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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专利保护条例(2012修订)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3-02-05  阅读数:

 

 

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9号)

 

 

  《四川省专利保护条例》(NOSC091702)已由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2329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5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329

 

 

 

四川省专利保护条例

1997616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922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关于修改〈四川省专利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

2012329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维护单位和个人以及公众的合法权益,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专利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专利工作遵循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支持和促进专利技术产业化。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保护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信息、科技、公安、商务、广电、工商、新闻出版、质监、出入境检验检疫、海关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专利保护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利资助资金,用于扶助本行政区域内单位和个人申请专利、实施专利技术、开展专利维权。

  第七条 建立专利转化应用激励机制,促进专利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积极申请专利,提高专利的运用水平,做好专利保护工作。

  第八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知识产权公共信息平台和重点行业产业专利数据库,提供专利等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促进专利信息的传播、开发和利用。发展和规范专利交易市场,鼓励和支持建立专利技术交易机构,推进专利技术交易服务,加速专利技术商品化和产业化。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专利工作进行指导,帮助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培养专利管理人员,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制定专利战略,建立专利管理制度。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专利知识的宣传和普及。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专利法律、法规等专利知识的宣传。鼓励单位和个人支持和参与专利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工作。

第二章 专利促进与保护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研究、开发、引进、购买、申办专利技术、产品、设备等过程中所发生的支出,按照税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分别进行一次性税前扣除和折旧、摊销处理;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鼓励享受相应税收优惠。

  第十一条 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科研开发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等项目,应当把获得专利权作为立项、考核、验收的指标之一;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技术改造项目,应当把获得专利权作为优先支持的条件之一。

  认定和考核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等,应当将专利权的拥有数量与质量作为重要指标。

  第十二条 以政府财政资金安排和设立的创业风险投资资金和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应当优先支持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及其他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当按照国家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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