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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视频分享网站的合法发展之路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0-12-22  阅读数:

 

                                     陈先君

                                  原载《中国知识产权报》2010年12月

 

案例简介  

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简称慈文公司)投资拍摄了根据作家巴金的名著改编而成的二十一集电视连续剧《家》(简称家剧),依法享有该剧的著作权。但在《家》剧播出后不久,北京我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我乐公司)经营的http://www.56.com网站(简称56网)上提供《家》剧的在线播放服务,并在《家》剧片头和播放页面上附加其商业标示作为广告。慈文公司认为我乐公司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公司著作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我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开支12万元。

我乐公司辩称:56网属于互联网视频分享网站,即使存在侵权,也应当由上传者承担侵权责任,网站经营者只有在收到权利人的通知后怠于履行删除义务时才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56网首页的栏目设置、相关视频的简介信息以及56网网页快照的内容,可以认定56网是向用户提供网络空间的网站,我乐公司属于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具备下列条件时,不承担赔偿责任:明确标示其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提供并公开其名称、联系人和网络地址;未改变服务对象上传作品的内容;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上传的作品侵权;未从服务对象上传的作品中直接获利;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后,及时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本案中,第一,依据慈文公司和我乐公司提交的公证书,我乐公司已经在56网上明确其是为用户提供存储空间,56网上也公开了我乐公司的名称、联系方式和网络地址;第二,我乐公司在网站上声明不对网络用户上传的视频进行任何非技术性的编辑或篡改,慈文公司的证据只能显示在涉案作品播放前显示了56.com的标识,并无证据证明我乐公司对网络用户上传的涉案作品做过改动;第三,慈文公司在起诉前并未向我乐公司发出过书面通知,也没有证据表明我乐公司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上传的涉案作品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第四,56网上的视频可以免费观看,并未向用户收取费用,虽然在涉案作品旁显示了一则广告,但无证据证明我乐公司可以从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第五,慈文公司并未向我乐公司发出过告知侵权的通知书,且在本案诉讼发生后,56网上已经搜索不到《家》剧的视频。据此,我乐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对慈文公司要求我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慈文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看法,裁定驳回慈文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与此案相反,我乐公司则在另一起类似案件中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该案由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乐视网公司)提起,认为我乐公司在未征得其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我乐公司经营的网站上向用户提供《虎山行》的在线播放服务,侵犯了乐视网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在本案中,法院以相关事实表明我乐公司对涉案电视剧进行了编辑、整理,作为专门从事网络视频业务的经营者,对于影视视频是否侵权应当有所预见,尤其对于出现在其“高清剧场”页面中的涉案作品,更应注意到侵权行为的存在,且其有能力采取措施避免或予以制止,故其在主观上具有过错为由,判决我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评析

随着2006年以来大量风险投资的进入,中国视频分享网站的发展势如破竹。上视频分享网站在线观看视频、下载视频,已经成为中国网民上网娱乐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如今比较有影响力的视频分享网站有优酷网、土豆网、酷6网、56网等,各视频分享网站都有其不同的商业运营模式,但涉及侵犯他人著作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问题已经成为制约中国视频分享网站发展壮大的瓶颈。笔者希望通过分析典型案例,来探讨一下如何在法律上打破这个瓶颈,以促进中国视频分享网站的合法发展。

视频分享网站的定性

     网络商分为网络服务提供商(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ISP)和网络内容提供商(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 ICP)。网络服务提供商是向网络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业务、信息业务和增值业务的运营商。网络内容提供商是在互连网上向网络用户提供内容让用户查阅和检索的运营商。两者适用的法律是不同的,相比来说,法律对于网络内容提供商的规制要严格些。视频分享网站自身在其网站上并不上传任何视频,而是为网络用户上传视频提供一个服务平台,网络用户通过视频分享网站上传视频内容后,其他网络用户就可以在视频分享网站上在线观看或者下载该视频内容。由此可知,视频分享网站自身不能上传内容供网络用户在线观看或下载。因此,视频分享网站的定性应当是网络服务提供商。如果视频分享网站自身上传内容供网络用户在线观看或下载,那么这种行为已经超越了视频分享网站的职能范畴,其扮演的角色不再是网络服务提供商,而是网络内容提供商。

此外,视频分享网站若实施以下行为时,其定性将由ISP转化为ICP,适用的法律也将发生变化。第一,视频分享网站对网络用户上传的视频内容进行实质性编辑。此做法将被视为视频分享网站直接上传视频,而不是向网络用户提供上传平台。例如,视频分享网站为了增加广告收入,在网络用户上传的视频中插入广告。第二,视频分享网站对网络用户上传的视频内容进行筛选性发布。视频分享网站是提供上传平台,网络用户将视频内容上传到视频分享网站提供的存储空间后,只要其上传的视频内容不涉及违法、侵权,其他网络用户就应当可以在视频分享网站上看到该网络用户上传的视频内容。若视频分享网站根据其商业利益对上传的视频内容进行筛选,这相当于上传的视频能否通过该网站传播取决于该视频分享网站服务商的意志,在这种情形下,视频分享网站是扮演ICP的角色。

综上,本人认为,视频分享网站在通常情形下属于ISP,但其在实施上述提到的特殊行为时,其扮演的角色将由ISP转化为ICP

视频分享网站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原因

视频分享网站服务商受其商业利益的驱动,其扮演的角色有可能从ISP转化为ICP。因此,我们应当从视频分享网站扮演的两个不同角色的角度出发来分析其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原因。

ISP角色下的视频分享网站只提供存储空间供网络用户上传视频,自身并不上传视频,因此,视频分享网站不可能单独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第3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知,视频分享网站与网络用户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的原因有两个:第一,视频分享网站在明知网络用户利用其分享平台实施了侵权行为的情形后,怠于采取相关措施停止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第二,视频分享网站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上传的视频将会侵犯他人著作权中的信息网络权,却默许网络用户将该视频上传到其网络平台上供其他用户在线观看或下载。

ICP角色下的视频分享网站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原因在于自身直接上传视频内容或者变相类似于自身直接上传视频内容。此时,视频分享网站有可能单独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1款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ICP角色下的视频分享网站侵权行为有以下三种:第一,视频分享网站服务商本身将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视频内容上传至其网络平台供网络用户下载;第二,视频分享网站服务商对网络用户上传的侵权视频进行实质性编辑;第三,视频分享网站服务商对网络用户上传的侵权视频进行筛选性发布。

视频分享网站的免责条款

视频分享网站通常情形下属于为网络用户用户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商,中国政府为了避免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过重的赔偿责任,以促进网络投资和新技术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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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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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个人简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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