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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专利条例(2012修订)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3-02-05  阅读数:

  第三十一条 [专利信息系统]省、设区的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利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确定信用信息的目录、指标和内容。

  第三十二条 [优先支持立项]省人民政府对属于高新技术、装备制造、能源化工、中医药等重点领域、优势产业的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有可能取得专利权的,确定省重大科学技术项目和省重点项目时,给予优先支持。

  第三十三条 [项目专利管理]组织和参与实施省重大科学技术项目和省重点项目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将专利管理纳入项目实施全过程。掌握专利权动态,保护科技创新成果,明晰权利和义务,促进专利的申请和应用,全面提高专利的创造、保护和管理能力。

  第三十四条 [管理职责]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省重大科学技术项目和省重点项目中的专利问题进行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检查专利工作落实情况。

  专利权情况应当作为省重大科学技术项目和省重点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三十五条 [牵头实施单位职责]省重大科学技术项目和省重点项目牵头组织单位应当组织开展专利权战略分析,制定专利管理制度,对可能产生专利权的问题进行预测评估,跟踪相关领域的知识产权及技术标准发展动态。项目实施单位发现知识产权受他人制约等情况而无法实现项目目标的,应当及时报告项目牵头组织单位。

  第三十六条 [专利权属]省重大科学技术项目和省重点项目产生的专利权,其权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项目任务书中事先作出明确约定。

  第三十七条 [专利转让许可]省重大科学技术项目和省重点项目产生的专利权转让、许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项目牵头组织单位批准:

  (一)向境内单位或个人转让或者许可其独占实施;

  (二)向境外组织或个人转让或者许可的;

  (三)因并购等原因致使专利权人发生变更的。

  第三十八条 [专利强制实施]省重大科学技术项目和省重点项目产生的专利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牵头组织单位可以要求专利权人以合理的条件许可他人实施:

  (一)为了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和重大工程建设需要;

  (二)对本省产业发展具有共性、关键作用需要推广应用;

  (三)为了维护公共健康需要推广应用;

  (四)对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大影响需要推广应用。

  获得专利指定实施的单位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取得有偿实施许可的,应当与专利权人商定合理的使用费。

  第三十九条 [审议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专利审议机制,对与专利技术相关的重大经济活动进行审议,防止技术的盲目引进、重复研发、流失或者侵犯、滥用专利权。

  下列与专利技术相关的经济活动,项目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审批立项时,应当进行专利审议,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立项报告中对项目相关技术的专利权状况、专利侵权风险等作出评价:

  (一)实施使用国有资金或者涉及国有资产数额较大的重大建设、重大并购、重点引进、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等项目;

  (二)实施省重大科学技术项目和省重点项目、重点装备进口、核心技术转让、重大技术进出口等项目;

  (三)其他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经济活动。

  第四十条 [专利预警机制]省、设区的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专利预警机制,监测和通报重点行业、支柱产业国内外专利发展趋势、竞争态势等状况,制定应急预案,防范和化解专利风险。

  第四十一条 [国有单位专利管理]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健全专利管理制度,发生合并、分立、改制、清算、上市、投资、转让、质押等经济行为,涉及专利资产作价的,应当进行专利资产评估和备案。

  第四十二条 [检索评估]企业事业单位在从事技术开发、进出口贸易或者以专利权作价出资以及设立合资或者合作企业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相关的专利检索和评估。

  第四十三条 [财政支持]以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技术为主要项目内容,申请政府财政资金支持或者政府财政奖励,属于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属于发明专利的,应当提交专利权属状态证明材料。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查验,不符合要求的,不得给予资金支持或者奖励。

  第四十四条 [专利权证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专利权有效证明:

  (一)组织标注专利标记的商品进入商场、超市等市场流通领域销售的;

  (二)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内容标注专利标记的;

  (三)进行专利资产评估的;

  (四)办理专利权质押的;

  (五)请求海关保护专利产品进出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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