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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讲座第2场记录:欧洲专利制度的协调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2-09-22  阅读数: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生学术沙龙

专家第二场专家讲座

 

冯晓青:大家晚上好,我们学习沙龙的第二场专家讲座开讲了,今天讲座的嘉宾是我们期待很久了的德国著名知识产权实务方面的专家,Dr. Jörg Prechtel

下面我先简单介绍一下Dr. Jörg Prechtel 的基本情况。他是德国的专利代理人,也是欧洲资深的专利、商标及外观设计代理人。不知道大家对欧洲的知识产权制度是不是有所了解。在欧洲,律师与知识产权代理人之间是一种合作关系,律师的客户往往就是代理人,特别是专利代理人。欧洲的知识产权制度大家平时关注的可能比较少,关于欧洲的诉讼实务、代理制度,大家可能不是很熟悉。正好我们今天的主讲人对于欧洲专利制度的诉讼及执行非常了解,相信今天Dr. Jörg Prechtel的介绍对大家了解这方面的知识很有帮助。下面欢迎Dr. Jörg Prechtel开始今天的演讲。

Dr. Jörg Prechtel: 你好(中文)。我非常荣幸能够在中国政法大学,这个非常有名的法学学府进行讲座。这是我第二次在这里举办关于欧洲专利实务方面的讲座。希望我的关于Patent Prosecution and Litigation in Europe- An Overview》(欧洲专利审查及诉讼概论)的一些知识能给你们一些启发与帮助。当然,鉴于时间有限,我今天所讲的只能是一些概述。另外,专利代理是一门包含很多知识的学科,我花了三年时间成为一名专利代理人,我觉得再经过三十年的实践才能对这一行业有比较丰富的经验。今晚,希望通过我的讲座,能给大家一些有用的信息,让大家初步了解什么是专利的审查,什么是专利的诉讼以及怎样在欧洲获得一项专利权。

在古代,中国以其众多的卓越发明闻名于世,最有代表性的就是四大发明:造纸术、印刷术、火药、指南针。但是那时候没有专利制度,所以这些发明迅速的在世界范围内传播。当然,欧洲在这方面也获益匪浅。

1474年,第一部专利法诞生于威尼斯共和国的威尼斯。这部法总共24条。判断侵权的标准是等同或近似原则,这个标准现在还在使用,说明当时的人们很有前瞻性。权利的保护期限为10年。这部法律对于侵犯专利权的制裁是100达克特金币,约合4000欧元。

关于欧洲专利申请审查方面,有三种不同方式:一是德国专利模式,向国家申请,由国家给予补助金;第二种是PTC申请,多用于跨国公司;三是欧洲专利模式,由区域进行备案,区域授予。

下面我们详细讲一下关于专利申请方面的问题,如果你想向申请一项欧洲专利,为了获得无限制的优先权,在起草申请文件时应当遵循欧洲的标准,即EPC123条第二款的内容。但是遵循这一标准的缺陷在于它会大大缩小专利保护的范围。另一当面,它的优点在于由于被侵权后的索赔不局限于权利要求书中披露的实施方案,因而权利人能够制定广泛的权利要求。

申请优先权的法律基础在于1883年的《巴黎公约》(包含171个成员国)以及TRIPs协议。专利的优先日期限是12个月,自专利第一次在国外提出申请之日起计算。这个标准无论是在欧洲各个国家,或是欧洲地区以及通过PCT申请都是通用的。

在德国,专利的保护期限是20年,自申请日之日起计算,如果有优先权的话,自优先权之日计算。自申请日之日起18个月内可以申请公开,7年内可以申请实质审查。而关于实用新型专利,其保护期自申请人起为10年,授权不需要进行实质审查。在德国,专利权人有6个月的临时保护期。其他人只有在德国内部公开使用专利技术才可能构成在先使用。在奥地利、捷克共和国、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希腊爱尔兰、意大利、摩尔多瓦、波兰、葡萄牙、斯洛伐克、西班牙、土耳其等国家也承认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只是它们的保护期长短有别。

欧洲的专利联盟包含38个成员国,其中有欧盟的27个成员,再加上阿尔巴尼亚、克罗地亚、冰岛、列支敦士登、瑞士、摩纳哥、挪威、土耳其、马其顿、塞尔维亚、圣马力诺9个国家。另外,这个联盟还有两个扩展国,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黑山。这两个国家将承认根据欧洲专利联盟申请而获得的专利权利。

在欧洲申请专利,自申请日之日起12个月内要进行备案并申请对相关专利进行检索,18个月内申请公开,并提交检索报告,24个月内申请实质审查。如果申请人的申请文件存在要分案申请的情况,欧洲专利制度中专门有2个月的时间对该情况进行处理。

大家知道,欧洲是由许多的国家组成,国家众多,语言多样。为了解决知识产权保护在各个国家间的协调,解决语言翻译问题,欧洲制定了伦敦知识产权协定。下面,我们看一下伦敦知识产权协定的内容。根据参与本协定的程度,欧洲的国家可以分为四类,分别是:1、非协定成员国,这些要得到这些国家对专利的承认,必须将权利要求书和权利说明书都进行翻译;2、不需要任何翻译的成员国;3、需要翻译权利要求书的成员国;4、需要翻译权利要求书和英文权利说明书的成员国。德国属于成员国,并且不需要任何翻译文件即可获得对专利权的保护。

关于欧洲的诉讼机制,国家法院主管专利的侵权和专利无效案件,国家知识产权局主管专利的审查和授权。欧盟的知识产权局则主管欧盟专利的审查和授权。欧盟每年新增的一审知识产权案件大概有15002000件。这些知识产权案件的分布上,德国最多,大约有60%

欧洲主管知识产权侵权的知识产权法院分为三级,最高一级是联邦最高法院,然后是区域中级法院,最后是区域普通法院。联邦知识产权法院和德国专利及贸易局主管专利无效和实用新型无效案件。

下面是关于对欧洲专利一体化的展望。建立欧洲专利一体化的构想已经讨论了40年,但是一直没有实现。2010年又提出了关于建立欧洲-欧盟专利法院(EEUPC)这方面的提案。提案中构想,EEUPC主管欧盟及欧洲的部分专利侵权和专利无效案件,由欧洲专利局行使专利的授权和行政管理职能。EEUPC通过欧盟,欧盟所有成员国以及其他感兴趣的EPC成员国之间的政府间协议实现。欧盟的专利则是通过专利方面的欧盟理事会规则发挥作用。

欧洲法院(ECJ)审查了3月份签订的EEUPC协议草案与2009年欧盟理事会的欧盟条约之间的兼容性。20118月,欧盟法院给出了结果:EEUPC协议草案与欧盟法律相冲突。其主要理由是:专利法院将独立于欧盟的司法框架和体制之外,欧洲法院(ECJ)将不再具有最终决定权。

另外,欧洲专利一体化遭遇的瓶颈是语言问题。例如2003年的协议草案,在欧盟其权利要求被翻译成了22种语言!2010年最新的提案中建议,文本应翻译成欧洲委员会的专利官方语言和其他与专利侵权或诉讼相关的语言。但是意大利和西班牙要求将其语言列为欧洲专利局的官方语言。西班牙表示也可以作出让步,可以只把英文作为官方语言。虽然在一体化过程中异议不断,但包括意大利和西班牙在内的25个欧洲各家都希望建立一种强化的合作模式。2011627日,欧盟理事会同意起草两部欧盟规则,一部是关于统一专利保护,另一部是关于相关的翻译制度。

欧洲地区一直致力于建立拥有统一影响力的欧洲专利局。这个机构的特点是:1、可以选择申请欧洲专利或国家专利;2、在获得欧洲授权后,通过书面的请求获得授权;3、通过所有成员的强化协作来增强保护效果。

具有统一影响的欧洲翻译制度的建立则需要经过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中,程序性语言和专利要求书要选择欧洲专利局的三种官方语言:德语,法语和英语。这一阶段大概持续12年的时间。

第二阶段中,用德语或者法语书写的权利说明书要翻译成英语。之后,英语写成的权利说明书再被翻译成欧盟某个成员国的官方语言。

最后,由欧洲专利局提供可翻译成任何语言的翻译机器进行语言转换。

欧洲一体化还离不开统一的专利法院。这一部分我们前面已经介绍过了。这些专利法院包括一审法院和上诉法院。统一的司法在欧洲一体化过程中的作用不容小视。非常高兴大家来听我的讲座,谢谢大家。

提问

同学:Dr. Jörg Prechtel您好,我想问一下问什么欧洲这么看重于国家间的协调,一个国家自己也是可以建立完整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的,不是么?
    Dr. Jörg Prechtel
:首先你要明白,在欧洲,我们的国家国土面积都比较小,不像你们国家一样拥有这么广阔的土地,可以自己建立一套自己的体系。欧洲的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经济政治的依存度是很高的,专利的保护也是一样。如果你的知识产权只在自己的国家保护,对于专利作用的发挥是非常不利的。一体化的建立可以解决专利的保护问题,并且可以节省翻译文本时带来的成本,就像我们前面提到的一样。所以我们非常希望建立统一的协调机制,以更好的谋求共同发展。

同学:我了解到在欧洲专利局附近,有上千家律师事务所和专利代理公司,这种现象在德国是不是很常见呢?就像前面老师说的,律师和代理人是一种合作关系,德国政府是否采取了一些好的措施来促成律所和代理机构的集合呢?

Dr. Jörg Prechtel:这种现象在欧洲的确存在,但是据我了解,德国政府虽然有很多鼓励年轻律师发展的计划,对于律所和专利代理机构在专利局附近聚集的现象,德国政府并没有什么特别的政策。他们在那里聚集的原因可能是因为在那个区域内的生意比较多吧。

冯晓青:鉴于时间关系,我们今天的提问环节就先告一段落。今天的讲座给我们带来了很多有价值的知识,大家的一些困惑点通过讲座和提问,也得到了一定的解答。下面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再次感谢Dr. Jörg Prechtel的精彩演讲,我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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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简介:(学术)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个人简介:(实务)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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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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