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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知识视野下的地理标志保护研究

来源: 《知识产权》2009年第1期  作者: 李祖明  时间:2015-02-05  阅读数:

地理标志的保护问题现已成为世界范围内的研究热点,我国学者一般认为地理标志作为一类新型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核心在其具有高知名度的标识,实际工作中也多按此思路局限在知识产权法的范畴内讨论和处理地理标志问题。
  实践显示,一些地理标志的标识得到法律保护了,但市场中冠以地理标志的产品的质量却降低了,因为生产者自己降低了要求;地理标志的知名度不但没有提 高,反有下降的趋势;地理标志的产业不但没有走上高附加值、可持续的发展道路,反而因对环境、生产、加工等环节的管理不严,放任规模发展,降低基本要求, 甚至面临滞销的困境;地理标志产业链的上游农民并没有因为地理标志的保护而增加应有收入,大量的利润仍然被下游使用地理标志的企业所独占,地理标志保护制 度促进产业链各环节从业者和谐发展的目标根本没有实现。
  实践表明,以保护标识为核心的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存在问题,地理标志是一种标识,但地理标志与普通标识有何异同?地理标志的本质属性是什么?地理标志产品及其产业的内在价值又是什么?要想为地理标志设立一套合适的保护措施,必须对这些基本问题做出分析和回答。
  一、传统知识视野下的地理标志属性
  1.传统知识及其保护现状
  知识经济时代,传统知识的现实及潜在价值逐渐被人们认知和肯定,传统知识的保存、保护、发展和利用不仅是发展中国家在知识经济时代维护自身利益的重要 内容,也是保障和促进人类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目前,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联合国粮农组织(FAO)、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世 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等国际组织都对传统知识问题非常关注,并在有关谈判和磋商中多次讨论其保护问题。
  联合国《在经受严重干旱以及/或者沙漠化国家,尤其是非洲向沙漠化开战公约》对“本土与传统知识”的具体解释为:以人为本的(由那些经验传统知识视野 下的地理标志保护研究丰富、能力强且德高望重的人士总结并加以传授)、系统的(相互关联且具有整体性)、先验的(基于经验与实践形成的)、代代相传且具有 同等重要之文化价值的知识。此类知识促进了多样性的发展,对当地的各种资源同等看待并使其得以再生。[1]
  《生物多样性公约》 (CBD)相关文件对传统知识的定义是:某个人类群体在世世代代与大自然紧密接触的生活中累积形成的知识体。它包括一个分类系统,一套对当地环境的实证观 察办法,以及一个规范资源使用的自我管理系统。传统知识一般呈现出下述特征:有关某个特定景观各组成部分的物理、生物、精神和社会信息;有关对其加以利用 而不致永久损毁的规则;使用者之间的关系;为满足当地人民生存、健康、贸易和礼仪的需要而对其加以利用的技术;在着眼于长期和全局的决策范围内,一种包容 和诠释上述一切事物的世界观。[2]
  WIPO专门成立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及民间文学艺术政府间委员会(IGC),对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及民间文艺的保护问题进行研究和探 讨,WIPO对传统知识的定义为:传统的或基于传统的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表演;发明;科学发现;设计;商标、商号及标记;未披露信息;以及工业、科 学、文学或艺术领域中的智力活动所带来的其他所有以传统为基础的创新和创造。[3]
  《葡萄牙保护传统知识的专门法令》(2002年4月20日颁布)第2条“主题”中对传统知识做了一个较为详细的定义:传统知识包括与地方多样性和其他 由当地社群以一种非系统化的方式培育的原地生材料的商业或工业性利用有关的所有无形要素,由集体或个体所有,并且构成该社群的文化和精神传统的一部分。包 括但不限于关于方法、流程、产品和农业实践中的做法、食品和一般意义上的工业活动(包括手工艺品的制作、贸易和服务等)的知识,其与本法令涵盖的地方多样 性及其他相伴而生的原地生材料的使用和保存有某种程度的简单联系。[4]
  尽管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对传统知识的定义不同、解释有别,但都强调了传统知识的传统性、社群性、地域性和价值性。
  传统知识在人类历史发展中发挥着巨大的价值,但在国内法和国际公约中提出传统知识的相关问题,或将其纳入法律保护范畴还是个新课题。传统知识的概念界 定的不统一本身就说明了这一问题。但是,传统知识概念的不统一并不妨碍对其保护进行探索。就笔者了解的一些信息来看,有相当一部分观点认为传统知识的保护 重点是惠益分享。笔者认为,这里的保护是个广义的概念,不仅仅是指法律的保护。虽然传统知识这一命题的提出,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他人的使用未能将惠益分 享,是法律保护的问题,但是,从现实和发展来看,传统知识面临的问题,不仅仅是最后的惠益分享问题。在很多传统知识尚未被“外人”商业利用的时候,现代商 业已经使其本身的保存发展面临很大的挑战,从这个角度说,保存和保存基础上的发展是根本,是前提,然后才能谈利用和法律保护问题,否则,失去了保护对象的 法律保护也没有任何现实意义。因此,传统知识的保护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保存、发展、利用、法律保护。从这个意义上说,传统知识的保护不仅仅是知识产权法问 题,甚至不仅仅是法律的问题。
  2.地理标志属于典型的传统知识
  地理标志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主要是因为TRIPS协议将地理标志列为知识产权的一类,要求成员方对其提供法律保护。事实上,在TRIPS之前,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到《制止商品产地虚假或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定》,到《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再到WIPO的《发展中国家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示范法》,相关公约已经试图对地理标志(或相关概念)进行规范,在有关国际公约中,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和TRIPS的相关规定最有里程碑意义。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1967年斯德哥尔摩文本)(以下简称《巴黎公约》)在第1条第2款明确将“indications of source(多译为货源标记)orappellations of origin(多译为原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列为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但并未给出两者的明确概念。[5]
  《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 (1958文本)(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第2条给出原产地标记的概念:原产地名称(appella-tion of origin)系指一个国家,地区或地方的地理名称,用于指示一项产品来源于该地,其质量或特征完全或主要取决于地理环境,包括自然和人为因素。[6]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1995)第22条第1款对地理标志的界定是:地理标志(geo-graphical indications)是识别一种原产于一成员方境内或境内某一区域或某一地区的商品的标志,而该商品特定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基本上可归因于它的地理来源。[7]
  我国《商标法》显然采纳了TRIPS的理解,我国《商标法》第16条第2款将“地理标志”界定为: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学者们对这indications of source(简称IS,多译为“产地标记”) 、 appellations of origin(简称AO,多译为“原产地标记”)、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简称GI,多译为“地理标志”)几个概念的外延各抒己见,比如有观点认为“产地标记”>“地理标志”>“原产地标记”,[8] 或认为“地理标志”包括“产地标记”和“原产地标记”两种情况,[9]或认为“地理标志”等于“原产地标记”,但都比“产地标记”IS范围小[10],或 认为“地理标志”与“产地标记”并列关系,而“原产地标记”属于“地理标志”的一种;[11]或认为“地理标志”赞同于“原产地标记”,但都属于“产地标 记”的一种。[12]尽管学者们对产地标记、原产地标记和地理标志的关系理解不同,但人们对地理标志的理解还是比较一致的,普遍认可TRIPS协议对地理 标志的界定。
  分析TRIPS协议对地理标志的界定,可以看出,地理标志包括以下三个层次的信息:
  第一个层次的信息:地理标志是一种(商业)标志。
  顾名思义,地理标志属于一种标志,这种标志首先是由可识别的要素构成,或文字、或字母、或图案或其组合;其次,这种标志因为在市场上具有相当高的知名 度,能够为消费者提供比较清晰的商品及商品提供者的有关信息,标志的知名度凝聚有产品提供者的相关劳动。从这两个基本面来看,地理标志属于一种商业标识, 与商标法规范保护的商标没有本质的区别,[13]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TRIPS协议将地理标志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类,一些国家的国内法也通过商标法为地 理标志提供证明商标法律保护。传统知识视野下的地理标志保护研究
  第二个层次的信息:地理标志所标识的商品的特定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基本上可归因于它的地理来源。
  地理标志毕竟不同于一般的商标,甚至不同于一般的证明商标。地理标志所标识的商品应当有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而且,更为关键的是,这些商品的特 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基本上可归因于它的地理来源。通俗地说,商品的特征、信誉或其他特征取决于其地理来源,或者说与地理来源存在因果关系。
  尽管不同的国家对地理标志中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理解不同,对商品的特定特征、信誉或其他特征与地理关联性的紧密度要求有别,但共同点是, 在地理标志的注册审查过程中,[14]地理标志的第二层信息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不同于一般仅局限于对商标标识进行考量的注册商标的构成要件,地理标志的 构成要件不仅局限于标志本身的识别性和知名度的审查,甚至更重要的是看标识背后的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及其与地理的关联性。
  第三个层次的信息:地理标志实际上是某一特定传统知识的凝聚。
  如果说地理标志的第一层信息是“表”,第二层信息是“里”的话,那么,地理标志的第三层信息就是“核”,是地理标志最关键、最核心的部分。
  地理标志一般都(要求)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也因此容易被人假冒,地理标志的高知名度是运用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为其提供保护的基础,从因果关系 看,地理标志的高知名度是该商品的特定质量或其他特征带来的,而该商品的特定质量或其他特征则又取决于该商品的生产加工地,因此,地理标志外在的价值是其 标志的高知名度(是一种无形资产),而内在的核心的价值是该商品的生产加工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
  影响一个地理标志商品的特定质量或其他特征进而决定其外在的标志的知名度的生产加工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相当复杂。比如,能够对古丈毛尖茶的质量产 生影响的至少包括茶区的降雨、日照、气温、植被、土壤的类型、土壤微域生态、微量元素、有机质含量等等一系列自然因素和茶园选择建设、土壤管理、病虫害防 治、茶树修剪、鲜叶采摘、杀青、初揉、炒二青、复揉、炒三青、做条、提毫、收锅摊凉等人文因素,这些人文因素属于当地的传统知识已不需多言,即使那些降 雨、土壤等适宜古丈毛尖栽培的自然因素,也一样是当地人民在摸索过程中总结出来的维护环境、保护环境的人文行动的结果。这些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结合实际 上就是传统知识。
  因此,我们说,地理标志的表象是商业标志,核心实质是传统知识。
  二、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目标定位
  1.地理标志的价值分析
  地理标志的价值无疑是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目标定位的基础。基于地理标志的三层信息,目光穿过标识本身,考察地理标志产品的纵深产业及其对当地经济文化社会的影响,再延伸到人类文明发展的历史轨迹,我们可以发现,地理标志的价值是多方面的。
  (1)发挥竞争优势,推动产业发展。首先,从与同类产品的竞争来看,地理标志标识的产品或商品,因其特定品质和知名度,一般都比同类商品具有更高的市 场价值,有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价格是同类产品的几倍甚至几十倍;其次,从地理标志产品的产业来看,涉及从种植、栽培、采收、加工、运输到销售等众多环节,形 成多达万人甚至几十万人的产业链,地理标志产品大多成为当地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从世界著名的地理标志产品和我国的地理标志产品资源现状来看,将地理标志 对当地经济的影响描述为“是产业资源的供给,特色经济的推进,社区生计的维系”[15]一点也不为过。
  (2)促进和谐发展。传统知识对人类文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但近年来传统知识引起人们的普遍重视则是基于谋求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和谐的发展。作 为传统知识的典型代表,地理标志在促进产业链的上游、中游、下游等各个产业环节上的从业者的和谐发展、促进经济发达地区和欠发展地区的和谐发展、促进发达 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和谐发展中具有重要的现实作用和潜在价值。
  (3)维持自然生态平衡,保障地方可持续发展。地理标志产品大都具有悠久的历史传统,是该地域土地资源的沉淀和升华。这些承载着地域土地精华的特色产 品,是当地人民经过几百年上千年的摸索而寻找到的与当地的土地等自然环境和谐统一的最佳结合点。这种适地适种的和谐统一,切实地体现并实践着现代农业科技 所强调的特色经济和可持续发展。
  (4)保护人类文化的多样性。地理标志作为传统知识的典型代表,实际上也是人类的文明成果和特定区域内的独特文化表现,这种特定地域内的文化,既包含 了自然环境、生物品种等物质文化,也包含有与当地自然环境和谐统一的独特的非物质文化因素。诸如,具有地域特色的种植惯例、加工技艺以及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的习惯等。地理标志的保存、发展保护了文化的多样性,促进了文化的繁荣。
  2.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价值取向
  地理标志的价值是多元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一方面要对标志的使用进行规范,另一方面也要对标志所凝结的传统知识进行有效保护。
  (1)对地理标志标识的保护
  虽然同属于商业标识,地理标志也与普通商标存在很大的不同。普通商标申请注册获得法律保护时,商标一般尚不具有知名度,使用者需要通过其商品(或服 务)的质量、信誉等慢慢积累其商标的知名度,普通商标的使用完全是商标所有人对其私权的自由处分,在不违法的情况下,法律不需要对普通商标的使用提出更多 的义务性要求,从这个意义上说,普通商标的使用更多的是一种市场主体的自由市场行为;而地理标志与其所标识的商品的关系,可能在很多年前创业期也经历了从 商品质量到标识知名度的积累过程,但今天在我们探讨将地理标志纳入法律保护的时候,地理标志大多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这是一份可观的无形资产,而且这个 无形资产不是某一个个体、某一个企业创造出来的,它是某一地域内人民经历多少年、多少代的投入积累下来的,它不仅仅是自然因素与人文因素的结合体,是以土 地为代表的大自然的精华,而且也是祖先留给后人的宝贵文化遗产。今天对地理标志的使用,在具体表现上也可能是使用者的纯市场行为,但我们有责任也有义务在 继承宝贵遗产的基础上将之发扬光大。
  因此,知识产权法或其他法律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不能仅仅局限于标志的申请、审查和注册上,更应当对地理标志的使用进行一定的规范。
  而现行知识产权法将地理标志作为一种私权赋予申请人后,基本当作普通注册商标一样规范之,并没有针对地理标志的特征进行有效的制度设计,规范相关行为,保证地理标志的继承和发展。
  因此说,知识产权法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对标志的使用规范上,这是必要的,但不应是地理标志保护的全部。
  (2)对地理标志所凝结的传统知识的保护
  地理标志三层信息并不是孤立的,市场消费者一般只看到地理标志的标识,根据其标识的引导选择其标识的商品,市场消费者难以看到决定这些地理标志商品特 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消费者可以忽视这些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即传统知识的存在及其重要性,[16]但是,地理标志产业的相关人员 绝不能忽视标识后的传统知识。事实上,如果没有这些背后的传统知识,或这些传统知识遭到破坏,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也就不复存在,地理 标志的知名度必然也会丧失。
  这还仅仅基于地理标志的经济价值的分析,如果再考虑对地理标志的文化价值和对和谐发展的贡献,对传统知识的保护就更为重要了。比如,在地理标志产品产 业链上,一般也只是下游产品传统知识视野下的地理标志保护研究即与消费者见面的最终产品才会使用这些高知名度的地理标志标识,如果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仅仅保 护标识的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产业链的上中游从业者,特别是上游从业者,那些果农、药农等广大农民,则根本无法从下游企业的巨额利润中分得任何利益。地理标 志产业的各个链节需要和谐发展,那些真正掌握和使用传统知识并为地理标志的高知名度标识做出重大贡献的上游从业者,应当获得尊重和制度的保护。
  简单地说,地理标志的保护不仅仅是对标识的保护,还包括对地理标志产区自然环境、人文因素构成的传统知识的保存、维护、发展、利用和保护。
  三、地理标志保护体系的构建
  保护制度的价值取向直接决定了该保护制度的内容构建。基于地理标志的标识及其背后传统知识的因果关系,地理标志保护体系的构建也应当是多层次、多手段 的,即构建由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手册等组成的地理标志保护体系。地理标志多元化的价值,需要不同的保护手段。
  对于地理标志标识的使用问题,为阻止假冒者的假冒行为,需要法律层次的规范来处理;对于地理标志保护区域范围的划定,不可能在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中规 定,这可以用法规或规章来解决;对于直接影响地理标志产品质量的自然环境,如土壤有机质的下限、向阳坡或背阳坡的选择,以及地理标志产品生产加工的基本工 艺流程,则可以用标准或规程来约束;而对于生产实践过程中更为详细的、也可能会随着经济技术的发展有其他可替代手段的要求,则应当用规程或手册来解决。不 同的规范解决不同的问题,不同的规范,制定的主体不同,执行的主体也不同。
  从目前来看,世界上一些比较成功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都是一个立体的、综合的规范体系,而我国目前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则多局限于对地理标志标识的法律保 护,这是必要的,但不是全部。事实上,因为缺少针对标识后传统知识的多层次保护体系,我国有些地方的地理标志产品仅仅关注标识的有无权利使用的问题,不关 心或没有办法解决标识后的传统知识的维护、保存和发展,导致这些地理标志产品质量信誉严重下降,不仅使当地的地理标志产业受损,还直接影响了地理标志制度 的权威和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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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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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个人简介:(实务)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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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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