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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生学术沙龙第18期(总第40期)圆满举行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5-01-08  阅读数:

,而应当将知识产权法典化,制定单独的知识产权法典。他注意到知识产权与传统民法之间的区别,因此不赞同将知识产权整体纳入民法典。但在这时,国家法工委委托他编纂民法典中的知识产权编。接受这个工作后,他改变了这种立场,同意将知识产权法纳入民法典。当时郑成思先生说:“明知不可为而为之。”但是,他的态度确实发生了改变。他的解决方案是,在民法典外另外编纂知识产权法典,但在民法典中纳入一些知识产权法的内容。具体的解决方案是,在知识产权编内不设总则,只设一般规定。即将适用于各类知识产权的一般规则提取出来作为知识产权编的第一章;从该编的第二章起,分别规定了著作权法、商标法等知识产权具体制度。郑成思先生的目的是在不超过100条的情况下叙述知识产权的规定,从第一章开始:分别是一般规定、作者权与传播者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保护。但这个知识产权框架的形成距今已有12年的时间,以今天的眼光来看,这个框架包含的知识产权的类型无疑是不完整的。但以当时的时代背景来看,这个知识产权编的编写还是很了不起的。 国内另一个重要学者,吴汉东先生的看法也有一个转变的过程。最开始,他在《法制日报》上的文章称:“知识产权法不宜编入我国民法典。”但后来他的观点发生了改变,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宜在民法典作一个或几个高度概括性的条款对知识产权进行原则性规定,然后在民法典之外单独编纂知识产权法典原则规定,但同时保留民事特别法的体例。他在相关文章中谈到,当今国内、国际的情况都在发生变化,因此他认为民法典中也应当包括知识产权法的内容。

梁慧星先生的观点十分明确,他认为知识产权制度不应纳入民法典,他的观点也未发生变化。他的理由也十分明确。他认为,我国已有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知识产权法无规定在民法典中的必要,并在其主持起草的民法典草案中未列知识产权一编。

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的傅纲老师的观点也是不赞成将知识产权制度纳入民法典中。他写了一篇文章:《知识产法典化应当缓行》,其实就是不赞成纳入的。他首先从概念上进行分析。所谓的知识产权法只是对专利、著作权等的统称而已,但是这样一个统称并不是一个法律中的概念,而是一个统称,因此不满足法典化的要求。从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客体上来讲,其也不确定。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很多新生事物涌入了知识产权领域,导致知识产权是一个变动的过程,而如果编纂法典则需要保障其稳定性。知识产权制度本身也存在不稳定的问题。例如,商业方法的可专利性问题,现在有些国家就已经将其作为一种专利权加以保护了。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范围则越来越小,这也是时代发展和技术进步的发展和要求。从内在逻辑统一性来看,传统的民法典具有严格的逻辑统一性,从设计上吸收了德国的体系。个人对创造性信息的占有事实不能排斥他人的合法占有。因此,以传统民法对形式理性的要求来看,知识产权内在规则就很难保持逻辑上的一致性了。第四个方面,从话语体系上来讲,民法的用语也十分明确,而知识产权用语的内涵和外延还存有争议。从财产保护原则的明晰性来看法典在某种意义上说是规则的原则化、原则的秩序化,有一系列明晰而科学的保护原则是法典化的先决条件。最后,知识产权涉及很多公法规范,而如果将知识产权的公法规范加以剔除,这无疑会破坏知识产权制度的完整性,从这个角度来讲,他也是不赞成知识产权制度纳入传统的民法典当中的。

袁真富也是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的老师,他的观点也是,知识产权最起码目前不宜纳入民法典当中。他也谈到了知识产权和传统民法的区别。第一,知识产权立法变动不居,不利于民法典的安定性;第二,知识产权法的内容自成一体,有与传统民法并驾齐驱的趋势;这就与传统的认为知识产权是民法的一个分支的观点不同。第三,知识产权法包含大量公法规范,与民法私法自治理念不相协调;最后,他还谈到知识产权法当前的理论准备。民法典经过了数百年的发展,而知识产权的法典则尚处于试验阶段。

接下来是王利明教授的意见。王立明教授的观点也发生过变化,他最终的观点是,知识产权应当部分地纳入民法典,但是民法典中不应出现知识产权编,仅规定知识产权的共同规则或仅在民事权利的客体中确认知识产权。他认为,知识产权从性质上讲仍属一种民事权利,其基本属性是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而且我国民法通则已在民事权利一章中专设知识产权一节,因而我国未来的民法典应包含知识产权的内容。这是他1998年的观点,而在2003年的时候,他自身的观点已经改变。他认为,知识产权制度本身比较庞杂,但同时又是一个开放的体系,将知识产权单行法收入民法典会妨碍民法典的和谐。所以,他的态度经过了这样一个变化的过程。在最近的一次论坛上,他表示,知识产权法的主要内容可以在民法典之外规定。当然,他提到了知识产权是民法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但他也指出这并不意味着要单独设一个编而应当将其在民法典之外作为特别法加以规定。但民法典有必要对知识产权的基本类型和内容予以概括性和原则性的确认和确定。他也提到:民法典作为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私法,应当对这一重要的权利类型予以确认和界定。但既然知识产权法的重要内容已经另行规定,那么在民法典中规定知识产权法应当受到保护也存在问题。

徐国栋教授主张完全将知识产权制度完全纳入民法典,他自己也编写了一部绿色民法典。他的理由是:在知识产权重要的当代,再让它游离于民法典之外,已经不合时宜。从理论上看,知识产权作为无体物,应该被纳入物权编作为无体物规定。

曹新明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教授,他认为应当编纂知识产权法典,但同时认为民法典在民事权利体系中对知识产权做概括性、原则性的规定,使民法典和知识产权法典相链接。这种模式把民法典当做一个计算机,里面涉及一些链接,只要一点击,就能找到相关知识产权法的规定。当然链接的方式有很多种,包括分离式、纳入市、链接式和糅合式。曹新明教授赞成的是链接式。

李雨锋是西南政法大学教授,他的观点和其他人都不太一样。他既不建议将知识产权法纳入民法典当中,也不建议编纂单独的知识产权法典,而应当制定一个知识产权法通则。他认为《民法通则》在法律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作为一个通则性的规范还是比较成功的。现在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也不完备,我国制定知识产权法典的时机也不成熟,那么也可以制定一种通则性的东西,当然他也不排除以后时机成熟后制定知识产权法典。他也编写了一个知识产权通则的建议稿。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胡开忠教授的观点和吴汉东老师后来的观点类似,即不应当将知识产权制度单独设编。他的理由有:首先,从立法例来看,法国有知识产权法典,可供我国借鉴。当然他也提到法国的知识产权法典也不完备。因此在民法典中应当涉及知识产权的内容,但不应当单独成编。民法典规定的知识产权内容应当包括:在一般规定中应当规定知识产权的概念、范围、主体、客体、侵犯知识产权的归责原则等条款,在具体制度中应当在对现行单行法律法规进行修订的基础上规定各类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

北京林业大学韦贵红教授的观点是:我国的知识产权法是形式上的完备与体系化的不足并存,尚缺乏基础理论的研究与成熟体系的建构,因此不宜将知识产权法整体纳人民法典,可考虑在民法典中列举权利类型时,承认知识产权,即在民法典中作原则规定,并同时保留民事特别法。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杨代雄的观点也是知识产权不宜在我国民法中独立成编。

反对者知识产权法典化的学者主要有如下几种观点:首先,他们提到了《法国知识产权法典》,虽然名称为“知识产权法典”,但它不是一部严格意义上的“法典”,而只能称为“知识产权法律汇编”。第二,知识产权法学学术研究不足,体系化程度不高,在知识产权领域中的一些基本问题没有形成共识,学术还不能为法典化提供理论准备和学术支撑;第三,科学技术的发展必然会影响到知识产权法的稳定性。

总结一下,目前我国国内大致有三种观点:反对知识产权法典化的,赞成知识产权法作为民事特别法的;赞成知识产权法典化的也分为两种。第一种赞成编纂独立的知识产权法典,第二种既赞成编纂知识产权法典,又主张民法典中融入部分知识产权的内容。

接下来我们来看看世界各国知识产权法典化的概况。英美法系国家有自己的法律传统,本身就不存在民法典,也就谈不上知识产权法典化。传统民法典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等法典中均未规定知识产权制度,因此有关知识产权的立法是以单行法的形式规定于民法典之外。实际上,在这些法典编纂时,知识产权制度已经产生。为什么当初编纂民法典的时候未纳入知识产权制度,也是现在探讨知识产权法典化问题时经常讨论的一个问题。然而,在二十世纪颁布的几部民法典如《意大利民法典》、《越南民法典》分别规定了知识产权制度。

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被认为是最早涉及知识产权制度的。但是现在的学者认为其存在一定问题。首先,知识产权在民法典中的制度安排,分设为“企业”与“作品权和发明权”两章,此类体例设计无疑割裂了知识产权的完整体系。而且,知识产权制度是规定在第五编《劳动》编规定的。该章规定了著作权、工业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三节,更多地规定了一些公司运作的东西。当然,这可能是因为意大利民法典考虑到公司化、企业是一种常态,而将知识产权放入了公司企业,而普通人和公司之间就是一种劳务关系,因此放到了《劳动》编当中。该法仅用了20个条文极其简略地规定了知识产权制度的有关内容,显然不能满足实际的需要,因此又不得不制定单行法。

1992年荷兰民法典分为十编,第九编为智力成果权(即知识产权)。立法者原打算将与知识产权制度有关的私法规范整体平移到第九编中,将与知识产权制度有关的公法性规范另置它处。后来由于立法技术的困难以及恰逢欧盟一直致力于制定适用所有成员国的“欧共体”法,这一立法计划最终被取消。实际上还是未能形成一个完整的知识产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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