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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兼职导师实务沙龙第1期成功举办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7-05-04  阅读数:

(实在听不清楚了,不好意思,视频给挡住了)

所以这是各个方面的因素,包括法律、行业发展等等。我觉得这个很难,于是找了许多专家研讨。幸好这个专家给我指了比较明确的方向。虽然有些方面有争议,但总的方向还是明确的,即很多要必须考虑的因素。后来我也是在专家研讨会的精神基础上进行研究。现在还是回到著作权法上去,也就是保护作品不受外界篡改的权利。那怎么理解这句话?实践中有两种观点,一个是主观说,一个是客观说。主观说就是:作者说认为你违背了我的原意,你就是侵害了我的著作权了,即以作者意志为转移;客观说认为不能以作者意志为转移,而是以是否损害了作品价值观、或者贬低了作品价值观、损害其社会评价为判断标准。这两种观点争得十分激烈。在实物中也不一样。我搜了相关案例有的认为,作者认为改了,就应尊重作者原意;而另一种则认为应该从客观价值走向来判断。或者还有一类,认为应该根据具体案情,即从四个方面探讨。首先最重要的,从使用作者的权限方面,应该区分作品是否获得作者授权。如果我允许你出这本书,当然是给了你授权的。但就像海关是用我照片是否要授权,这是需要区分开来的,即他对保护作者授权方面应该有所区别。当时我们大学的一个老师也参加了研讨会。他说道,和人身权不同,著作权、财产权可以转让,而本案中,即2007年的案例中记载,作者张野把除中国法律规定之外的所有权利转让给上海全景公司,由该公司支付一定的对价。什么是中国法律规定之外的权利,就是说比如著作权可以转让,就转让出来;而人身权等除外。这实际就是一个谁的控制范围大小的问题。如果按照主观说,那么作者对后续控制权利非常大。我说改就要改,此时社会权利就非常小;但如果客观说的话,我们的社会权利就会很大,相应的,作者的权利就会非常小。说到底,实际是我们的边界要画在哪里,我是根据这个案子的特点作出的说明。本案中,作者已经把全部的财产权转让出去了,而且在合同中没有说明哪里不能改,就一句话:我把法律规定之外的一切权利给你,然后你给我一些钱,交易就生效了。至于其他的你要改什么、怎么改。那在这种情况下,相关利益部门就会说,我支付对价了,你也把著作权、财产权一类转让给我了,又没说明不允许怎么改,那么根据合同,我肯定要让利益最大化。如果我支付钱了却不能动,那不等于我的钱白付了吗?这也是为什么要划定明显分界。第二个,从使用作品的方式方面,应该区分复制行为的概念性。复制、发行是两个行为。你可以复制但不发行。但在本案中,小说、电视、电影,我不可能不做一点改动。大家知道,改编的作品和原作品比,肯定有创新的地方,所以我们必须考虑创新的地方。那既然要考虑创新的地方,就涉及到要给它以更大的空间,如果我们压的很小,它被改变的、创新的地方也就很小。第三个要考虑的是原著的发表情况,即原著是否已经发表。因为这涉及到对作者名声的理解。因为这个案子中,原著小说在2005年就发表了,而电影作品2015年才上映。所以这十年之间,小说的读者已经成百上千万了,对原著小说的理解也有一定基础了,即人们对电影的了解不是通过电影这个唯一的途径,通过小说直接就能够理解。此时电影虽然与小说不一样,但并不能误导我。如果这部小说已经出版了十年以上,完全有可能被作为参考文件。电影也会对作品背景会说明很多。《著作权法》第十条有相应规定。

出版书,我出版一本书,我肯定授权给你了,刚才说了,海关用了我的照片,没有经过我授权,授权和被授权之间应当有所区别,他这个保护负责人管理层控制范围应该有所区别,刚才那个传媒大学的老师也参加研讨会了,实际也涉及到这个问题是吧,人身权这个四项不可转让,著作权、财产权可以转让,而本案当中,在07年的样子,小说作者和片方都是梦想者公司,前一首叫上海全力公司签了个协议,协议是怎么规定,作者张梦叶把除中国法律规定之外的所有权利都转让给片方,转让给上海全力有限公司,完了上海全力有限公司给他支付一个对价,就是我把钱给你,一次性给你,你把除中国法律规定之外的所有权利都转给我,中国法律规定呢就是人身权没转,财产权转了,现在就是把这个案子交给作者,作者拥有保护作品财产权,而片方则拥有改编权和设计权,实际上就是谁的控制大小范围问题,如果按主观说,作者的控制权利非常大,我说改就改,所以你这个改编权设计权就很小,但按客观说的话,片方就有较大的权利,我的改编权设计权很大,你那个改动权很小,实际上就是设定边界定在哪里,咱们的线划在哪里,所以我就是根据这个案子的特点想了十个权限划分考虑,因为本案当中,作者把作品财产权全部转让给片方了,而且片方也想你支付了这个价,而且在合同中也没有约定说,你们俩是能改还是不能改,就是一句话,我把法律规定之外的所有权转让给你,你给我一定的钱,行了,就是说能不能改,改的多少范围都没有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找到利益平衡的那个着力点,找到合同法的精神来理解,你把财产权包括改编权、设计权转给我,你有没明确说我可以怎么改不怎么改,通过合同法的精神来讲做一个比较公平的分配,我给钱了我肯定要追求改编的最大化,不可能说,拿了我的钱了不能动,那不是我的钱就白付了嘛,所以从合同法上来掌握一个平衡,这是一个,第二个,使用作品的方式方面,应该区分复制行为和改编行为,因为书给你那是复制发行嘛,实际是两个行为,书给你你就是复制,然后就是复制行为,你就把它复制出来,并没有改编,但是,本案当中小说到电影是要改编的,而且双方都是原创,你那个作品你就是改编电影的,你就是改编的而且改编设计都给你了,那我不可能老老实实的都不动,我肯定要改,改编的东西大家都知道,改编作品和原创作品肯定创新性强,如果不创新的地方那就不叫改编了,改编作品肯定有创新的地方,既然要考虑创新的地方那就应该给他比较大的空间,给使用人你较大的空间,如果压得很小那改编作品也很小是吧,这是第二个因素考虑的,第三个呢,关于原著的发表情况,原著是否已经发表,因为这里涉及到什么情况呢,这里涉及到作者名声的理解,这个案子原著小说是05年发表的,电影作品15年才上映,10年之间小说读者已经从网上开始上签了,大家对原著小说的理解有一定的基础了,对这小说的理解不是通过电影这一个途径,通过小说之间就能理解,电影有可能不一样,但它不会完全误导你,因为有这么一本小说它出版十年,它不能构成唯一条件他可以作为参考条件,第四个,作品的具体类型,这里面说的很多,说了几个方面,一个是作品具体类型是什么,一个是电影法律有特殊规定,著作权人许可他人改编电影了,但视为必要的改动了,但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对这个法条的理解有两种,一种是,即使有必要的改动也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重点是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还有一种理解是,我可以进行有必要的改动,不是歪曲篡改原作品不是重点,重点是可以进行有必要的改动,法律的细节式分析,著作权法已经明确规定了,保持作品的完整权是指不得歪曲篡改作品的权利,从体系解释层面来说,如果这强调的是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是不是构成统一防止,我都说了不得随便改,这又说一遍不能随便改,这显然不是它的本意,应该说这个作品的特殊性可以进行有必要的改动,法理上应该是这么解释。

要注意的是,著作权的确定并不依据作品在文学艺术领域评判价值的高低,比如刚才我们展示的北大文学系的高材生,看了文字一下到越南一下到云南,或许有的读者就是喜欢这种天马行空的感觉,但有的人就不喜欢。所以在这里要说的是,我们要允许不同类的读者通过阅读来判断是否需要为这个独创性表达进行支付来获得享用权。而著作权法不应该干涉到这个过程中,要做的仅仅是,我确定一个专有的独家垄断权,要有一个法律的限制,让这个法律期限限制的垄断权可以作为作者的依托,在市场上进行有效的交易的凭据,防止我的作品会被他人无限制地随时用,造成我们说的,在经济学中价值残缺的现象。所以说,我们今天的这个主题,是要涉及到改变行为,包括著作财产权、改编权分析,包括最终署名权的一个权力体系,改编前和改编后的作品各种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义务明确区分的法律判定。应该说作为我们第一场实务沙龙,这个讲座是非常成功的,谢谢同学对于按理思路的分析。那么今天的讲座就到这里。

点评嘉宾:我们这个专业的同学主要会成为法官、律师,我们要尽量让这样的讲座常态化,在座的大多是本科生,怎样才能给大家一些好的知识和机会;对于在座部分的研究生法硕一年级的同学,我们这个讲座会有一部分放在这里,有一部分在研究生院,这个还要再协调。同样这位律师在实务方面和文学素养方面都非常有经验,作为实务届的专家能够弥补大家在理论学习方面的不足,毕竟我们同学没有实务的经验。我想介绍一下实务对我们来说还是很重要的。我一直要求大家,只要有课余时间,尽量多参加这类活动,毕竟效果很好,专家很多也是约不到,很有价值。就是希望大家能够尽量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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