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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1-09-26  阅读数:

本条约应于30个国家向本组织总干事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三个月之后生效。

21 
成为本条约缔约方的生效日期

本条约应自下列日期起具有约束力:

   (i) 对第20条提到的30个国家,自本条约生效之日起;

  (ii) 对其他各国,自该国向本组织总干事交存文书之日满三个月起;

     (iii) 对欧洲共同体,如果其在本条约根据第20条生效后交存批准书或加入                                                                              书,则自交存此种文书后满三个月起,或如果其在本条约生效前交存批                                                                             准书或加入书,则自本条约生效后满三个月起;

      (iv) 对被接纳成为本条约缔约方的任何其他政府间组织,自该组织交存加入              书后满三个月起。

22
本条约不得有保留

本条约不允许有任何保留。

23
退    

本条约的任何缔约方均可退出本条约,退约应通知本组织总干事。任何退约应于本组织总干事收到通知之日起一年后生效。

24
本条约的语文

(1) 本条约的签字原件应为一份,以英文、阿拉伯文、中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签署,各该文种的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2) 除本条第(1)款提到的语文外,任何其他语文的正式文本须由总干事应有关当事方请求,在与所有有关当事方磋商之后制定。在本款中,“有关当事方”系指涉及到其正式语文或正式语文之一的本组织任何成员国,并且如果涉及到其正式语文之一,亦指欧洲共同体和可成为本条约缔约方的任何其他政府间组织。

25

本组织总干事为本条约的保存人。



[1]关于第1条第(4)款的议定声明:《伯尔尼公约》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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