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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作品追续权的理论基础与制度构建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3-07-12  阅读数:

[16]由此可见,在我国,画廊尚未发展健全,占据艺术品交易一级市场的不是画廊而是拍卖行,再加之目前我国画廊业管理混乱,尚未形成一个有序的行业运行秩序,在现阶段即针对画廊的交易依追续权收取作品增值额一定比例的费用并不符合我国的艺术品交易市场的国情,盲目照搬国外立法例反而会得不偿失。

(三)追续权行使机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单个的作者个人分别就其作品的转让向拍卖行索取一定比例的提成的追续权运行方式显然是不经济的:其一,作者个人相对于拍卖行、画廊等机构处于弱势,个人向此类机构基于追续权提出的请求可能遭到漠视;其二,作者个人行使权利的成本较高,其付出的时间成本、经济成本等可能使得原来就不高的追续权利益被削弱,使得追续权制度的价值遭到贬损;其三,作者个人行使权利的行为也可能造成拍卖行、画廊等艺术品经销商忙于就追续权问题与作者纠缠,为其正常运营造成诸多额外的负担,不利于艺术品交易市场秩序的有序运转。依托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追续权无疑是成本最低、最为科学的方法。集体管理组织通过每年统一向各艺术品经销商收取作品转售提成,再向作者分配追续权收入的运行方式,不仅将对艺术品经销商正常经营活动和艺术品市场交易秩序的干扰降到最低,同时也降低了作者个人的交易成本。目前在国际上,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作为追续权的行使机构已经成为确认追续权的国家的通行做法,其运行效果也在实践中得到了进一步的检验。随着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我国的进一步发展,建立美术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并作为追续权的行使机构的追续权运行制度是可以建立并有效运作的。

(四)追续权的提成方式和比例

追续权的核心是利益的再分配,因此如何确定分配方式影响到美术作品作者和艺术品经销商之间的利益格局,能否真正的实现利益平衡和公平正义也与具体的分配方式密不可分。目前确认追续权的国家对追续权提成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其一是按美术作品转售价格总额提取固定比例的提成,如葡萄牙、匈牙利、比利时等国;其二是对转售价格在一定起征点以上的美术作品,按每次转售的增值部分提取固定比例的提成,如法国、西班牙等国;其三是对转售价格在一定起征点以上的美术作品,按每次转售的增值部分提取浮动比例的提成,并对不同种类的美术作品确定不同的起征点和提成比例,如意大利等国。笔者认为,按美术作品转售价格总额提成的方法并不合理,因为追续权是对作品原件转售中的增值部分享有的利益分配的权利,如果按转售价格总额提成,则并没有体现美术作品中增值的部分,并且现实中也可能存在转售价格低于或等于前一次交易价格的情形,此时仍然要依追续权进行提成的做法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第一种模式不应为我国借鉴。第二种和第三种模式都是首先确定一定的起征点,再按照每次转售的增值部分提成,二者的区别是提成的比例是否为固定的以及是否针对不同的美术作品确定不同的起征点和提成比例。笔者认为第二种模式比较简单易行,此种做法可以使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更加容易向拍卖行收取追续权的提成;第三种模式针对不同的美术作品以及不同的增值额确定浮动的提成比例的做法较为科学,但是缺点在于计算复杂、运作成本高,不利于我国在追续权制度建立的初期将追续权真正的落到实处。因此,我国采用第二种模式更为符合我国现阶段的现实国情,具体的起征点和提成比例应由有关立法部门联合美术界、艺术品经销商等针对我国美术作品交易市场的现实状况进行调研后确定。[17]

六、结论

在艺术品交易市场中,由于美术作品本身具有的核心价值包含在作品原件中、美术作品载体依附性强、复制件价值极低的特殊性,美术作品的审美、收藏价值通常只能通过原件转让的方式实现。美术行业的普遍状况是年少成名的画家极少,大多数画家早期将作品低价出售,在成名后面对作品价格飙升却无法从中分一杯羹。追续权制度的缺失导致了作者的智力劳动的付出得不到对等回报的结果,这不利于实现著作权法鼓励优秀作品创作的立法目标,也不利于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律理念。通过对追续权制度的理论分析,笔者认为追续权具有实现分配正义、促进社会文化进步、实现利益平衡的巨大价值。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将追续权制度引入我国,值得充分肯定。不过,此次修改尚未成尘埃落定,并且只是对追续权做一原则性规定,相关规则仍然需要细化。希望本文对美术作品追续权的法理基础、权利性质、主体、行使等问题的探讨,能为我国建立和完善追续权制度有所裨益。


参考文献

[1] 邹国雄、丁丽瑛.追续权制度研究.见厦门大学法律评论(第6辑),厦门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2] 邹国雄、丁丽瑛.追续权的理论基础和制度构建.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第3

[3] 许辉.追续权对物权的反限制问题.社会科学家,2012年第1

[4] 刘辉.追续权制度几个理论问题探究.西部法学评论,2011年第3

[5] 储水江.论追续权.法学杂志,2008年第6

[6]戴钦功. 著作追续权制度探析及立法动议.河北法学,1997年第2

[7] 赵书波.美术作品作者财产权益保护研究[博士学位论文],北京,中国艺术研究院,2010

 



 

[1] 与前两稿不同,该稿未对外公开发布征求意见。



[2] 追续权的客体并不仅限于美术作品,学界对追续权的客体范围问题有所争议,但美术作品是追续权最主要也是最重要的客体,本文主要探讨美术作品的追续权问题,不讨论追续权的客体范围问题。



[3] 薛波主编:《元照英美法词典》,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44页。



[4]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8项。



[5] 魏飞:“美术作品交易的法律规制”,中国艺术研究院2011年博士论文。



[6] 魏飞:“美术作品交易的法律规制”,中国艺术研究院2011年博士论文。



[7] []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542页。



[8] 张顺:“非常损失规则与中国民法显失公平制度的重构”,内蒙古大学2004年硕士学位论文。



[9] 《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L122-8条,《法国知识产权法典》201253最后修订版本,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http://www.wipo.int/wipolex/en/details.jsp?id=11987,访问日期2012-12-26



[10] 张耕、施鹏鹏:“法国著作权法的最新重大改革及评论”,载《比较法研究》2008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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