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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09-01-18  阅读数:

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内,为了避免这种过度的保护,应规定当事人对两种保护有一种选择权。这种选择权就类似于民法中的责任竞合时当事人的选择权。如当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竞合时,《合同法》第122条就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它法律要求承担侵权责任。”当事人对这部分满足双重保护的实用艺术作品只能在著作权和专利权保护之间选择其一,一旦选择以后另一种保护就自动消失,这样就恢复了权利的平等保护状态。

对这样的实用艺术作品选择著作权法保护还是专利法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两种保护各有其优缺点:

1、著作权保护相对于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程序更简单,成本更低。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需要申请,一项外观设计必须经过审查后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才具有专利保护的效力。且获得批准后每年要缴纳专利年费,维护起来有一定的成本。如果选择著作权保护,依照著作权自动产生理论,作品创作完成起就自动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并且在著作权保护期间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

2、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的标准比著作权保护的要高。外观设计专利要求“新颖性”,这种“新颖”要求与其它设计相区别,先进国家的立法趋势是要求排除“相似性”。因此,外观设计专利对作品的创新要求比较高,并不是所有的实用艺术作品都能获得外观设计保护。而著作权只要求较低标准的“独创性”,只要付出了独创性劳动,即使创作出来与别人雷同也应当受保护。

3、两者保护的限制不同。外观设计专利权一旦被授予,就赋予了国家强制力,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了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其专利产品。在著作权法中,为了促进文学艺术的发展,则允许一定程度上的合理使用。

4、两者的保护效果不同。著作权法保护并不排除他人创作出相同或者类似的作品,不享有排他权,因而极易使侵权人利用这样的法律规定进行侵权,著作权人举证证明这种侵权也很困难。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时要求的新颖性和授权后享有的排他权能排除著作权的这个缺陷。但外观设计的保护期较短,在我国是从申请之日起保护10年,而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却长得多。

因此,当一件实用艺术作品同时满足外观设计专利权和著作权保护时,当事人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参考以上两者的四点差别,作出恰当的选择。

结论

实用艺术作品应纳入著作权法保护,但在纳入保护的方式上,可选择单列一条规定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在这条规定中明确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冲突时当事人的选择权,并且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为25年。这样的规定既促进艺术产业的发展,25年的保护期又不妨碍社会公共利益,还为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与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的冲突指明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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