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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職務發明制度研究——以《職務發明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為視角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3-08-12  阅读数:

2000年《專利法》規定的職務發明制度

1992年《專利法》修改並未涉及職務發明制度,2000年《專利法》在1984年確定的職務發明制度的基礎之上,結合社會的發展,主要在以下幾方面內容進行了調整:

1)在職務發明的界定中,增加規定了“臨時工作單位”也屬職務發明制度中的“單位”[17]

2)將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所完成發明創造修改為“物質技術條件”,強調了技術的重要性[18]

3)取消了全民所有制單位只能“持有”職務發明專利權的規定。在市場經濟體制確立並逐漸完善的背景下,全民所有制單位和其他性質的企業一樣,都是平等的市場主體,也可以獲得專利權。

4)引入了合同優先原則,增加了通過合同約定職務發明權利歸屬的規定: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做出約定的,從其約定[19]

(三)中國大陸現行職務發明制度——2008年《專利法》確定的職務發明制度

2008年專利法第三次修改中,並未對職務發明的規定做出修改,因此總體上中國大陸現行的職務發明制度延續了2000年《專利法》確定的職務發明制度,只是通過2010年《專利法實施細則》的修改,主要修改內容是對職務發明制度中發明人的獎勵和報酬進行了一定幅度的上調。筆者將在本文的下一部分對中國大陸現行職務發明制度進行詳細的分析,因此在此不贅述。

三、中國大陸職務發明制度存在的問題

縱觀中國大陸專利制度近30年的發展歷程,職務發明數量不斷增加、比例不斷提高,並且在2008年以後有了大幅提升,可見中國大陸職務發明制度從無到有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用歷史的眼光來看,總體上中國大陸的職務發明制度是不斷發展、不斷完善的,值得肯定。但是,中國大陸的職務發明制度仍然存在以下問題,需要在職務發明條例制定過程中集中解決。

(一)規定較為原則,缺乏可操作性

立法規定比較簡單、原則,是中國大陸近些年來立法的一個重要特點,特別是從1978年實施改革開放政策之初的一些年,立法者比較注重“宜粗不宜細”的原則。應當說,這與當時立法研究水平較低、立法經驗缺乏以及中國大陸市場經濟尚未發育成型有很大關係。然而,這種情況在現在已經有了很大的改善,即改革開放政策實施30多年來中國大陸立法研究水平大為提高、立法數量也日益增多,市場經濟也在逐漸發育成型。在這種情況下,立法再強調“宜粗不宜細”就會落後于立法現實需要。然而,中國大陸現行《專利法》中所確定的職務發明制度,所占篇幅較小,只有寥寥數條對其做出原則性的規定,許多重要的細節被忽略,缺乏可操作性。這顯然與職務發明制度發展的要求不大適應。

(二)重實體,輕程序

從法理學角度看,法的正義既要求實體正義,也要求程序正義,兩者缺一不可。其中實體正義是法律追求的最終結果,而程序正義是實現實體正義的重要保障。換言之,程序是保障實體正義得以實現的重要方面,程序的缺失會導致許多實體權利無法實現。然而,在中國大陸相關立法中,程序正義、程序制度完善相對于實體正義、實體制度被忽視,存在所謂被詬病的“重實體、輕程序”問題。在中國大陸知識產權立法中,這個問題也比較嚴重。以職務發明制度為例,在中國大陸現行職務發明制度中,幾乎沒有程序性的規定。“重實體,輕程序”亦可視為其職務發明制度的重大缺陷。

(三)獎酬制度不完善阻礙了發明人的積極性

從企業管理的角度來說,激勵作為企業管理的一項職能,是指“根據某一目標,為滿足人們生理的或者心理的願望、興趣、情感的需要,通過有效地啟迪和引導人們的心靈,激發人的動機,挖掘人的潛能,使之充滿內在的活力,朝著所期望(或規定)的目標前進”[20]知識產權制度本身既是一種促進創新的機制,也是一種激勵機制,是保護和激勵企業技術創新的基本法律制度和有效機制。以專利制度為例,其通過保障技術創新者對創新投資的回報,提高了技術創新活動的私人收益率,並且借助於其利益調節機制和平衡機制,實現了技術創新收益的分配,從而使技術創新溢出效應內化於專利資產傳播和利用中。但是,從中國大陸關於現行職務發明制度的規定和落實情況看,存在著獎酬制度不完善和落實不到位雙重問題。現行職務發明制度中,發明人的獎酬標準較低,難以激發發明人創造的積極性,並且發明人在雇傭關係中處於弱勢地位,信息的不對稱導致發明人難以甚至無法獲知單位的實際實施或者轉讓收入,造成法定比例的提成很難落到實處,阻礙了發明人的積極性。從現實情況看,一些員工在取得技術突破後申報獎金,被以成績不突出為由拒絕授予,一些確實取得了重大技術突破的員工領取了獎金也嫌獎金數額低而情緒低落。[21] 實證調查還表明,獎勵標準不高、獎勵政策含糊難以達到真正激勵自主創新的效果。例如,針對青島市企業知識產權管理工作狀況一項調查則顯示,關於職務發明創造獎酬的兌現問題,121家企業中只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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