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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職務發明制度研究——以《職務發明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為視角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3-08-12  阅读数:

3.《草案》的評析及建議

針對職務發明人的獎酬制度中存在的問題,《草案》專門制定“職務發明的獎勵和報酬”一章來對獎酬制度進行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內容:獎酬的基本原則、確定獎酬的因素、支付期限、發明人的知情權、無約定情況下獎酬的最低標準、特殊情況下的權益保障。

1)增加了限制職務發明人法定權利的約定無效的規定

將協議優先作為確定獎酬的基本原則,發明人和單位可以就獎酬的程序、方式和數額進行約定,為了保證獎酬制度不被架空,《草案》規定任何取消或者限制發明人根據職務發明條例享有的權利的約定和規定無效。

2)提高了法定獎酬的最低標準

對職務發明的獎金,考慮到不同地區、不同行業的工資水平的差異,《草案》採取了以該單位、該崗位的平均工資確定獎金的辦法,規定單位未與發明人約定獎勵的,對獲得發明專利權或者植物新品種權的職務發明,給予全體發明人的獎金總額最低不少於該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兩倍;對獲得其他知識產權的職務發明,給予全體發明人的獎金總額最低不少於該單位在崗職工的月平均工資。

對職務發明的實施提成,《草案》增加了報酬的提取方式,也將報酬比例進行了上調:可以從實施職務發明的營業利潤中提取,提取比例為發明專利權或者植物新品種權不低於5%,其他知識產權不低於3%;也可以從實施職務發明的銷售收入中提取,提取比例為提取比例為發明專利權或者植物新品種權不低於0.5%,其他知識產權不低於0.3%;可以參照前兩項計算的數額,根據發明人個人工資的合理倍數確定每年應提取的報酬數額;也可以參照前兩項計算的數額的合理倍數,確定一次性給予發明人報酬的數額。為了平衡發明人和單位的收益,《草案》也對單位的利益做出了保障,規定上述報酬累計不超過實施該知識產權的累計營業利潤的50%

對職務發明的轉讓提成,《草案》亦將提成比例上調到了20%,規定單位未與發明人約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規定職務發明的報酬的,單位轉讓或者許可他人實施其知識產權後,應當從轉讓或者許可所得的淨收入中提取不低於20%,作為報酬給予發明人。

3)增加了對發明人知情權的規定

知情權的缺失、信息的不對稱是造成職務發明人的報酬得不到落實的重要原因,因此《草案》增加了關於發明人知情權的規定:單位自行實施、轉讓或者許可他人實施職務發明獲得經濟效益的,應當將所獲得經濟效益的有關情況通知給發明人。但是該規定仍然是原則性較強,操作性不足。筆者建議將知情權落實到具體的發明人權利上,增加規定當單位自行實施、轉讓或者許可他人實施職務發明後,發明人有查閱單位的會計帳目、營業利潤、銷售收入、許可或轉讓合同等材料的權利。

4)增加了對作為商業秘密保護的職務發明的補償

對職務發明,單位有申請知識產權、作為技術秘密保護或者公開的權利,對於獲得知識產權的職務發明,發明人有權獲得獎勵和報酬;作為技術秘密保護的職務發明,發明人同樣投入大量的智力勞動,取得了成果,其付出也應該獲得相應的報酬。基於此,《草案》規定單位決定對職務發明作為技術秘密予以保護的,應當參照職務發明的獎勵和報酬”一章的規定向發明人支付合理的補償。然而,此條規定也極為籠統,因為技術秘密和專利權,無法劃分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也就無法適用專利的獎酬標準,因此筆者建議對該條進行細化的規定。

肆、結論

職務發明制度是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之重要內容之一。該制度的核心在於通過合理調整發明人與單位之間的利益關係,激勵職務發明活動以及職務發明成果的推廣運用,從而促進技術創新和國家創新能力的提高,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中國大陸職務發明制度始於1984年《專利法》的頒佈,伴隨專利法的數次修改,職務發明制度也在不斷修改完善中。總體上,中國大陸的職務發明制度是不斷發展、不斷完善的,值得肯定。但是,其仍然存在規定較為原則,缺乏可操作性,重實體、輕程序,獎酬制度不完善阻礙發明人的積極性等問題,亟待解決。為此,國家知識產權局發佈了《職務發明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正式啟動了中國大陸為職務發明制度制定專門法律的進程。作為規範職務發明制度的專門法,《草案》從發明的權利歸屬、發明的報告與申請知識產權、職務發明的獎勵和報酬、促進職務發明的知識產權的運用實施、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等方面構築了一個較為完整的法律體系,值得充分肯定。但是《草案》仍然存在一些問題,好在其尚未定稿,仍處於徵求意見的階段,希望筆者建議對其完善有所裨益,對其他國家和地區關於職務發明制度完善也有一定的參考和借鑒價值。

 

參考文獻:

劉春田著:《知識產權法》,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 年版。

程永順:《中國專利訴訟》,知識產權出版社2005年版。

國家知識產權局條法司:《<專利法><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三次修改專題研究報告》(中卷),知識產權出版社2006年版。

陶鑫良:“落實職務報酬,保護知識產權”,載《上海企業》2006年第4期。

李曉秋:“職務發明權屬制度變革的立足點”,載《電子知識產權》2006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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