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注册驰名商标状况实证研究与理论思考——基于对1983年至2011年注册于中国的驰名商标文献与信息的分析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冯晓青 邓晶晶 时间:2012-07-01 阅读数:
[
⑦]对驰名商标的定义应强调具有“较高声誉”,而不能仅限于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故笔者建议《商标法》第三次修改时,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定义性规定移植到该法中。亦即送审稿的规定应予保留。
(二)驰名商标的认定
根据《商标法》第14条的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是衡量驰名商标的重要标准。Trips 协议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作了原则性规定:确定某商标是否系驰名商标,应顾及相关公众对其知晓程度,包括在该成员地域内因宣传该商标而使公众知晓的程度。一个 知名度越高的商标,其信誉就越高,对顾客的吸引力就越大,该商标就越驰名。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一,“相关公众” 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第二,相关公众 是指中国的相关公众。在外国驰名的商标如不为中国的相关公众所知晓,则不符合这一重要标准,不能认定为驰名商标。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市场经济通过竞争优胜劣汰。商标使用的时间越长,就越能证明该商标及其所标识的商品久经市场考验,是广大公众长期信任和认可的。很多驰名商标的持续使用的历史较长,有的达到几十年甚至上百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具 体如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宣传工作的长度、深度和广度直接影响该商标所标识的商品的销售额和知名度。商 标宣传工作持续时间越长、力度越大、范围越广,消费者的知晓度就越高,商品的销售和覆盖面也就越广,商标的知名度也就越高。如果某一商标所标识的商品在大 范围内作长时间细致深入的宣传,可以断定其在这一范围内具有广泛的影响。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纪录
如果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认定为驰名商标而受保护,可以作为参考因素。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此外,《审理驰名商标案件应用法律解释》从司法实务的角度也对驰名商标的认定进行了规范。如人民法院认定商标是否驰名,应当以证明其驰名的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商标法》第14条 上述规定的各项因素,但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无需考虑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即足以认定商标驰名的情形除外。当事人主张商标驰名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供 下列证据,证明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时,其商标已属驰名: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市场份额、销售区域、利税等;该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该商标 的宣传或者促销活动的方式、持续时间、程度、资金投入和地域范围;该商标曾被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该商标享有的市场声誉;证明该商标已属驰名的其他 事实。上述因素所涉及的商标使用的时间、范围、方式等,包括其核准注册前持续使用的情形。对于商标使用时间长短、行业排名、市场调查报告、市场价值评估报 告、是否曾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等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认定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客观、全面地进行审查。显然,上述规定大大增强了人民法院在认定驰名商标方 面的可操作性,有利于其比较客观地界定涉案商标是否应按驰名商标对待。
二、我国注册驰名商标状况的实证研究
实证研究是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重要方法。本文对驰名商标问题的研究也在前述基本制度研究基础上,以我国近些年来注册驰名商标的数量和分布及其变化趋势为考察点,剖析驰名商标背后深层次的法律和经济问题,以便为我国驰名商标制度完善、实施名牌战略提供实证参考。
(一)数据状况及来源
本文收集和整理关于中国驰名商标的数据资料主要 来自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网站和中国驰名商标网,其中澳门一件驰名商标的数据来源于名为“驰名商标的博客”的一篇博文。商标局作为 我国专职管理商标事务的行政机关,其资料发布的权威性不言而喻。其网站开辟了驰名商标专栏,通过该栏发布了从2004年至今商标局在商标管理 案件中认定的驰名商标、在异议中认定的驰名商标和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标异议复审、争议案件中认定的驰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网是中国驰名商标的 官方门户网站,网站的驰名商标“公示榜”上发布的公示信息是目前中国最权威、最全面的中国驰名商标数据库,它收录了自1989年以来经工商行政、人民法院 司法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由于商标局发布的驰名商标全部为行政认定而来,且数据发布上具有年份上的局限性,故笔者将中国驰名商标网的驰名商标数量现状简要 说明一下。中国驰名商标网的中国驰名商标数据库发布了除澳门外的所有中国驰名商标的商标名称、注册证号、商标类别、认定时间、使用商品、注册或使用单位名 称和地址及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笔者通过制定EXCEL表格将上述 两个网站发布的中国驰名商标予以收集,并分别按照时间顺序和区域位置加以整理。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在中国驰名商标网上进行资料收集的过程中,有多次遇到网 络繁忙而因此打不开网站的现象和点击某一商标后出现“NOT FOUND”的情况,在多次尝试无果之后只有放弃该商标的收集。在收集过程中也难免有遗漏之处,不过这对本文数据的整体性研究分析不会构成较大影响。
(二)我国注册驰名商标数量总体状况
我国第一个注册商标产生于1957 年4月29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越来越多国内外企业开始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这些商标在经过一定时间的使用并满足一定条件的 基础上就有可能通过申请被认定中国驰名商标。为了便于整理研究,笔者将中国驰名商标分为国内企业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和外国企业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我国第 一件驰名商标即是一家法国企业申请注册的。中国驰名商标网发布的中国驰名商标数据显示,自1983年第一件中国驰名商标诞生以来,截止到2011年11月 底,该网站发布的中国驰名商标总数量为2770件。[⑧]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驰名商标网站上没有收集澳门的驰名商标,但笔者在一个名为“驰名商标的博客”上看到作者指出2009年4月商标局在商标管理案件中认定 的277件驰名商标中有一件澳门的驰名商标,商标名称为“大自然”,这一资料虽然还没有得到考证,但笔者也将其列入其中一并处理,所以笔者认为中国驰名商 标的总数应为2771件。由于中国驰名商标网所显示的驰名商标在年份、类别上有错误之处(没有显示或者显示为乱码),笔者实际收集到的中国驰名商标数量与 中国驰名商标网上所显示的数据有些出入,为2562件,其中,外国企业在中国注册使用的驰名商标数目为114件,所有国内企业在申请注册使用的中国驰名商 标数量为2448件。下面将就中国驰名商标在地区、类别及商品服务范围等几个方面进行详细的数据介绍和分析。
1.地区数量及百分比状况
我国驰名商标地域分布极不均衡,整体呈现出一个东南沿海地区驰名商标大量集中、中部大部分地区驰名商标相对减少、西部地区驰名商标寥若晨星的局面,这和我国区域经济发展状况有很大关系。按省域数量分布来看,前三甲分别是浙江省、广东省和江苏省。其中浙江省以446 件排名首位,占全国驰名商标总数量的16.4%;广东省以337件排名第二,占全国驰名商标总数量的12.4%;江苏省位列第三,其具有274件中国驰名 商标,占全国驰名商标总数量的10.0%。另外,作为我国的政治中心首都北京位列第六,共有驰名商标116件,占全国驰名商标总数量的4.3%,国际金融 中心上海位列第七,共有驰名商标110件,占全国驰名商标总数量的4.0%,紧随其后的是外国企业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共有105件,占全国驰名商标总 数量的4.0%。[⑨] 表一为中国驰名商标网站上显示有的中国驰名商标在地域位置上的分布及所占比例情况。
表一
⑦]对驰名商标的定义应强调具有“较高声誉”,而不能仅限于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故笔者建议《商标法》第三次修改时,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定义性规定移植到该法中。亦即送审稿的规定应予保留。
(二)驰名商标的认定
根据《商标法》第14条的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是衡量驰名商标的重要标准。Trips 协议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作了原则性规定:确定某商标是否系驰名商标,应顾及相关公众对其知晓程度,包括在该成员地域内因宣传该商标而使公众知晓的程度。一个 知名度越高的商标,其信誉就越高,对顾客的吸引力就越大,该商标就越驰名。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一,“相关公众” 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第二,相关公众 是指中国的相关公众。在外国驰名的商标如不为中国的相关公众所知晓,则不符合这一重要标准,不能认定为驰名商标。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市场经济通过竞争优胜劣汰。商标使用的时间越长,就越能证明该商标及其所标识的商品久经市场考验,是广大公众长期信任和认可的。很多驰名商标的持续使用的历史较长,有的达到几十年甚至上百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具 体如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宣传工作的长度、深度和广度直接影响该商标所标识的商品的销售额和知名度。商 标宣传工作持续时间越长、力度越大、范围越广,消费者的知晓度就越高,商品的销售和覆盖面也就越广,商标的知名度也就越高。如果某一商标所标识的商品在大 范围内作长时间细致深入的宣传,可以断定其在这一范围内具有广泛的影响。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纪录
如果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认定为驰名商标而受保护,可以作为参考因素。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此外,《审理驰名商标案件应用法律解释》从司法实务的角度也对驰名商标的认定进行了规范。如人民法院认定商标是否驰名,应当以证明其驰名的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商标法》第14条 上述规定的各项因素,但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无需考虑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即足以认定商标驰名的情形除外。当事人主张商标驰名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供 下列证据,证明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时,其商标已属驰名: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市场份额、销售区域、利税等;该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该商标 的宣传或者促销活动的方式、持续时间、程度、资金投入和地域范围;该商标曾被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该商标享有的市场声誉;证明该商标已属驰名的其他 事实。上述因素所涉及的商标使用的时间、范围、方式等,包括其核准注册前持续使用的情形。对于商标使用时间长短、行业排名、市场调查报告、市场价值评估报 告、是否曾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等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认定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客观、全面地进行审查。显然,上述规定大大增强了人民法院在认定驰名商标方 面的可操作性,有利于其比较客观地界定涉案商标是否应按驰名商标对待。
二、我国注册驰名商标状况的实证研究
实证研究是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重要方法。本文对驰名商标问题的研究也在前述基本制度研究基础上,以我国近些年来注册驰名商标的数量和分布及其变化趋势为考察点,剖析驰名商标背后深层次的法律和经济问题,以便为我国驰名商标制度完善、实施名牌战略提供实证参考。
(一)数据状况及来源
本文收集和整理关于中国驰名商标的数据资料主要 来自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网站和中国驰名商标网,其中澳门一件驰名商标的数据来源于名为“驰名商标的博客”的一篇博文。商标局作为 我国专职管理商标事务的行政机关,其资料发布的权威性不言而喻。其网站开辟了驰名商标专栏,通过该栏发布了从2004年至今商标局在商标管理 案件中认定的驰名商标、在异议中认定的驰名商标和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标异议复审、争议案件中认定的驰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网是中国驰名商标的 官方门户网站,网站的驰名商标“公示榜”上发布的公示信息是目前中国最权威、最全面的中国驰名商标数据库,它收录了自1989年以来经工商行政、人民法院 司法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由于商标局发布的驰名商标全部为行政认定而来,且数据发布上具有年份上的局限性,故笔者将中国驰名商标网的驰名商标数量现状简要 说明一下。中国驰名商标网的中国驰名商标数据库发布了除澳门外的所有中国驰名商标的商标名称、注册证号、商标类别、认定时间、使用商品、注册或使用单位名 称和地址及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笔者通过制定EXCEL表格将上述 两个网站发布的中国驰名商标予以收集,并分别按照时间顺序和区域位置加以整理。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在中国驰名商标网上进行资料收集的过程中,有多次遇到网 络繁忙而因此打不开网站的现象和点击某一商标后出现“NOT FOUND”的情况,在多次尝试无果之后只有放弃该商标的收集。在收集过程中也难免有遗漏之处,不过这对本文数据的整体性研究分析不会构成较大影响。
(二)我国注册驰名商标数量总体状况
我国第一个注册商标产生于1957 年4月29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越来越多国内外企业开始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这些商标在经过一定时间的使用并满足一定条件的 基础上就有可能通过申请被认定中国驰名商标。为了便于整理研究,笔者将中国驰名商标分为国内企业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和外国企业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我国第 一件驰名商标即是一家法国企业申请注册的。中国驰名商标网发布的中国驰名商标数据显示,自1983年第一件中国驰名商标诞生以来,截止到2011年11月 底,该网站发布的中国驰名商标总数量为2770件。[⑧]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驰名商标网站上没有收集澳门的驰名商标,但笔者在一个名为“驰名商标的博客”上看到作者指出2009年4月商标局在商标管理案件中认定 的277件驰名商标中有一件澳门的驰名商标,商标名称为“大自然”,这一资料虽然还没有得到考证,但笔者也将其列入其中一并处理,所以笔者认为中国驰名商 标的总数应为2771件。由于中国驰名商标网所显示的驰名商标在年份、类别上有错误之处(没有显示或者显示为乱码),笔者实际收集到的中国驰名商标数量与 中国驰名商标网上所显示的数据有些出入,为2562件,其中,外国企业在中国注册使用的驰名商标数目为114件,所有国内企业在申请注册使用的中国驰名商 标数量为2448件。下面将就中国驰名商标在地区、类别及商品服务范围等几个方面进行详细的数据介绍和分析。
1.地区数量及百分比状况
我国驰名商标地域分布极不均衡,整体呈现出一个东南沿海地区驰名商标大量集中、中部大部分地区驰名商标相对减少、西部地区驰名商标寥若晨星的局面,这和我国区域经济发展状况有很大关系。按省域数量分布来看,前三甲分别是浙江省、广东省和江苏省。其中浙江省以446 件排名首位,占全国驰名商标总数量的16.4%;广东省以337件排名第二,占全国驰名商标总数量的12.4%;江苏省位列第三,其具有274件中国驰名 商标,占全国驰名商标总数量的10.0%。另外,作为我国的政治中心首都北京位列第六,共有驰名商标116件,占全国驰名商标总数量的4.3%,国际金融 中心上海位列第七,共有驰名商标110件,占全国驰名商标总数量的4.0%,紧随其后的是外国企业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共有105件,占全国驰名商标总 数量的4.0%。[⑨] 表一为中国驰名商标网站上显示有的中国驰名商标在地域位置上的分布及所占比例情况。
表一
|
名次 |
省名 |
数量1 |
百分比 |
数量2 |
名次 |
省名 |
数量1 |
百分比 |
数量2 |
|
1 |
浙江 |
446 |
16.40% |
402 |
19 |
吉林 |
40 |
1.50% |
40 |
|
2 |
广东 |
337 |
12.40% |
323 |
20 |
重庆 |
39 |
1.40% |
37 |
|
3 |
江苏 |
274 |
10.00% |
251 |
21 |
内蒙古 |
25 |
0.90% |
25 |
|
4 |
山东 |
246 |
9.00% |
231 |
22 |
黑龙江 |
25 |
0.90% |
25 |
|
5 |
福建 |
181 |
6.70% |
153 |
23 |
陕西 |
22 |
0.80% |
21 |
|
6 |
北京 |
116 |
4.30% |
114 |
24 |
广西 |
18 |
0.70% |
16 |
|
7 |
上海 |
110 |
4.00% |
104 |
25 |
云南 |
16 |
0.60% |
15 |
|
8 |
国外 |
105 |
4.00% |
114 |
26 |
海南 |
16 |
0.60% |
15 |
|
9 |
河北 |
88 |
3.20% |
86 |
27 |
贵州 |
15 |
0.60% |
15 |
|
10 |
四川 |
85 |
3.10% |
83 |
28 |
新疆 |
13 |
0.50% |
12 |
|
11 |
湖南 |
83 |
3.10% |
81 |
29 |
青海 |
10 |
0.40% |
11 |
|
12 |
辽宁 |
78 |
3.00% |
78 |
30 |
台湾 |
10 |
0.30% |
10 |
|
13 |
河南 |
60 |
2.20% |
55 |
31 |
香港 |
10 |
0.30% |
10 |
|
14 |
安徽 |
56 |
2.10% |
50 |
32 |
甘肃 |
8 |
0.30% |
8 |
|
15 |
湖北 |
53 |
2.00% |
50 |
33 |
宁夏 |
5 |
0.20% |
5 |
|
16 |
山西 |
42 |
1.50% |
40 |
34 |
西藏 |
5 |
0.20% |
5 |
|
17 |
江西 |
42 |
1.50% |
39 |
35 |
澳门 |
1 |
0.04% |
1 |
|
18 |
天津 |
41 |
1.50% |
41 |
|
|
总计:2771件 |
|
总计:2562件 |
网站创始人
- 个人简介:(学术)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 个人简介:(实务)
-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热点文章排行
联系我们更多>>

- 通讯处:(Zip:100088)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Zip:100088)
点击进入免费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