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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生学术沙龙第六期(总第12期)成功举行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2-09-30  阅读数:

2012927,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生学术沙龙第六期(总第12期)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研究生院)隆重举行。本次学术沙龙的主题是“王老吉VS加多宝:红罐之争,谁更上火?!”本次沙龙由中国政法大学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举办。应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学术顾问委员会委员兼常务理事、中国政法大学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冯晓青教授的邀请,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万慧达律师事务所的三位专家型资深律师黄晖博士、夏志泽律师等出席了本次沙龙。本次学术沙龙主题热门、专家坐镇,吸引了众多硕士、博士生的积极参加。

首先,老师为大家做了热情洋溢的开场白:今晚的学术沙龙是中国政法大学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举办的第6场学术沙龙(总第12场)。将来还会有多场学术沙龙和专家讲座。为什么要选王老吉加多宝案这个主题,不仅因为这个案子关注度高,更主要的原因是其反映的知识产权问题比较多,比如红罐包装装潢、商标许可合同、外观设计专利、作为商业秘密的配方、广告语是否有版权等问题。另外此案还有知识产权战略、管理等问题值得探讨,但今晚的沙龙我们主要探讨法律问题。

此次学术沙龙由知识产权法专业生博士付继存主讲。沙龙的开始,由两位硕士张艳冰和吕莹就此案背景以及控辩双方的争议点做概述,由付继存博士引导大家就主要的四个争议点进行讨论:红罐凉茶包装装潢的权益归属何家,即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权益与该知名商品的商标权是否是两种相互独立的知识产权;第三份“商标许可合同”是否真实;“怕上火喝王老吉”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广药和鸿道集团谁拥有王老吉祖传秘方。

付继存博士在引导大家思考争议点时指出:首先没有包装装潢权这一权利,只能称之为一种权益或者利益。这里涉及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之一: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基于此,付博士认为:与装潢不可分割的是知名商品而不是商标。另外,本案争议焦点涉及到商誉保护的相关问题。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规定的“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其内涵是保护商誉。实际上,在会计学中,商誉的计算只有减损时才能发现;在法律中,有固有商誉这个说法,但是我们没有正面说商誉可以作为积极财产来得到保护,只有在商誉遭到他人诋毁时才能得到保护。当商誉无法获得直接保护时,只能保护承载商誉的载体,如本案的红罐。正是基于此,才要给红罐装潢以保护。

本次学术沙龙,同学们就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和商标是否是独立和分离的以及装潢权益到底属于何方的相关问题展开了相当热烈的讨论和激烈的辩论。其中,一部分同学们认为:知名商品所特有包装装潢与商标是独立、分离的,分属不同的法律范畴,并受不同法律保护。认为红罐装潢是加多宝在租用王老吉商标时自行独立设计的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与王老吉商标是各自独立的两项知识产权。该权利与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分离,即该两项权利分别属于两个不同的主体。因此,王老吉注册商标虽然属于广药集团,但知名商品特有装潢,即红罐装潢就属于加多宝所有。与此相对,另一部分同学们则认为:红罐王老吉凉茶的包装装潢被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而且被认定为知名商品的是“王老吉”凉茶,因此,特有包装装潢权利是依附于“王老吉”凉茶之上的,脱离开“王老吉”这一知名商品,单独的红罐包装装潢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特有包装装潢权利。基于红罐特有包装装潢与“王老吉”凉茶这一知名商品之间具有不可分离的内在联系,未经“王老吉”注册商标所有人同意,其他任何人包括“加多宝”不得使用王老吉凉茶的特有包装装潢。

在案件争议点的交流互动环节中,来自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万慧达律师事务所的三位资深律师非常生动地引导大家思考了一系列在所列争议点之外、由争议点所引发延伸到的问题,他们以风趣幽默的语言引导大家思考了很多此案所涉及到的知识产权法的相关理论知识。当提及红罐装潢属于何者的问题时,专家律师引导大家思考:在2003诉讼的判决中,加多宝的红罐装潢被认定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这种包装装潢是指这个红底色,还是设计好的全部字样图案?又比如农夫山泉,只要瓶子,不要瓶贴,是否能作为包装装潢得到保护?可口可乐是单独申请的瓶身的立体商标,如果农夫山泉也申请注册立体商标,商标局是否会予以核准?特有包装装潢有的有与生俱来,也有后天取得的。如果没有字,看到红罐,就想到王老吉。笼统说红罐,是要求颜色保护,还是和易拉罐、字体以及文字的黄颜色结合起来?当提及广告语的著作权问题时,专家律师引导大家思考:“全国销量领先的凉茶改名加多宝”这种说法是否合理呢?进而引导大家从不正当竞争的角度和虚假宣传的角度来思考这个新颖的问题。当提及市面上的几种罐装凉茶的装潢时,专家律师指出:最初使用的是哪种包装决定了十年之后的效果,双面王老吉的红罐更多地指向到了王老吉而不是加多宝。以索尼爱立信为例,一开始就指向两个商标。若把绿色包装的王老吉凉茶装入红罐中出售,广药集团并不承担法律上的责任,不能说是构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混淆行为。同一公司生产的产品的质量应当保持恒定,但是出现品质的不同也无需承担法律责任。品质的不同并不影响其包装装潢的变更,口味的不同并不是问题的核心。关键在于受众看到红罐时想到的是加多宝还是王老吉。消费者最关心的是产品由谁生产或者由谁最终管控。可以从产品责任的承担者来溯源寻找商品的最终管控者,虽然红罐凉茶具体的经营一直都是由鸿道集团进行,但是王老吉商标的所有人也应当承担责任。比如国内生产的通用汽车出现问题,最终还是由通用公司承担了责任,商标所有者指示了责任的承担者。以此来探寻到的这一知名商品的最终管控者是王老吉而非加多宝。由此案件律师专家们给大家介绍了一个著名的欧盟案例:某巧克力一直用的是“YOU HAVE A BREAK, I HAVE A KITKAT.”的话语,马氏公司想单独就“HAVE A BREAK”申请商标,受到了法官的支持。又如麦当劳的“我就喜欢”已经注册成为了商标,这几个字跟麦当劳的产品产生了紧密的联系。诸如此类的案例可以给王老吉案带来许多启发。

学术沙龙进入尾声,老师总结指出: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和该知名商品是一种皮与毛一样的关系。红罐属于特有包装装潢,与知名商品有不可分离的内在联系,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进而启发大家进一步思考。老师指出:真正解决问题不应当局限于包装装潢权益的归属,还应当考虑一些其他的因素。学知识产权应当有如下观念:一个知识产权权利人行使其权利时也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不能不受任何限制地使用,否则也有可能构成侵权,如在先权利限制、公共利益限制等。知识产权侵权判定的基本原则和法理应当被充分考虑。究竟是谁不公平地、不正当地占有了另一方的商誉是谁构成侵权的关键问题。另外,我们需要站在一定的高度来关注此案:例如,本案是因为商标许可而产生的法律纠纷,应从商标许可制度的价值和内涵的角度加以思考;又如,品牌定位是知识产权战略的一个重要的方面,本案王老吉之所以能够成名,与其将商品(凉茶)定位于“去火”有重要关系。

气氛热烈的第六期学术沙龙让同学们感受到思想智慧碰撞的火花,体会到头脑风暴带来的无限快乐,此次学术沙龙在同学们热烈的掌声中圆满地落下帷幕。

(执笔:吕莹,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专业2012级硕士研究生)            

  附:沙龙书面记录材料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生学术沙龙

6场(总第12场)

      

  主题王老吉vs加多宝-----红罐之争:谁更上火?

  主持人:付继存,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专业2010级博士研究生

  举办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

  时间2012927日晚7:00-9:00

  地点: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新一号楼B104

 

内容纪要

   冯晓青中国政法大学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大家晚上好!本次学术沙龙是我们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举办的第6场学术沙龙,总第12场。在将来,我们还会陆续举办一系列的专家讲座。首先,我简单介绍一下本次沙龙将要探讨的问题。为什么我们要选择“王老吉加多宝”这个案件进行探讨呢?我认为,不仅是因为这个案子所受关注的程度高,更主要的原因在于其反映的知识产权问题颇多。比如其涉及到红罐的包装装潢、商标的许可使用合同、外观设计专利,以及作为商业秘密的配方的保护、广告语是否具有版权等一系列问题。另外,此案还涉及到知识产权战略、知识产权管理等与企业的市场经营密切相关的问题。我们的学术沙龙主要探讨该案件所涉及到的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问题。

今天我们非常荣幸地邀请到了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万慧达律师事务所的三位专家型资深律师黄晖博士、夏志泽律师等出席了本次沙龙。

    今晚的学术沙龙具体是这样安排的,首先主要由付继存博士和两位硕士生同学简要介绍一下本案的案情以及主要争议点,然后由相关的实务界专家进行精彩的讲解,并由与会者自由发言与探讨。现在,让我们开始今晚的探讨。

    付继存博士:

    很荣幸今晚的学术沙龙是我们自举办以来专家莅临最多的一次。现在我们有请两位12级的硕士生(张艳冰、吕莹)来简要介绍一下本案的案情以及争议点。

    硕士生一:

    大家晚上好,首先由我简要介绍下本案的案情始末。王老吉凉茶始创于清朝道光年间,沿用至今已近180年。新中国成立后,王老吉品牌被纳入广州国资委。王老吉品牌自此一分为二,广州王老吉凉茶被归入广药集团,香港及海外的王老吉依然由王泽邦后人控制经营,并且香港王老吉为王老吉商标的海外持有人。

   1997年,广药集团与香港鸿道集团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合同规定,香港鸿道自1997取得独家使用“王老吉”商标生产销售和红色纸包装及红色铁罐装凉茶饮料的使用权。后香港鸿道成立加多宝公司负责王老吉内地生产和经营。

   2000年双方第二次签署合同,约定香港鸿道集团对“王老吉”商标的租赁期限延至2010年。随后,2002年至2003年期间,鸿道集团又与广药集团签署了两份补充协议,租赁时限延长至2020年。

    20057月,鸿道集团被曝在与广药续签合同时行贿。广药方面据此认为,李益民是在收取鸿道集团贿赂后才签署补充协议,广药认为此补充协议无效,商标租赁期限应于20105月到期。

    由于鸿道集团一直对广药认为租约到期要求重新协商的诉求不予回应,根据当时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所约定的解决纠纷方式。2011426日,广药集团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201259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广药集团与加多宝母公司鸿道集团签订的王老吉商标许可补充协议》和《关于王老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补充协议》无效,鸿道集团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加多宝不服裁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撤销先前裁决。法院驳回了其申请。自此,王老吉商标之争画上了句号。

     然而,今年的713日加多宝集团召开媒体说明会,抛出了商标之争的第三份协议《商标许可协议》。此协议是独立于59日仲裁书的仲裁之外的,其注明在2013119日前加多宝仍拥有红罐“王老吉”合法经营权。并且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对加多宝提供的协议及其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备案的内容进行了公证。就此,加多宝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并获得正式受理。

    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一直经营绿色包装王老吉的广药集团正式推出红色罐装王老吉凉茶。其与加多宝方面生产的红罐王老吉外包装相似度非常高。罐身尺寸基本一致,都采用深红色,印刷图文相似。最大的不同在于“广药集团专业出品”的字样,与“加多宝出品”形成了有意的差别。据此,加多宝称广药推出红罐王老吉已构成侵权,而广药亦起诉加多宝侵犯王老吉知名商品装潢权。两家企业已分别向北京,广州法院提起诉讼,控告对方侵犯知名商品包装装潢。就此,双方展开了对红罐包装的争夺大战。

    另外,除了对商品的包装装潢存在争议外,双方还对于商品的广告宣传语,凉茶配方,以及王老吉商标市值等问题存在着较大的分歧。

  硕士生二:

   下面由我简单介绍下本案中控辩双方的主要争议点。

    争议点一:谁才真正拥有红罐凉茶的包装装潢?

    广药方面的观点:红罐包装的装潢与王老吉商标是不可分割的,而且双方已通过签订合同确认了红罐包装装潢属于王老吉的法律事实。

    加多宝方面的观点:加多宝通过精心打造和长期的市场经营已经获得了红罐凉茶包装的装潢。而且根据2003年的在先判决,也已实际确认了加多宝公司享有红罐凉茶外包装的装潢。红罐凉茶包装是由加多宝公司自行设计并最先使用的,而广药此前从未生产过红罐凉茶,所以其是不享有该商品的红罐包装装潢的。

   争议点二:加多宝方面提供的第三份“商标许可合同”是否真实?

   广药观点:该合同存在有四大疑点,其系伪造,并强烈要求进行司法鉴定。

   加多宝观点:该合同是真实有效的,并且已经经过公证,具备法律效力。

   争议点三:“怕上火喝王老吉”这一宣传短语是否享有著作权法的保护?

   广药方面的观点:广告语与知名商品是不可分离的,故其应该归属于广药集团。

   加多宝方面的观点:该短语系有加多宝创作,并且体现了一定的独创性,故加多宝应拥有该广告语的著作权。

   争议点四:谁才拥有王老吉的祖传秘方?

   广药方面的观点:广药集团对王老吉凉茶的配制秘方及其独创工艺拥有专有权,并受到国家相关法律的保护。王老吉184年的传承配方从未更迭。

   加多宝方面的观点:王老吉第五代后人王健仪已经将祖传秘方独家授权给鸿道集团使用。

  付继存博士:

   我们今天先就本案的四个争议点发表一下看法,并请在座的相关专家予以指点。

   第一个争议点:谁才真正拥有红罐凉茶的包装装潢?在这里之所以不提及装潢权,是因为我觉得装潢权这个词语的表述是不精确的。它充其量是一种权益,却还难以找到相关的法律依据将其称之为权利。那么红罐到底是属于一种包装装潢还是商标?依我看来,其可能是未注册商标,也可能是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首先包装装潢是与知名商品不可分割,有专家称其不可与王老吉凉茶分割,我觉得值得商榷,因为其指示的是王老吉商品而不是其商标。

    硕士生三:

    付师兄主张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角度来保护红罐这一种商品装潢。我觉得也可以从著作权法的角度对红罐装潢予以保护。

   尽管我国著作权法并未明确规定有关实用艺术品著作权保护问题,但仍可以参照美术作品的规定予以保护。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判例中,实用艺术品的艺术性如果达到美术作品的要求,可以纳入美术作品的范畴而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的。

    但是,在本案中红罐装潢是否能成为美术作品,还取决于它的艺术程度,而这同样是一个带有极强主观性的问题。当然,加多宝要从著作权法的角度来保护红罐包装,还需要证明自己是设计人,到底是谁设计的红罐,这似乎并不是一个确定的结论。侵权人也可以主张,虽然自己在后设计,但是它也是基于自己的思考设计完成,并没有剽窃他人成果。因此,在保护商品的外观装潢方面的确带有一些不稳定的因素。

    付继存博士:

    确实,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着这样的案例,例如类似“武松打虎图”是可以主张适用著作权法来进行保护的。一个图形选择作为商标或者作为美术作品,其受保护的方式以及力度是否一样?在本案中,红罐装潢又是否可以作为美术作品来获得保护?它是否具有作品的独创性呢?我们请教一下实务界的专家律师们,听听他们的讲解。

    专家律师:

在司法实践中,二者是有一定的区别的。在著作权法中,其所着重强调的是作品的独创性,而包装装潢却不一定具备。其也可能是经过一定程度与范围的使用后,消费者将其与特定的商品联系起来。当然,这样的商品装潢也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的。即:首先其必须是知名商品,其次装潢必须是特有的。在获得保护上,可以说二者各有利弊,在实务中应该怎样选择,要具体案件具体判断。

    硕士生四:

    我觉得这两家公司之所以会竭尽全力争这个包装装潢,无非是因为其具备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但是我很好奇这个包装该怎么用著作权法来进行保护呢。

   付继存博士:

    关于实用艺术品的保护标准,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采用的是其应该具备审美特征和实用特征,艺术特征和功能特征。至于该怎样具体区分这些特征,我记得我们的导师曾经说过这样一个标准,也即如果在你具有其他选择的时候而仍旧有意选择我这个,那么就说明其有审美特征。

   硕士生五:

    我想提这样一个问题,有关受众的认知方面,也就是消费者对红罐装潢和王老吉的认知是不是可以分离的?究竟商品装潢与商标是密不可分,还是与商标相互独立?

   付继存博士

   我们应该明白一点,有关知名商品,知名的是商品而不是商标。其实,商标只具有识别功能,也就是说其只能用来区别一种凉茶。通过消费者的饮用品尝,红罐起到了相得益彰的作用。我觉得红罐装潢背后的商誉才是两家公司争议的实质所在。

   对于加多宝来说,就好比它在别人的地盘上种了一棵树,经过其不断的辛苦种植,终于长成一棵参天大树。可是现在别人要把这棵树要回去,它当然不愿意。毕竟它付出了十几年的努力与付出,我觉得应当给加多宝予以一定的保护和一部分商誉。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是关于保护商誉的规定。实际上,在会计学中,商誉的计算只有在减损时才能发现和计算。在法律中,有“固有商誉”这个说法,但是我们没有从正面说商誉可以作为积极财产,也就是说只有在别人诋毁商誉时才能提供保护。既然商誉没办法直接予以保护,那么就只能找载体,如本案中的红罐包装装潢。正是基于此,加多宝提出需要加以保护。

   硕士生六

   我有这样一个问题,它们二者的争议中这个红色包装是指红底色吗?还是说原先就已经设计好的东西?如果这个红罐装潢是加多宝自己设计的,那么是不是就应该保护加多宝?是不是加多宝在其生产的凉茶上只要没写王老吉就不算侵权?

   专家律师

   我觉得对于广药之前申请的外观设计是可以要求做无效审查的,因为其实际是不符合外观设计的申请要件的,这个可以参照我国的专利法有关规定。另外,在2003年有关加多宝装潢的诉讼判决中,加多宝是作为原告提起的诉讼,其装潢在当时也被认定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

   但是我们需要明确这样一点,什么是特有?怎么理解特有?红罐装潢中这个红罐是不是具备特有的特征?比如说现在的农夫山泉,加入说我们只看其瓶子,不看其瓶贴,那么其是否能作为包装装潢得到法律上的保护?同样的使用红罐包装的也不仅仅是加多宝,还有和其正等红罐饮料。

    假如只让消费者只看这个红罐,不看其标志商标,你能否就能判断出它就是加多宝的凉茶?我们知道可口可乐是单独申请的瓶子商标,假如农夫山泉也申请立体商标,那么商标局是否会批?当然了,特有包装装潢有与生俱来也有后天取得的。而比较明显的是,加多宝是通过后天的使用而取得的。对于加多宝,如果没有上面的字体标志,那么看到红罐,就会很容易想到王老吉。笼统说对于红罐,是要求颜色保护,和易拉罐结合起来,字体和黄色也起了作用。

  硕士生七

   那么现在加多宝改了字,还算是争议的外包装吗?

  专家律师:

   我觉得我们看到这样的商品时,脑子中的指向可能不仅仅指向红罐,还包括字体和颜色。黄色和红色属于国旗色。

  硕士生六

   加多宝现如今已经积累了相当大的商誉和市场认可度,现在收回商标,对加多宝不公平。签订当初的商标许可使用协议时双方的诉求是什么样的?

   付继存博士:

   我认为这个同学的观点是一种绝对性的对商标的控制观念。说到底,商标也仅是一种工具,用于规范竞争和市场。它是绝对的产权吗?还是在维护竞争的意义上才能给的一种权利?其实,知识产权本来就是从特权发展过来的。在知识产权领域影响力比较大的一本书中,一个英国学者说道,我们每往前走一步,在知识产权领域,我们对原先的知识却更加固定,我们的观念却没有往前迈一步。如果抛弃这样的观念,辛苦经营成就的王老吉商标,加多宝是否应得到回报?

  专家律师

  我注意到一点,在加多宝的广告宣传中,有这样一点即“全国销量领先的凉茶改名加多宝”这种说法是否成立?是否有问题?我觉得完全可以从不正当竞争的角度来思考,或者从虚假宣传的角度来考虑。

   硕士生六

   这算不算比较广告?

   硕士生七

   我记得有个知名教授说过这样一个观点,怕上火,喝……的广告语属于哪方?关键在于独创性,尽管广告语字数不多,由于之前没有类似的表述,所以应该享有保护。到底这句话属于谁?原来是怕上火,喝王老吉。我们仔细分析一下这句话,这句话的独创性在哪里?是在王老吉这3个字吗?不是,这句话的独创性是怕上火,喝……这几个字的独创性。所以这个独创性应该属于加多宝一方,即使现在王老吉这个商标被广药集团收回,著作权不会随着商标的收回而转移,著作权是前面几个字,著作权应该保留在加多宝这方。王老吉用“怕上火喝王老吉”是否侵犯加多宝的著作权,值得思考。

    专家律师:

    这是另外一个的问题。我们现在还来看“全国销量领先的凉茶改名加多宝”这句话。如果加多宝现今要改名那么肯定其以前要有名字,只有这样,才能现在改名叫做加多宝。这样的行为我觉得已经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硕士生八

   我觉得现在涉及的是混淆的问题。广告中强调“全国销量领先的凉茶改名加多宝”,很容易给消费者造成一种心理的混淆。

  专家律师

   现在讨论的是“改名”涉嫌虚假宣传。现在市场上有三种红色包装罐子:正反双面王老吉字样,双面加多宝字样,一面王老吉另一面加多宝字样。最初时商品用的是哪种包装决定了其十年之后的效果。双面王老吉的红罐更多地指向到了王老吉而不是加多宝。我们可以以索尼爱立信为例,由于其一开始就指向两个商标,故不会令消费者购买时产生混淆。现在倘若王老吉享有红罐装潢,即便其把绿色包装的王老吉凉茶装入红罐中进行出售,广药集团也并不会承担法律上的责任的,不能说其是构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混淆行为。同一公司生产的产品的质量应当保持恒定,但是假使出现品质的不同也是无需承担法律上的责任的。品质的不同并不影响其包装装潢的变更。口味的不同并不是该问题的核心。关键在于受众看到红罐时想到的是加多宝还是王老吉。消费者最关心的是产品由谁生产或者由谁最终管控。

    假使我们换一种角度思考,在这个凉茶经营过程中,出现了事故问题,那么该如何办?我想是可以从产品责任的承担者来溯源寻找商品的最终管控者的。虽然红罐凉茶具体的经营一直都是由鸿道集团进行,但是王老吉商标的所有人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因为商标的所有者应当监督产品的质量。在我国司法案例中,有这样的例子。例如我国国内生产的通用汽车出现问题,最终通用公司承担了责任,商标所有者在一定程度上指示了责任的承担者。假定责任事故巨大,在加多宝无法承担责任的时候,那么是可以追溯到广药集团的。刚才我们说了,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商标的使用,对商品的质量进行监督。

   付继存:

   那是否意味着商标所有人应当承担补充责任,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当然了,若实际侵权人能够承担全责,则商标所有人可不承担责任。若商标许可人确实未尽到监督职责,应如何担责呢?

  专家律师:

   关于这一点,我国的相关法律规范并没有规定有关商标许可人与商标使用人之间的固定的承担责任的顺序。根据我国商标法第44条,结合以前的案例中某日资企业商标被撤销案,可以探讨一下商标所有人和被许可人责任的分配。我感觉商标许可人肯定承担责任,这是立法原意,关键在于如何承担,承担的轻重问题。

  付继存:

   但是,我国的产品质量法强调的是由生产者来承担责任。却并不一定是商标的所有者。

   专家律师:

   其实,我国的司法解释有这方面的规定,就是已经把商标和产品捆绑在一起。具体的法条,大家下去可以查看一下。

  付继存

   那么既然这样的话,生产者与商标所有者属于同一范畴时就没有责任分配的问题了。

  专家律师

   其实,回到话题本身,核心的问题还是在于,当消费者看到红罐时脑中想起的究竟是哪个公司。

  付继存

   那么,基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加多宝多年来一直在为王老吉打工。在他们的关系链中,加多宝无非是扮演者一个打工者的身份。

  专家律师:

   其实,在这个过程中,加多宝方面也获得了收益,并且收益不菲。可以说,就是因为当初有了王老吉这个平台,加多宝公司才得到迅速的发展。假设被许可人经营不当把商标用砸了(即经营行为导致商誉不佳),那么按照现在加多宝的观点,商标增值自己获利,那么一旦贬值受损,是否加多宝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呢?

   硕士生九:

   其实我觉得,还是应当关注加多宝和广药集团最初签订合同时双方各自的利益诉求。

  专家律师:

   其实对于这一点,TRIPS协议第2021条中就规定了有关附加商标的内容。在我国也有这方面的例子,例如华晨宝马商标,这个商标的使用从一开始即表明二者的商誉是共享的。从这个方面考虑,加多宝和广药也可以一开始就约定王老吉商标所形成的商誉为二者共有。

  付继存

   是的,这个案子其实也在告示我们在知识产权的管理战略方面应该注意的事项,在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时一定要谨慎,有关商标的使用以及其后可能带来的商誉该如何保护以避免纠纷。

   付继存:

   在这起商标争议案件中,我们还应注意到一句话“怕上火喝”的广告语能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硕士生九: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上对于作品的要求,广告语如果具有了独创性,也同样可以当做作品进行保护,但是在现实中中的案例很少。

   付继存

   这个在现实生活中倒是有几例。开始保护的广告语是比较长的,后来的是比较简短的表达。作品能否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与作品的长短以及字数是没有必然的关系的。对其最主要的判断基准还是其是否具备独创性。比如有一篇文章,全篇只有一个字“网”,但基于其较高的艺术高度,体现了作者创作的独创性,也是作为作品予以保护的。

   硕士生九:

   那么,是不是不管其具体内容讲的是什么,只要具备了独创性,就应该得到保护?

  付继存

   大陆法系的独创性标准一开始就比较严格,主要原因在于大陆法系的著作权法是以精神(人格)价值观为哲学基础。这种价值观决定了大陆法系著作权法对作者精神权利的重视,而不像英美法系那样源于经济利益的冲突。根据大陆法系著作权法理的观点 作品是作者灵性感受的创作物,是思想与愿望的表现形式,即作品是作者人格的延伸。

  硕士生十

   那么我想问一下,广告语与广告视频是否可分呢?

  付继存博士:

   我觉得它们应该是属于不同的作品。其中广告视频属于视听作品,而广告语则是属于文字作品。

  硕士生十

   我觉得“怕上火喝”并无独创性,而只是加上王老吉这个词之后才具有了独创性。

    硕士生十一

    我不同意你的观点,“怕上火喝王老吉”自创作出来之时就已经取得了著作权。考虑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能否获得著作权的保护是不能考虑其后的使用利用行为的,因为其并不是因为在广告中使用才取得著作权。

   付继存

   恩,刚才这位同学说的很对。考虑作品是否具有著作权是不应当考虑其功能的,所以广告语是否受著作权保护也不应考虑其广告功能。但是独创性的判断本身又是一个极具主观性的问题,许多判断标准是从独创性的特点引申出来的。

  硕士生十一

   我觉得,怕上火喝王老吉并未表达出类似作品所应该具备的特有内容。换句话说,这个短语只是在向消费者宣传一个简单的事实,因而其并不是作品,不应该由著作权法调整。

  付继存:

   这位同学说的也有道理。因为从表达自由的角度来想,若承认该广告语享有著作权的话,那么可能会成为公民表达自由的一种障碍。

   硕士生十:

   我觉得回到最初的独创性的判断标准上,当文字的表达量微小到一定程度的时候是不具有独创性的。文字比较长的时候独创性比较好判断,文字少时应当有个很高的创造性的标准。而广告语是一个日常的表达,如果赋予其著作权的话将阻碍日常生活。

  硕士生十一:

   实际上,创造性的高低判断标准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两大法系对于创造性的要求又是不一样的。大陆法系偏高,英美法系偏低。该广告语若享有著作权,我觉得并不会影响日常生活中的使用。因为这其中涉及到合理使用的问题。

  冯晓青教授(晚上九点结束博士生课后加入讨论):

   对于这个问题,我想从学理上给大家提出以下思路:广告语是否受著作权保护要看一下词语的搭配。对于其是否是作品要牢记以下原则:思想与表达的二分法原则。若表达是唯一的或者有限的,那么要严格限制认定其为作品。对于本案中这个广告语而言其之所以有名,可能并不是因为其独创性多么高,而是因为王老吉已经成为著名商标,其商业价值和知名度对该广告语的显著性也有了一定的影响。

    另外,我是不赞同包装装潢权这种说法的。我们都知道知识产权具有法定性,从知识产权法的角度来说,包装装潢权这样的说法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

    另外,我想说明一点,要真正解决这个案件纠纷问题不应当仅仅局限于包装装潢权益的归属,还应当考虑一些其他的因素。我们在学习知识产权法的时候应当有如下观念:一个知识产权权利人行使其权利时也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不能不受限制地使用,否则也有可能构成侵权。知识产权侵权判定的基本原则和法理应当被充分考虑。究竟是谁不公平的、不正当地占有了另一方的商誉是谁构成侵权的关键。

    付继存:

    到底是谁搭了谁的便车?其实,我们可以把商标看成是个大容器,加多宝将积累的商誉和商标价值源源不断的都灌入到了该王老吉商标当中。

    博士生一:

    通过这次探讨,我觉得包装装潢到底在保护什么?其实是商品背后的商誉。那么具体到本案关键就在于商誉是由加多宝创造还是广药集团创造。谁创造了商誉谁就应当享有该包装装潢的权益。加多宝在经营过程中创造了太多的附加价值,由其享有该权益更符合公平正义的观念。

    我觉得原则上应当根据双方付出的多少来确定其对商誉的贡献。可以依据民法上添附的基本原理,谁价高谁取得所有权,但是商誉的评估存在一定的困难,只能适用按份共有或者平分来确定商誉的贡献比例。但这仅仅是一种借鉴的方式,也只是我对公平正义的一种理解。

     冯晓青教授:

     但是有一点,加多宝在使用王老吉商标的过程当中也赚了很多钱,取得了很多收益。

   付继存:

   我觉得可以适用民法中的添附理论来解释加多宝的观点。

   冯晓青教授

    但是,把民法的添附原理置于该案之中不大合适。因为知识产权案件不仅涉及到法律的适用问题,而且还涉及到战略的部署和未来的方向问题。如就本案而言,应从商标许可制度的宗旨和许可战略的角度加以理解,无论加多宝对王老吉品牌商品积累了多少商誉,都是建立在这种许可关系基础之上的。

   博士生二

   我也觉得对于今天探讨的这个争议案件,首先应当关注法律关系。二者最基本的是商标许可使用的法律关系,二者若未约定期限届满之后的权利归属,现在看来,他们之间也确实没有约定。那么这时可适用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利益平衡原则来把握大的方向。

    冯晓青教授

    其实这个案件也告诉我们一个法律启示,就是必须要站在一定的高度上来关注此案。品牌定位是知识产权战略的一个重要的方面。一个企业要想获得长足的发展必须定位好自己的品牌。事实上,王老吉之所有做大,与当初加多宝公司将王老吉凉茶正确定位于“去火”有很大的关系。如果从品牌战略特别是品牌定位战略来看,这是一个很成功的案例。只不过现在发生了纠纷,能否妥善解决,也需要有战略眼光。

   付继存

   今晚我们重点讨论了包装装潢权益的归属问题,站在不同的角度可能得到不同的结论。如果把商标的所有人看成一个产权人,被许可人创造的利益都归属于产权人名下的话,那么包装装潢权益应当归属于广药集团。但根据一种朴素的公平正义观点,经营者应对其所创造的商誉享有一定的权益,那么加多宝可以分享广药集团王老吉商誉的一部分。

    不管这个案件的结局最终如何,我想它已经给我们留下了足够的思考空间,那便是企业在发展营生的过程中如何去经营或者重视自己的知识产权问题,我想这是未来企业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问题。

    感谢今天参加探讨的各位专家教授和同学们,希望大家能够在今晚的探讨中获得一些知识产权法律的一些启示!

                         整理人:2012级知识产权法专业硕士生 祁战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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