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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引诱侵权:对专利无效的善意确信是否构成侵权抗辩——美国联邦最高法院Commil USA, LLC v. Cisco Systems, Inc案述评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7-05-04  阅读数:

[5]这也是本案一系列讨论的前提。

在本案中,科米尔公司提交的意见和“法院之友”(美国政府)提交的报告都认为认定引诱侵权的主观状态仅要求对专利存在明知。如果是这样的话,思科公司提供的证据是证明其相信科米尔公司的专利无效,这恰好说明了其是知道专利存在的,这样可以直接得到思科公司满足引诱侵权的条件,进而构成引诱侵权的结论,对其余问题的讨论就没有意义。因此,最高法院对本案的判决也在进入本案的争议焦点“对涉案专利无效的善意确信”之前,分析了引诱侵权的主观状态要求,并回顾和解读了最高法院在SEB案中的相关观点。

SEB案中,最高法院认为,认定引诱侵权,不仅需要对专利存在明知,也要对“被引诱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明知(knowledge that the induced acts constitute patent infringement)[6]最高法院认可了这一观点。实际上,联邦最高法院在判决中直接对专利无效善意确信问题和引诱的主观状态进行讨论,也是默认了引诱侵权的主观状态是要求知道被引诱侵权行为构成直接侵权的。如果不承认这个前提,无论思科公司是认为科米尔公司的专利有效还是无效,因为其已经知道专利的存在,都会被认定为侵权,后面的讨论就会变得没有意义。

(二)“对专利无效的善意确信”是否与引诱侵权的主观状态标准有关

既然最高法院再一次明确了“知道被引诱行为构成直接侵权”是认定引诱侵权需要具备的主观状态条件,那么如果侵权人能够证明自己不知道自己诱导他人实施的行为构成直接侵权,则可以证明自己并不构成引诱侵权,之前的司法判例认可的正是这种“对不侵权的善意确信”。针对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对不侵权的善意确信”和“对涉案专利无效的善意确信”之间是否有原则性的区别,最高法院没有作出正面的回应。而是从反面出发,主张效力和侵权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问题。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科米尔公司认为,虽然“对不侵犯专利的善意确信”与引诱侵权的判定有关,但“对专利无效的善意确信”与引诱侵权无关。因为效力和侵权规定在成文法的不同章节,判例法也承认,效力和侵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这个观点后来也被最高法院所采纳。思科公司则认为,因为侵权只能针对有效的专利,所以对专利有效的确信与专利法271(b)要求的主观故意状态有关。思科公司还援引了SEB案,因为SEB案的结论是:引诱侵权需要求被控引诱者对侵权行为明知,而如果专利无效的话,专利权根本就不存在,所以要求对侵权行为的明知也包括了对专利有效性的明知。[7]

对于这个关键的问题,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显然是支持思科公司的。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分析从一开始,就从判例法的角度,说明“对不侵权的善意确信”可以排除引诱侵权所需的侵权意图:如果一项专利是无效的,其根本不可能被侵犯,也就不存在侵权的问题。因此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认为“对不侵权的善意确信”和“对涉案专利无效的善意确信”之间没有原则性的区别。接下来,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还指出,如果被控侵权人认为一项专利无效,并促使他人实施了权利要求中的相关技术,也很难说明其有引诱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故意。因此,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二审判决中很明确地认为“对专利无效的善意确信”与“引诱侵权对主观故意的要求”是有关的,而且相关证据还可以否定主观故意的存在,进而构成对侵权的一项抗辩。

联邦最高法院则认为专利的效力和侵权是两个不同的问题,所以对专利无效的善意确信与引诱侵权的主观状态的要求之间是没有关系的。就最高法院给出的两个理由来说,法院并没有解决思科公司提出的:他们相信专利权是无效的,无效的专利是不可能被侵犯的,他们不可能对被引诱的行为将会构成直接侵权明知,也就不可能对其引诱侵权行为抱有故意,因此不符合引诱侵权的主观状态要求,也就不构成引诱侵权­­——这一系列推论。在这个问题上,单纯地重复强调有效性和侵权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似乎并不能动摇其一系列合乎逻辑的推理。

在接下来的论述中,最高法院还针对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无效专利是不可能被侵权”的这一问题进行了回应,但仍没有直接动摇其推理的基础,而是强调解决侵权和有效性的先后顺序问题。最高法院还指出,专利无效不是对抗认定对抗侵权的理由,而是针对责任的抗辩。虽然这一系列分析都有理有据,但都未从正面对引诱侵权的主观状态问题进行细致的分析。因此,单纯从逻辑的角度来说,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对“专利无效的善意确信”与引诱侵权要求的主观状态之间的分析更具有合理性。

(三)联邦最高法院在多个方面的权衡

虽然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推论不无道理,但最高法院从多个方面进行了利益权衡,在“对专利无效的善意确信是否能作为引诱侵权的一项抗辩”的问题上,否定了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观点。

1. “对专利无效善意确信”抗辩的认可是否会损害专利权人的权益

反对将“对专利无效善意确信”作为一项抗辩的观点认为:“如果将对引诱侵权涉及的专利的善意确信作为一项抗辩,专利权人的利益将会受到极大的损害。”[8]例如,美国知识产权所有者协会认为,对于引诱他人对专利权进行侵犯的行为,专利权人唯一的保护自身的方法就是主张对方侵权,而对专利无效的善意确信破坏了他们阻止引诱侵权的能力,因为专利权人很难去和“善意确信”抗衡。美国知识产权学会指出,在他们的客户是被他人引诱而实施侵权行为的时候,专利权人是不愿意起诉客户直接侵权的。这样一来,专利权人在这样的案件中就失去了保护自身的手段。在法院之友(美国政府)提交的报告中,还提到如果支持这项抗辩,会导致侵权者逃避责任。[9]

专利权滥用也是本案中值得讨论的问题。如果本案中的专利权人科米尔公司滥用专利权,制造与“专利鱼饵”类似的专利,那么其专利权就不值得保护,被诉侵权人思科公司主张的其不具备主观故意的理由——对专利权无效的善意确信”似乎应当被法院支持。但是,本案原被告双方都未提及专利权滥用的问题。最高法院虽然明确表示反对这种滥用诉权,攫取高额专利侵权赔偿的行为,但它仅说明了地区法院有义务阻止这种滥用专利权的诉讼,并没有就本案的专利权滥用问题进行论述。但是,从最后结果来讲,最高法院很明显是站在保护专利权人的角度上的。

2. 专利有效性问题的解决有多种途径

在联邦法院的判决中,还提出了一个理由来反对“专利无效善意侵权”抗辩的确立:除了主张这项抗辩,被控侵权人还有多种途径来解决专利的效力问题。包括:“确认宣告专利无效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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