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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生学术沙龙专家讲座第22场(总第37场)暨2014年“德国Jörg Prechtel”奖学金颁奖仪式成功举行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4-12-05  阅读数:

2014年11月27日,由中国政法大学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办的系列讲座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生学术沙龙专家讲座第22(总第37期)暨2014年度“德国Jörg Prechtel奖学金颁奖仪式”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隆重举行。“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生学术沙龙”之“专家讲座”系列是由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冯晓青教授组织的系列学术活动。为了积极应对司法专业化的世界趋势,探索我国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模式、管辖范围以及其他配套机制,研究中心特邀国外著名的知识产权专家专家Prechtel博士来为大家进行专题式的演讲。此次讲座由冯晓青教授主持,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众多博士生、硕士生踊跃参加,并吸引了校外慕名而来的人士参与。

本次专家讲座的活动有两项,第一项,2014年度德国Jörg Prechtel奖学金颁奖典礼。第二项,Jörg Prechtel博士关于欧洲专利和专利法院最新发展的演讲。

首先进行的是“德国Jörg Prechtel”奖学金的颁奖仪式。冯晓青教授首先发表了颁奖致辞,向现场的同学介绍了“德国Jörg Prechtel”奖学金的基本情况,并对获奖的同学表示衷心祝贺和殷切期望,最后表达了中国政法大学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对Prechtel 博士的由衷感谢以及继续合作的期望。接下来冯教授宣布了本次获奖同学的名单。在同学们热烈的掌声中,冯老师和Prechtel博士一一为获奖的同学颁发了获奖证书并合影留念。

随后,冯老师简单介绍了Prechtel 博士。Prechtel博士是欧洲著名专利代理人和商标代理人(已有30多年实务经验),德国Weickmann & Weickmann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他对欧洲统一专利制度和统一专利法院有着系统而深刻的认识。Prechtel 博士此次讲座的主题是欧洲专利及专利法院的最新发展。

通过表格、图片等多元素组成的PPT,Prechtel 博士生动形象的向我们展示了欧洲统一专利制度和统一专利法院的历史、现状、未来。具体包括:欧洲统一专利法的形成过程;欧洲统一专利法院的最新发展;在单一专利和集合专利之间应当怎样进行选择;集合专利申请程序中对统一专利法院管辖的声明,包括对国家法院积极的肯定声明和对欧洲统一专利法院的肯定声明最后是有关欧洲统一专利法院适用的法律

随后,Prechtel 博士简单介绍了德国Weickmann & Weickmann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团队,以及经办的典型案件等信息。最后,Prechtel 博士深入浅出的回答了在场同学和老师的提问。

Prechtel 博士演讲结束后,冯晓青教授对Prechtel 博士的演讲进行了概述和评论。冯教授指出Prechtel 博士的演讲为我们提供了有关欧洲统一专利法院协议的最新信息,对我国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乃至司法改革具有非常重要的启发意义。

最后的交流环节,气氛非常活跃。无论是来自校内的研究生同学,还是校外的人员,对于此次讲座的主题都非常感兴趣,积极向博士提问,博士谦虚地为大家解难答疑。其中冯晓青教授谈到欧洲统一专利法院对我国知识产权法院设立的启示意义,引导同学通过比较我国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现状和欧洲统一专利法院的设立制度,探索我国知识产权法院的未来发展方向,以及我国司法改革的趋势。

本次讲座是我们了解欧洲统一专利法和统一专利法院的难得的机会,对我国的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和司法专业化改革具有十分积极的借鉴意义。希望双方能够继续合作,为大家提供更多地了解欧洲统一立法和司法发展动态的机会,促进中欧文化交流。(执笔:李红辉,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附:讲座记录稿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生学术沙龙专家讲座第22场(总第37场)

暨2014年“德国Jörg Prechtel”奖学金颁奖仪式

 

讲座题目:欧洲专利与专利法院的最新发展

演讲专家:Jörg Prechtel博士,欧洲资深专利律师、商标和外观设计律师

主持人:冯晓青教授,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中国政法大学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

时间:2014年11月29日晚7:00-9:00

地点:法大学院路校区科研楼地下102。

举办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

 

开场部分

冯晓青教授:

大家晚上好!我们今天的活动有两项:第一项,2014年度德国Jörg Prechtel奖学金颁奖典礼;第二项,有请Jörg Prechtel博士为我们做关于欧洲专利法和统一专利法院的精彩演讲。大家知道,我国知识产权法院第一家已经在北京挂牌,另外两家也会很快成立。知识产权审判专门化是一个世界趋势。大家也知道,在德国,有联邦专利法院和慕尼黑较低一级专利法院。我们可以获得在这方面的信息和知识。在我国知识产权法院的运行方面,我们可以得到一些启发。下面是第一项,我们有请Jörg Prechtel博士亲自为获奖同学颁发本年度的,也是本合作周期最后一次的德国Jörg Prechtel奖学金,也希望能够继续我们之间的合作。作为中心主任,经过最后的评审,我将宣布获奖同学和获奖等级。下面我念到名字的各位获奖同学请上前领奖并与博士合影留念(鼓掌)。

下面进行第二阶段。首先,我简单介绍一下Jörg Prechtel博士。他是欧洲著名的专利和商标代理人。他有工学方面的博士学位。从事专利和商标代理已经有三十年,有非常丰富的实务经验。其次,我谨代表中国政法大学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以及我本人表示对Jörg Prechtel博士的由衷感谢,感谢Jörg Prechtel博士对我们的学术活动和同学们的巨大支持!对于这次以及前两次获奖的同学,会尽快通知财务人员支付给大家。今天是西方国家的感恩节,在这里再次表示博士对我们研究中心和同学的支持和帮助!下面有请Jörg Prechtel博士为我们做精彩的演讲(鼓掌)。

 

Jörg Prechtel博士:

谢谢冯晓青教授的介绍。非常荣幸有这次机会给大家做这次讲座。同时也非常自豪能够在中国政法大学做这次有关知识产权的演讲。下面,我简短介绍一下我的专利律师生涯。自1977年,我开始学习专利并做专利代理人。在我开始研究物理学之前,我就已经获得了博士学位。大家能听懂吗?我讲得快吗?(冯晓青教授:我想大家能听懂英语!)。好的。有个问题,我想在座的同学中,有我见过的。如果你们当中谁在去年或者前年听过我的演讲,请举手。(冯晓青教授:这是第三届,大家有没有听过博士讲座的,不包括2014级新生)。大家多是第一次听。

下面我将开始演讲。今天我的演讲包括五部分。我首先向你们讲解欧洲统一专利法的形成过程。第二部分,我们涉及的是欧洲统一专利法院。第三部分我们将谈论在单一专利和集合专利之间应当怎样进行选择。之后第四部分我会谈到关于集合专利申请程序中对统一专利法院管辖的声明,包括对国家法院积极的肯定声明和对欧洲统一专利法院的肯定声明最后一个问题是有关欧洲统一专利法院适用的法律

下面开始讲第一部分,即专利法的历史发展。中国是一个有悠久历史传统的国家。并且,我知道新中国第一部专利法肇始于1984年。

中国古代有很多伟大的发明创造,如四大发明,包括指南针、火药、造纸术和印刷术。之后,中国还有许多进一步的早期的发明,如瓷器。但是,很遗憾,这些具有开创性意义的发明都没有申请专利。欧洲的第一部专利法肇始于威尼斯。之后,第一部德国专利法在1877年颁布。在五年之后,欧洲国家就签订了《欧洲专利公约》。两年后,在慕尼黑召开的国际会议上,欧洲国家建议签订一个欧洲专利共同体公约。但是,由于通过的国家比较少,所以失败了。直到1977年,欧洲专利公约组织的执行机构即欧洲专利局(EPO)正式建立。

大家看一下这一个图片,这就是最原始的威尼斯专利法。这部专利法非常简短,但是却涵盖了专利法的许多制度,比较全面,我很喜欢它。

在2003年到2010年,2010年12月,12个欧盟成员国根据《欧洲联盟运行条约》第326~334条的加强合作程序,提出在统一专利保护上加强合作。构建专利法院的进展进入新阶段:允许国内法院审理当地及地区的第一审案件,中央的上诉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但不久,西班牙和意大利就因对专利法院的官方语言不满而起诉,最终导致2010年的实施失败。

与此同时,一个新的提议,即在《欧洲专利公约》的成员国和欧盟内外的国家之间签订一个关于共同专利法院的国际协议,最终失败。这是因为,欧洲国家对于欧洲联盟法院持消极态度。

2010年12月至2011年1月:有25个成员国希望在专利领域启动“加强合作”机制,并将其要求送达欧盟委员会。欧盟委员会递交提案,请求欧盟理事会授权启动在专利领域的“加强合作”机制。2011年3月:欧盟理事会授权启动“加强合作”机制。最终,2013年1月,欧盟理事会公布了修正版的《统一专利法院协议》,同年2月19日,协议得到签署,但是欧洲统一专利法院仅仅对于欧盟成员国开放。

《欧洲专利公约》即EPC,统一了欧洲专利会议成员国内专利的审查和授予程序。即有欧洲专利局负责欧洲专利会议所有成员国国内专利的审查和授予程序。欧洲专利局允许共同申请。只要我们有一个申请被受理,所带来的效果对于所有欧洲专利成员国适用。欧洲专利局进行检索、解释和授权。但是此后涉及到的专利的维持、行使、保护,以及他人请求宣告欧洲专利无效,均由各指定的成员国依照国家法进行。欧洲的专利联盟包含39个成员国,其中有欧盟的28个成员(2013年,克罗地亚加入欧盟),再加上阿尔巴尼亚、冰岛、列支敦士登、瑞士、摩纳哥、挪威、土耳其、马其顿、塞尔维亚、圣马力诺10个国家。另外,这个联盟还有两个扩展国,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黑山。这两个国家将承认根据欧洲专利联盟申请而获得的专利权利。因此,欧洲专利是各国国家的专利集合。

从现状看,在《欧洲统一专利法院协议》获得相关国家的授权之前,即传统欧洲专利集合机制,需要由《欧洲专利公约》向所有授权的成员国提供统一的登记程序,统一的搜索和审查程序,统一的授权程序和统一的建议程序。

在相关国家授权之后,各国国家需要负责各国欧洲专利的行政管理(包括应付的年金);以及专利的无效和侵权程序。

现在,所有的欧盟成员国同时也是《欧洲专利公约》的成员国。未来的发展前景是,参与《欧洲统一专利法院协议》的25个国家将不同于参加《欧洲专利公约》的国家,即不包括西班牙、意大利和克罗地亚。那么授权后成员国内的专利申请人可以在单一专利和集合专利之间选择。而西班牙、意大利、克罗地亚、阿尔巴尼亚、瑞士、冰岛、摩纳哥、墨西哥、挪威等国家的专利申请人的申请方式仍然只可以适用集合专利模式,没有变化。未来,对于单一专利,25个协议成员国的在授权之前,仍然依据《欧洲专利公约》确定统一的登记程序,统一的搜索和审查程序,统一的授权程序和统一的建议程序。在这一方面没有变化。然而,25个国家授权之后,单一专利,可以自授权的公开日起一个月内要求在25个国家取得统一的授权效果。欧洲专利局将会负责对于单一专利的行政管理(如年金)。对于专利撤销诉讼和专利侵权诉讼,则由新设立的欧洲统一专利法院负责管辖。

25个国家的集合专利未来的形势是,在这些国家授权之前,需要由《欧洲专利公约》向所有授权的成员国提供统一的登记程序,统一的搜索和审查程序,统一的授权程序和统一的建议程序。在这一方面,没有变化。而在授权之后,参与单一专利框架的25个成员国还将在欧洲专利组织的行政管理委员会中成立一个专职委员会,以通过所需的法律和财政框架。这一方面也没有变化。但是,关于欧洲集合专利的无效诉讼和侵权诉讼则发生了变化。而这一部分,我们将会在下面的第二部分进行讨论。

第二部分,我们涉及的是欧洲统一专利法院(简称:UPC)。UPC对关于欧洲专利、欧洲集合专利(在当事人有权宣布不接受UPC管辖的期限届满后,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放弃)的案件享有专属管辖权。

对于在宣布不接受UPC管辖的期限届满之前已被授权的集合专利涉及的诉讼,UPC不享有专属管辖权。

接下来,介绍在宣布不接受UPC管辖权的期限届满之前的已被授权的集合专利在过渡期适用的规定。过渡期内,管辖权的分配可以分为三种情形。第一种情形,适用前提是专利权人没有填写申请宣告不接受UPC管辖的文书。那么,在宣告不接受管辖的期限届满以前,原告有权选择由UPC管辖或者由国内法院管辖;在宣告不接受UPC管辖的期限届满之后,那么UPC享有专属管辖权。第二种情形,适用的前提是专利权人已经填写了宣告不接受UPC管辖的申请书。那么,无论在宣告不接受UPC管辖的期间之内还是届满之后,只要相关诉讼还没有最终裁决,国内法院即享有专属管辖权。第三种情形,专利权人可以撤回不接受UPC管辖的宣告,只要诉讼在一个国内法院获得最终裁决。这种情形的结果就可以再次循环适用第一种情形。

欧洲初审法院包括位于巴黎的中央分区(包括两个分别位于伦敦和慕尼黑的主题法庭)和几个地方和区域法院。地方法院是根据加入国的意愿设立的。每个加入国最多设立4个地方法院,每年大约能审理100个案件。德国计划在德赛尔多夫、慕尼黑、汉堡三个地方设立地方法院。区域法院则是根据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加入国的意愿设立的。中央法院的总部设在巴黎,在伦敦和慕尼黑分设两个主题法庭。

接下来主要是法院的管辖权的问题。大家看一下这张流程图。这张图对中央法院与地方法院、区域法院的级别管辖权确定进行了总结。中央法院对一些案件具有排他的管辖权,包括只请求撤销专利的诉讼和请求宣告不侵权的诉讼。对于宣告不侵权的诉讼,原来的侵权诉讼应当中止。中央法院还针对欧洲专利局作出的有关集合专利的决定具有排他的管辖权。

地方法院和区域法院对所有的侵权诉讼具有排他的管辖权,但有两项例外。如果宣告无效的诉讼程序在中央法院已经中止或者被告在加入国没有居住地或营业所,地方法院和区域法院都没有管辖权。在这两种情况下,原告都可以在中央法院提起诉讼。如果与案件相关的加入国没有地方法院或区域法院,原告也只能在中央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区域管辖,原被告应当遵循如下管辖原则:原告应当在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被告的居住地或者营业所所在地的地方法院(区域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如果被告在加入国没有居住地或营业所的,侵权行为发生地在加入国的,原告可以在该加入国提起诉讼;原告也可以直接向中央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当事人可以针对管辖问题达成协议,约定由地方法院、区域法院或中央法院进行管辖,但约定不得违反条约的规定。

针对无效宣告的反诉,地方法院或区域法院可以将侵权诉讼和反诉合并审理;在征得原被告双方同意的基础上,也可以将侵权诉讼和反诉一并移交至中央法院或者仅将反诉移交至中央法院而对侵权诉讼按照原法定程序进行审理。

因此,专利申请人在欧洲申请专利时可以针对自身需要进行选择申请单一专利或者集合专利。如果申请单一专利,那么专利权在欧盟成员国范围内享有单一效力,欧洲统一专利法院对其享有排他的管辖权。如果申请人选择申请集合专利,那么专利权在其每个指定国内都受到如同国家专利一样的保护。专利权人在发生专利纠纷时可以选择是否接受统一专利法院的管辖。如果专利权人没有作出任何表示,则视为接受统一专利法院的管辖。如果不愿意接受统一专利法院的管辖,则需要在法定期限内作出退出声明,宣布不接受其管辖。

选择申请单一专利的申请人,应当先向欧洲专利局递交专利申请。对于没有签署《欧洲统一专利法院协议》的国家和加入了《欧洲专利公约》的非欧盟国,专利局将直接进行原来的法定程序并授予集合专利。对于签署了《欧洲统一专利法院协议》的指定国,将进入指定国的国内程序并获得单一专利。对于单一专利的侵权诉讼,统一专利法院具有排他的管辖权。欧洲专利局对单一专利拥有行政管辖权。

选择申请集合专利且未声明不受统一专利法院管辖的申请人,其专利权的侵权和无效宣纠纷受统一专利法院的管辖。在行政管辖方面,受各指定国国内专利局的管辖。

选择申请集合专利并声明不受统一专利法院管辖的申请人,其专利的侵权和无效宣告纠纷受各指定国国内法院的管辖。在行政管辖方面,受各指定国国内专利局的管辖。

下面我们进入第三部分:在单一专利和集合专利之间应当怎样进行选择。第一个需要考虑的因素是费用,包括翻译费用和年费。对于集合专利来说,翻译需要根据《伦敦协定》进行准备,年费仅需向受到专利权保护的国家缴纳。对于单一专利来说,在专利申请进入欧洲专利局之前的程序仅需要英文版,在之后的程序中仅需要将权利要求书翻译成除荷兰语、法语、意大利语或西班牙语中的任意一种语言即可。但需要在12年之内完成。关于专利年费的问题,各成员国还未达成共识,有可能是三到五个成员国的平均年费。

第四个问题是关于集合专利申请程序中对统一专利法院管辖的声明,包括对国家法院积极的肯定声明和对欧洲统一专利法院的肯定声明。对成员国国内法院承认的理由包括:信任其办理案件的水平和避免集合专利在统一专利法院审理后在所有原保护国都无效。对统一专利法院管辖肯定的理由包括:通过一个行动实施集合专利即在所有的集合专利保护国具有实施专利的效力;审理时间更短,初审时限规定不得超过一年;相对于很多其他欧洲国家来说,诉讼成本更低。

最后一个问题是有关欧洲统一专利法院适用的法律。主要包括两类,第一类是欧盟理事会条例,主要是2012年第1257号《统一专利保护条例》和2012年1260号《应用语言翻译安排条例》。另一类条例是16351/12号《政府间统一专利法院协议》。

这个新的体系也面临着许多挑战。首先,由于统一专利体系只有在德国、法国、英国和其他十个加入国批准的情况下才能生效。而目前为止,只有奥地利、法国、比利时、丹麦和瑞典几个国家批准了该协议。不仅如此,意大利和西班牙连同欧洲法院的提出的议案反对上述两项欧盟理事会条例。2014年11月18号,欧洲法院总顾问撤回了这项议案。因此,将来可能的情形是,在批准了《统一专利法院协议》的国家中间,申请人可以在单一专利和集合专利之间进行选择。而对于那些加入了《统一专利法院协议》而未批准或者没有加入该协议以及加入《欧洲专利公约》的非欧盟国家(这类国家没有资格加入《统一专利法院协议》),只能申请集合专利。

这些就是我今天讲座的内容,谢谢大家能来听我的讲座!

 

冯晓青教授:

十分感谢Prechtel博士的精彩演讲!接下来是同学提问时间。

 

互动环节

李京泽:Pretchtel博士,您的讲座十分精彩!我想问一下您,在欧盟的专利体系下,是否有可能在将来形成一个统一的实体专利条约呢?

Pretchtel博士:我个人认为这是不太可能的。因为欧盟每个成员国都有自己的利益诉求,如果我们真的起草一个那样的条约,肯定有很多国家都不愿意加入。

杨利华副教授:专利权人对统一专利法院声明排除其管辖的期限是多久?

Pretchtel博士:共七年时间。

吴莉娟(博士生):这个时间从何时起算呢?

Pretchtel博士:从《统一专利法院协议》生效之日起算。

冯晓青教授:我本人也有一个问题。前不久,北京的知识产权法院刚刚挂牌成立,标志着中国知识产权法院设立程序的起步。然而,中国的知识产权法院的成立还面临着许多问题,包括法院的级别问题、管辖问题、适用的法律等。欧洲专利纠纷解决机制同样有着复杂的体系,我们国家的知识产权法院能从你们国家专利法院的规则中学到什么经验呢?

Pretchtel博士:专利的无效宣告是由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管辖的吗?

冯晓青教授:专利的效力问题首先由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行政复议,如果有关当事人不服,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设立后,行政诉讼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侵权诉讼还可以由北京市以外的法院进行管辖。

吴莉娟: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专利效力问题的管辖是具有排他性的,现在已经将此类案件交由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管辖了。

Pretchtel博士地区法院民事法庭对所有专利纠纷享有排他性的管辖权,不论争议价值的大小。每个地区法院均设有地区法院专门审判庭,专门审理知识产权纠纷。

 

冯晓青教授:

Pretchtel博士就欧洲统一专利制度为我们做了详细的介绍,对我国知识产权法院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再次感谢Pretchtel博士和其所在的Weickmann & Weickmann律师事务所对我们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奖学金项目的大力支持。希望今后能够在学术交流、学生培养方面进行更多的合作。再次感谢Pretchtel博士为我们带来的精彩的讲座!谢谢大家的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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