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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2012修订)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3-02-05  阅读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55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12928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121日起施行。

 

 

  201292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发明创造,促进专利运用,加强专利保护和管理,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专利工作遵循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将专利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专利管理工作体系,组织实施专利发展战略,促进专利创造、专利成果运用和产业化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中小企业和个人在专利申请、运用、转让以及专利产品研究、开发等方面给予资金资助。

 

  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专利奖,对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专利项目的单位和发明人、设计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专利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促进和保护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经济和信息化、科学技术、教育、商务、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专利促进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专利知识的宣传普及。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专利知识和专利法律、法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专利意识。

 

第二章 专利创造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专利工作专项资金,并根据财政情况逐步提高。

 

  专利工作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下列事项:(一)资助专利申请;(二)促进专利实施;(三)专利保护、预警应急与维权援助机制建设;(四)专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五)专利人才培养、交流、合作;(六)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的奖励;(七)专利促进和保护的其他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本级专利工作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研究、开发对产业发展有重大推动作用的技术和设备,促进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取得国内及国外专利。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内部专利人才绩效评价和激励机制。

 

  鼓励对少数民族传统技术工艺进行创新,形成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

 

  第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申请专利、办理其他专利事务以及引进先进专利技术及其设备等费用,依法计入企业成本或者列为事业费。

 

  企业事业单位为研究和开发专利产品所发生的费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二条 评审科学技术奖励、技术创新奖励和专利奖励项目,审批科研开发、技术改造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等财政性资金支持项目时,有关部门应当将项目是否具有或者能否产生专利技术作为评审的重要条件。

 

  前款规定的项目具有专利技术的,在申请奖励时,申请人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交专利权有效证明;在申请资金支持时,申请人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交专利检索报告。

 

  第十三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自行实施专利、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或者转让专利权的,应当依法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报酬。

 

  奖励或者报酬可以采取现金、股份、股权收益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形式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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