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展会专利保护办法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3-02-05 阅读数: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173号)
《广东省展会专利保护办法》已经2012年9月1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10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0月15日起施行。
省长 朱小丹
广东省展会专利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展会专利保护,维护展会秩序,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广东省专利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展会活动中有关专利的保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展会,是指展会主办方以招展的方式在固定场所和预定时期内举办的以展示、交易为目的的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展示会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展会主办方(主办单位或者承办单位),是指与参展商签订参展合同或者其他形式的协议(以下简称参展合同),负责制定展会实施方案、计划和展会专利保护规则,对展会活动进行统筹、组织和安排,并对展会活动承担责任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展会专利投诉处理机构,是指由展会主办方设立的,负责调解处理展会期间专利侵权纠纷的工作机构。
第三条 展会专利保护应当遵循展会主办方负责、政府监管、社会公众监督的原则。
展会主办方应当与参展商签订参展合同,约定展会专利保护的相关条款,加强展会专利审查和保护工作。
参展商应当合法参展,不得有侵犯专利权和假冒专利行为。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展会专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展会相关专利工作,维护展会正常秩序。
第五条 展会期间的专利侵权纠纷,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展会专利投诉处理机构或者专利行政部门调解,也可以请求展会所在地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处理,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 行业协会应当通过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宣传培训等方式,增强会员的专利保护意识,协助专利行政部门和展会主办方开展展会专利保护工作。
第七条 参展商、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当遵守展会主办方制定的展会专利保护规则。
第八条 展会主办方和参展商应当接受专利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配合专利行政部门的执法活动。
第二章 展 会专利保护规范
第九条 展会主办方应当制定展会专利保护规则,并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及时向展会所在地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展会专利保护规则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展会主办方设立的展会专利投诉处理机构、人员组成、职责;
(二)参展展品涉及专利的,参展商应当准备相关权利证明材料,并对展品的专利状况进行自查;
(三)展会主办方应当依法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对参展展品进行查验,参展商应当予以配合。
前款所称的参展展品,包括展品、展板、展台、产品及照片、目录册、视像资料,以及其他相关宣传资料。
第十条 展会主办方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个人简介:(学术)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 个人简介:(实务)
-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 通讯处:(Zip:10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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