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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職務發明制度研究——以《職務發明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為視角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3-08-12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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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認為《草案》的此種規定,在邏輯上存在問題:既然單位意圖放棄知識產權申請權或者知識產權,說明單位拋棄了該項權利的期待利益,那麼他人應該無償獲得;如果發明人有償獲得該權利,那麼則是單位有償地轉讓了該權利,應該納入到單位意圖轉讓的情況下,而非單位意圖放棄的情形。因此,筆者建議《草案》的修改思路為:

“單位擬停止職務發明的知識產權申請程序或者放棄職務發明的知識產權的,應當提前一個月通知發明人。發明人可以通過與單位協商,無償獲得該職務發明的知識產權申請權或者知識產權,單位應當積極協助辦理權利轉移手續,單位享有免費實施該職務發明或者其知識產權的權利。

單位擬轉讓職務發明的知識產權申請權或者職務發明的知識產權的,應當提前一個月通知發明人。發明人享有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受讓的權利。

協商不成的,可以通過調解、訴訟或仲裁解決爭議。”

4國有單位不實施職務發明的情況

為了促進職務發明所取得的知識產權或技術成果等的實施,中國大陸現行《科技成果轉化法》對促進國有單位的科技成果包括職務發明的實施做出了規定。《草案》對其進行吸收,專設“促進職務發明的知識產權的運用實施”一章,對促進國有單位和非國有單位的職務發明的實施進行了規定。對國有單位獲得的知識產權,3年內無正當理由既未自行實施或者作好實施的必要準備,也未轉讓和許可他人實施的,發明人在不變更職務發明權屬的前提下,可以根據與單位的協議自行實施或者許可他人實施該知識產權[30]將國有企事業單位落實職務發明制度的情況納入其負責人業績考核範圍。[31] 對包括非國有單位在內的所有單位,國家對職務發明的收益及獎懲實行稅收優惠政策;[32] 將落實職務發明制度的情況作為單位的考核或者評定因素;[33] 國家設立基金,促進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基金項目和科學技術計劃項目形成的職務發明的運用實施。[34] 之所以做出這樣的區分,是因為國有單位的職務發明的所有權是國家,國家有權對其進行處置,包括規定3年無正當理由不實施的知識產權的可以協議由發明人實施。但對於非國有的一般企事業單位,一方面知識產權是私權,國家不應過分的干涉所有人對其的處置行為;另一方面,協議由發明人實施可能給單位的經營造成巨大的影響,造成利益的失衡。因此筆者認為《草案》在此處的規定是合理的。

3)擴大了協議確定權利歸屬的範圍

現行法雖然規定了協議優先,但對協議範圍進行了限制。2008年《專利法》第6條規定: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做出約定的,從其約定。該規定僅針對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不包括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發明創造。專利權本質上是一種私權,雇傭關係也是一種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係,雙方自然應該有權對雇傭關係的內容做出約定,專利權是雇傭關係中的一部分,將其權利歸屬的可協議範圍進行限制是不符合私權性質的,因此,《草案》第9條規定:單位與發明人可以就與單位業務有關的發明申請知識產權、作為技術秘密保護或者公開的權利歸屬進行約定。該規定取消了現行法對協議範圍的限制,筆者認為是值得肯定的。

(三)職務發明人的獎酬制度

1. 現有獎酬制度

2008年《專利法》: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發明創造專利實施後,根據其推廣應用的範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合理的報酬。具體來說,國現行法對職務發明人實行的是“一獎兩酬”的制度,“一獎”是指職務發明的獎金,“兩酬”是指職務發明專利的實施提成和職務發明專利的許可提成。根據2010年《專利法實施細則》的規定,在獎金方面:一項發明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於3000元;一項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於1000[35]。在報酬方面:一是職務發明的實施提成:在專利權有效期限內,實施發明創造專利後,每年應當從實施該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於2%或者從實施該項外觀設計專利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於0.2%;二是職務發明的轉讓提成: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許可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其專利的,應當從收取的使用費中提取不低於10%,作為報酬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36]對於獎金和報酬,發明人和單位可以進行約定,沒有約定的按照上述法定數額發放。

2. 存在的問題

職務發明人的獎酬制度,作為激勵發明人創造的積極性、平衡發明人和單位之間利益的重要手段,在職務發明制度中佔有重要的地位。結合前面的討論和上述規定可以進一步總結中國大陸現有獎酬制度存在以下突出問題:其一是獎酬標準較低,獎金數額和提成比例都較低,難以激發發明人創造的積極性;其二是發明人在雇傭關係中處於弱勢地位,信息的不對稱導致發明人難以甚至無法獲知單位的實際實施或者轉讓收入,造成法定比例的提成很難落到實處;其三是現行法僅規定職務發明在被授予專利權後發明人可以獲得獎勵和報酬,忽視了作為商業秘密保護和公開了的情況下發明人的報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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