产业园区主办方奖励。对办公使用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电子商务企业在园区注册入驻数量达20家以上,且同期入驻企业中电子商务企业占比60%以上的电子商务园区(基地、楼宇)的主办方给以奖励,奖励按入驻电子商务企业实际租售面积乘以100元/平方米的标准核定,每个园区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二十一条 支持打造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基地)。统筹运用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以竞争性分配、后补助等方式,支持镇(街)、市属园区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建设成为产业特色鲜明、辐射引领突出的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基地)。

第二十二条 支持设立国际邮件交换局和互换站。积极争取海关总署等部门的支持,批准在莞设立国际邮件交换局和互换站,并推动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进驻,提高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的物流效率和监管水平。

第二十三条 支持电子商务行业协会(商会)发挥作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资助补贴等方式,支持电子商务行业协会(商会)在组织电子商务专业人才培训、行业宣传推广、组织电商企业与制造企业对接等方面发挥作用。

第二十四条 支持建立完善电子商务物流服务平台。对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基地、楼宇)中物流场地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能够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物流、仓储、信息发布等服务,并经市商务部门认定的,按不超过其仪器设备投资额的2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支持建设开放式电子商务快递配送信息平台和社会化仓储设施网络,鼓励物流配送站、智能快件箱等配套设施建设,鼓励社区物业、便利店开展收取件服务。

第二十五条 实施重大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工程。统筹运用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以竞争择优、“一事一议”等方式,支持对本地产业提升有突出贡献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公共信息平台、智慧物流信息平台等重大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第二十六条 推动电子商务“走出去”。鼓励发展面向“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丝绸之路经济带”和金砖国家的电子商务合作,支持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建立海外营销渠道,创立自有品牌。

第二十七条 落实国家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发展系列扶持政策。加快推进东莞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工作,贯彻落实国家促进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出口的通关、结汇、税收、检验检疫等扶持政策,建立和完善支持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发展管理部门协同工作机制,支持利用现有特殊监管场所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业务。

第二十八条 支持加大提高通关效率的科技投入。以“一事一议”方式,通过财政补贴,支持海关、检验检疫等监管部门,加大对通关便利化设施、设备的科技投入,提高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的通关效率。

第二十九条 支持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企业建立海外仓储体系。由市贸促会牵头,会同市有关部门,利用现有海外信息资源,为跨境电商企业建立海外仓提供选址、合作伙伴等全方位信息服务。简化电子商务企业在境外投资建设物流仓储等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及变更登记可至银行办理。

第三十条 支持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试点企业发展。对参与东莞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试点城市业务测试的试点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纳入海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监管平台统计,在我市年度出口额超1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1亿美元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销售企业,分别给予人民币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三十一条 支持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对有出口经营权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企业向保险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所缴纳的保险费,按企业实缴保险费的3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累计最高资助50万元。

第三十二条 支持企业引进电子商务专业人才。对聘用时间超过1年(含1年)、在莞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电子商务专业人才,按其个人所得税的地方财政贡献额给予创业扶持。

第三十三条 支持电子商务领军人才和创新科研团队发展。辅导和支持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领军人才和创新科研团队申报各级领军人才和创新科研团队。经认定的电子商务领军人才和创新科研团队,享受《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暂行办法》、《东莞市培养科技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暂行办法》、《东莞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管理实施细则》等政策扶持。

第三十四条 支持高等院校、大中专院校及中等学校开设电子商务专业。鼓励在莞高等院校、大中专院校及中等学校结合东莞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需要,设立特色电子商务专业,以院校独立培养、校企合作、中外合作、学用结合等多种方式,培养电子商务高端人才、技能型人才。

第三十五条 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开展电子商务人才培训。电子商务企业组织本单位员工,参加政府规定工种范围内的电子商务类职业资格等级培训,员工经鉴定合格并获电子商务类职业资格证书后,企业可按相关规定,按员工职业资格等级享受职业培训和鉴定补贴。

第三十六条 鼓励莞籍高校毕业生通过电子商务就业创业。莞籍高校毕业生通过电子商务实现就业、创业的,按照《关于促进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给予支持。莞籍电子商务人才进修深造的,按照《东莞市鼓励莞籍专业人才学历进修补助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给予资助。

第三十七条 实施电商行业市场准入便利化。在名称不重名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允许电子商务经营者使用包括自有网站中文域名在内的个性化词语作为企业名称的字号(商号),使用更能体现电子商务经营特点的表述作为企业名称中的行业特征。允许电子商务企业依法将其自有或租用的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登记。

第三十八条 严格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稳步推进“营改增”试点。对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电子商务企业按规定予以减免企业所得税。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三十九条 加强电子商务网络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网络基础设施,扩大无线网络、4G网络的覆盖应用。大力支持无线宽带和光纤到户的接入,积极引入传感网、RFID、云计算平台、智能终端等基础配套运营平台进入电子商务园区,强化电子商务网络设施支撑。

第四十条 推进电子商务标准化建设。利用市标准化工程专项资金,通过奖励、补助等方式,支持电子商务技术机构、行业协会、龙头企业参与研究、制定和应用电子商务技术标准,支持技术机构、科研单位建立电子商务标准体系。

第四十一条 加强电子商务市场监管。依托广东省网络市场监管平台,探索建立“网上抽查、源头追溯、属地查处”的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督机制,严厉打击在互联网上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探索设立网上消费维权服务站,净化电子商务交易环境。积极发展电子商务可信交易保障、交易纠纷处理等服务。加强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监管。加快推进适应电子合同、电子发票和电子签名发展的制度建设。

第四十二条 加强电子商务“东莞品牌”宣传。由市有关部门,定期组织东莞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专题报道,利用搜索引擎、大型门户网站、微博等网络媒体和报纸等传统媒体,宣传东莞城市形象、电商园区、电商行业、电商平台和电商企业,提高东莞电子商务在国内外的知名度、影响力和吸引力。

第四十三条 建立电子商务统计监测体系。建立网络零售和电子商务统计制度,定期对电子商务市场主体状况、产品信息、交易规模、发展趋势、政策需求等开展统计分析和研究,重点加强对市场发展新情况、新方向的分析研究,引导市场投资行为,及时完善电子商务发展政策。

第四十四条 对国家、省电子商务项目给予配套奖励。对由我市各部门组织推荐并获国家、省相关部门立项资助的各类电子商务专项资金项目,经专家评审,按照项目实际绩效评价的等级高低按比例进行事后配套奖励。其中,对国家立项并获得国家电子商务类财政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市财政按不超过1:1 的比例用以奖代补的形式进行配套奖励;对省立项并获得省电子商务类财政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市财政按不超过1:0.5 的比例用以奖代补的形式进行配套奖励。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同一项目被列入多个国家和省电子商务类财政专项资金资助的,只能申请一项配套奖励。单个项目获得国家、省、市补助最高不得超过项目实际投资的50%,且市配套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四十五条 鼓励镇(街)、市属园区出台电子商务配套政策。鼓励镇(街)、市属园区结合地方产业发展,从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建设、电子商务企业集聚、传统专业市场与电子商务结合等方面制定出台电子商务发展扶持政策,实现市和镇(街)、市属园区的协同联动。

本意见所称的企业,是指在我市工商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核算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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