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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之判断 ——周展涛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8-01-28  阅读数:

马欣然

 

[本案要旨]

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要求的严格程度不及发明专利,但其限度额确定标准仍在实务中有一定争议。在判断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过程中,援用现有技术作为创造性抗辩的因素的数量,并没有法律的明文限制。因此,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而该区别特征被另一份或几分现有技术所公开,且能为该领域的一般技术人员所联系,起到与该区别特征在该权利要求中相同或类似的作用,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同时,商业成功作为审查创造性的辅助性参考因素,只有在“三步走”主要审查标准不能得出确定合理结论时,才能予以适用,且只有在完成严谨的因果关系论证之后,商业成功的实施结果才可以被认定为支撑该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理由。

 

[案件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多环油烟净化设备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原审被告:上海多环油烟净化设备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原审第三人:周展涛。

案由: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

案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知行初字第5505号行政判决;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高行()终字第3588号行政判决。

 

[原被告主张及理由]

多环公司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2218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多环公司认为,本专利具有独创性,对比文件6机体是角尺形,不是垂直于灶台的扁平侧吸式,而且对比文件6的油烟会随着顶吸而升腾,使得烹饪人员难于清洗。对比文件4没有翻译全部中文译文,由周展涛提供的部分中文译文不能得知对比文件4的技术领域和全部技术内容,看不出是油烟机。多环公司还提交了证据1和证据2来证明本专利具有有益效果。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2218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并责令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辩称:坚持其在第22181号决定中的意见。对比文件6给出了当采用侧吸式油烟机时,网罩安装在垂直于锅灶平台的机壳迎油面上的技术启示,多环公司以此认为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周展涛已经提交了其所使用的对比文件4中部分内容的中文译文,虽然其没有提交该份对比文件的全部中文译文,但并不影响对其提交的中文译文的理解。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46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不需付出创造性劳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而多环公司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第22181号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审查结论正确,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维持第22181号决定。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

本案涉及专利号为200520046567.9.名称为“一种侧吸式双风道油烟净化机”的实用新型专利(简称本专利),申请日是20051116日,公开日是20061018日,专利权人原为何维斌,后变更为多环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侧吸式双风道油烟净化机,包含排风机芯和装有吸风网罩的外壳,其特征是:排风机机芯是一个装有双风轮的,离心式双蜗壳烟槽,中间嵌装一个偏平电机所构成;吸风过滤网夹罩,安装于垂直锅灶平台的机壳迎油面上;过滤网罩是由间隔平行分布的半圆瓦片状长条连接于长方形框边所构成;两框上下凹面相对,错位按排,互相包容,平行边框两端各有可调节分开度的二螺钉。”

针对本专利权,周展涛于20137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2002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2000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请求人所提交的附件包括:
  对比文件1:授权公告日为20051012日,授权公告号CN2733211Y的中国新型专利说明书,共6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3724日向周展涛和多环公司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多环公司,并要求多环公司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
  周展涛于201382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补充提交了证据。其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
《专利法》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周展涛所提交的附件包括(编号续前):
  对比文件4:公告日为197132日,专利号为US3566585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及其部分中文译文,共5页;
  对比文件6:授权公告日为20036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55452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6页。
  多环公司于201399日提交了提交意见陈述书,其认为本专利符合
《专利法》及其《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其还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证据1:《电器》,2012年第3期,封面页、目录页、第44.45页的复印件;
  证据220122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7713-2011吸油烟机》的复印件,共11页。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3922日分别向周展涛和多环公司发出了转送文件通知书,将多环公司于201399日提交的提交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周展涛;将周展涛于201382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多环公司。
  针对前述转送文件通知书,多环公司于201311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认为对比文件4的中文译文不能反映出整体的技术方案,本专利符合
《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3117日向周展涛及多环公司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31217日举行口头审理。口头审理于20131217日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1)周展涛坚持的无效理由包括:权利要求1不符合
《专利法》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使用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6和对比文件4的结合来支持其主张。
  (2)多环公司对比文件1.46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对比文件4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对比文件4没有翻译全部内容,由周展涛提供的中文译文不能得知对比文件4的技术领域和全部技术内容。周展涛对证据1.2的真实性无异议。
  (3)专利复审委员会当庭将多环公司于201311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周展涛。

2014219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2218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22181号决定)。该决定中认定:
  1.关于审查基础
  第22181号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为基础作出。
  2.证据和现有技术
  对比文件1.46为专利文献,多环公司对对比文件1.46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后认可对比文件1.46的真实性。并且对比文件1.46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因此对比文件1.46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此外,多环公司未对对比文件4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提出异议,从而对比文件4公开的内容以其中文译文为准。
  3.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在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6和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所以权利要求1不具有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应予无效。

 

[一审法院判决理由与裁判结果]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六章第4节第(二)项“现有技术的数量”之规定,对于发明专利而言,可以引用一项、二项或者多项现有技术评价其创造性。对于实用新型专利而言,一般情况下可以引用一项或者两项现有技术评价其创造性,对于由现有技术通过“简单的叠加”而成的实用新型专利,可以根据情况引用多项现有技术评价其创造性。本案中,多环公司以第22181号决定引用对比文件1.4.6三项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有悖上述规定为由,请求撤销第22181号决定。但由于《专利审查指南》的前述规定并未明确禁止使用三项以上的现有技术评价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故多环公司的该项请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在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6和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所以权利要求1不具有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22181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予以维持。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22181号决定。

 

[上诉与答辩理由]

多环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和第22181号决定,由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一、本专利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具有多项实质性的区别技术特征,第22181号决定遗漏了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未给出技术启示,本专利具备创造性。二、本专利是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复审委员会未说明理由引用三篇专利文献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违反了《专利审查指南》关于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评价的明确规定。三、本专利在商业上取得成功,进一步佐证本专利具备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员会、周展涛服从原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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