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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之轨与吾乡之直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06-09-02  阅读数:

2006年9月2日18:57:34

李琛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原载《电子知识产权》2005年第3

 

在法制史上,有一个著名的“父子相隐”的故事,典出《论语》之《子路第十三》:“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这个故事常被用作研究法律与道德之关系的模型,引申出“相隐之举是否合理而违法”、“古代社会是否礼法不分”等思考。横看成岭侧成峰,其实这个故事也可以从另一角度品评,譬如孔子的“比较法”研究思路。叶公介绍的“父子相证”制度,可被视为一种外国制度。从表象来看,父亲偷羊、儿子揭发,更合乎法治国的标准。然而,孔子闻听“外国”的“司法实践”后,没有轻率地五体投地、妄自菲薄,而是先冷静地考察“他乡之直”是否等同于“吾党之直”。若“吾党之直异于是”,他乡父子相证,吾乡父子相隐,二者并无高下之分,因为本质上都是“直在其中矣。”

 

就具体结论而言,相证相隐之孰优孰劣,叶公孔子可见仁见智。但比结论更为重要的,是孔子的思考方法:先问其直。直的标准不同,规则的设计亦随之不同。笔者在讲课时,常引此典,称孔子的态度为“比较法的良方”。《原始人的法》之著者E·霍贝尔曰:“法律的一个主要功能就是作为一个选择的规范,用它来保持法律制度与建立在其中的社会文化和基本公规的一致。因此,比较法学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就在于去寻求不同法律制度的法律公规,然后决定它们怎样从法律制度中表现出来。”所谓公规,正是隐于规范背后之“直”。凡一乡之规范,必合乎一乡之正义观念。故比较法不应沦为“比较法规”,探究规范之“直”尤有必要。评说规范之高下亦不应脱离一乡之直,苟“吾党之直异于是”,难谓他乡之规优于吾乡之规也。

 

厚“规”而轻“直”,恰恰是时下比较法研究的流弊,并因此影响到制度的设计。更危险者,在无反思的背景之下,有时到了“他乡之规”必“直”的境地。若以今人之轻率思路演绎“叶公语孔子”的故事,恐怕会是如下一幕:孔子闻听叶公之言后,大为赞赏,撰文呼吁鲁国“与国际接轨”,修改立法,推行父子相证制度,对父子相隐的行为严加惩处。在“与国际接轨”的声浪之中,孔圣人先问其直的清醒态度,诚值今人效仿。孔子的思路对于知识产权研究的启示意义尤为重大。在私权类型中,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协调最为密切,继受的色彩最为明显。在制度移植的过程中,如何甄别制度后面的他乡之直,如何梳理本土之直,如何选择最合乎本土之直的他乡之规,均是法学界不可回避的问题。以著作权为例:作品为纯粹之财产,系版权体系之“直”;作品为人格之外化,系作者权体系之“直”。吾乡之规乃继受而成,一面有著作人格权,一面有法人作品。既有著作人格权制度,作品系人格之外化耶?法人既视为作者,作品可永久外在于创作人,作品系纯粹之财产耶?二者何谓“吾党之直”?

 

人类学家马林诺斯基认为:“文化的意义就在其对人们生活所起的作用。”纯粹的规范永远没有自大的理由,没有文化依托的法,只是徒有法的外形,而不具约束人类行为的灵魂,远不能对人们的生活发挥影响。我们承认,法治的建立非一夕之功,规范的移植是不可逾越的阶段。但我们也不能忘记,法学大师吴经熊先生曾仿孔子的“礼云礼云!玉帛云乎哉?乐云乐云!钟鼓云乎哉?”叹道:“法云法云!条文云乎哉?”

 

读《于坚的诗》,后记写道:“今天,普天下,都是渴望接轨的人群与他们的知识分子。就像云南森林中的黑豹那样,‘在世界中写作’的人已经几乎绝迹。”不禁怅然追问:人皆道国际有轨,谁来念吾乡之直?

 

Universal Rule and Local Rightness

 

在法制史上,有一个著名的“父子相隐”之典,这个故事常被用作研究法律与道德之关系的模型。其实这个故事也可以从另一角度品评,譬如孔子的“比较法”研究思路。孔子没有草率地轻本土之规、厚他乡之制,而是先冷静地考察“他乡之直”是否等同于“吾党之直”。厚“规”而轻“直”,恰恰是时下比较法研究的流弊。在“与国际接轨”的声浪之中,孔圣人先问其直的清醒态度,诚值今人效仿。正所谓:人皆道国际有轨,谁来念吾乡之直?

 

网站编辑:刘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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