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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专利申请费用资助办法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1-12-12  阅读数:

宣城市专利申请费用资助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我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安徽省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和《安徽省专利申请费用资助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市本级的企事业单位、其它组织和个人申请的专利,依照本办法申请资助。

  第三条 资助条件:

  (一)国家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已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

  (二)国家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已授权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

  (三)国家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已授权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

  (四)国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已授权的发明专利。

  第四条 资助标准:

  (一)中国发明专利4000元/件;

  (二)中国实用新型专利1600元/件;

  (三)中国外观设计专利1000元/件;

  (四)国外发明专利每个国家16000元/件(最多2个国家);

  (五)在校学生申请的专利按上述标准增加20%资助。

  第五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需向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宣城市专利申请费用资助审批表一式二份(审批表由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制定);

  (二)中国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国外发明专利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专利证书原件经核对无误后退还申请人);

  (三)非职务发明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身份证明经核对无误后退还申请人),职务发明需提供单位有效资质证明(如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等)及其复印件(单位资质证明经核对无误后退还申请人);

  (四)一项专利有两个以上申请人的必须提供其它专利申请人的委托书;

  (五)在校学生需提供学生证复印件和学校证明各一份。

  第六条 市直单位和个人向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经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七条 资助申请工作每年度开展一次,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于每年第三季度集中受理上一年度内符合资助条件的申请。

  第八条 资助资金由市财政供给,列入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管理。

  资助资金的拨付按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的有关要求办理。

  第九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则追回资助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各县市区应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资助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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