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刑事保护门槛:从TRIPs到ACTA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张伟君 时间:2012-03-02 阅读数:
ACTA的方式,或者会在以后的自由贸易协定中纳入这些实质性的新标准。对此,我们要做好应对的准备。
首先,我们可以根据TRIPs的现有国际准则和WTO专家组的权威裁决对发达国家把自己的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标准强加于人的做法进行有理有据的抗辩和抵制。我们不仅要坚持对于没有营利性的非商业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而且要坚持这种商业行为必须达到一定数量规模。否则,如果按照ACTA的要求,我们不得不彻底修改现行的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法律。
其次,我们应该认识到中国的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立法水平在总体上已经达到国际标准,即使依照ACTA的最高要求,也并不见得有很大的差距,甚至在某些方面已经超越了TRIPs以及ACTA的要求。比如,中国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罪的构成要件中,除了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要求主观上是明知的外,都没有“故意”侵权的构成要件,在入罪门槛上明显低于国际标准。另外,我国《刑法》还对假冒他人专利、侵犯商业秘密等行为都规定了刑事责任,这也是超出国际义务的。
最后,在今后的法律修改和司法解释中,我们可以考虑适当地修正目前有关规定中不完全合理的计算方法。比如,在以“非法经营数额”确定犯罪“情节”时,如果犯罪嫌疑人不提供侵权产品的销售价格或者该价格难以确认时,可以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价值来确定。
(作者单位: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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