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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处理专利纠纷办法(2012修正)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3-02-05  阅读数:

  第二十六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职务;

 

  (二)纠纷的主要事实和应承担的责任;

 

  (三)协议的内容和费用的承担。

 

  调解书应当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由承办人署名并加盖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印章。

 

  第二十七条 经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撤销案件的方式予以结案,并通知当事人。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在处理或者调解专利纠纷过程中,如发现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或者调解专利纠纷,可根据广州市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受理费和调处费。

 

  第三十条 专利纠纷案件的受理费和调处费应由请求人预交。

 

  处理专利纠纷的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当事人双方均有责任的,按责任大小分担费用;调解专利纠纷达成协议的,费用应当由当事人协商分担;未达成协议的,费用应当由请求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市1988年公布的《广州市调处专利纠纷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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