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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知识产权法院发展现状及其完善研究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冯晓青 徐相昆  时间:2016-03-05  阅读数:

37。因此,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后便围绕案例制度展开积极探索。其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从鼓励法官创设高水平案例并公开裁判要旨、改革裁判文书说理模式、尊重上级法院裁判三个方面着手,努力探索常态化案例指导机制38;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大力培育和打造精品案例,发挥司法主导作用和知识产权审判的导向、指引作用,并以此增强知识产权审判的权威性和影响力;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计划筹建“知识产权案例库”,计划将本院现行和全省、全国有示范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例进行编撰,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积累经验39

(三)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坚持问题导向,定期总结工作成败得失对正确把握改革方向尤为重要。知识产权法院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更应积极总结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将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作为下一阶段的工作重点。从目前案件审判运行情况和整体司法环境来开,现阶段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

1.法官员额基数缺口过大,无法满足案件需要

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后,分别从2014116日、201514日、20141221日开始收案。受法院员额制下司法辅助人员不足、立案登记制改革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法院一经正式运行即面临“案多人少矛盾突出,案件压力持续增大的困境。例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包括院庭长在内仅有主审法官25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判人员则更少,包括院庭长在内有主审法官13人。与之相对应的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预计年收案量10000件,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预计年收案量4500-5000件。根据法院人数和预期收案数量之间的比例,北京、广州两地知识产权法院主审法官人均年审案量分别为400件、380件,法官审案压力较大。

为摆脱“案多人少”的困境,知识产权法院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发挥主观能动性,充分挖掘外部资源提高司法服务能力。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实行一线审判与行政司法人员长期保持“5+2”、“白加黑”、“连轴转”的高强度工作模式,并组建了全国首个知识产权法院志愿服务队,由身穿蓝马甲的志愿者提供咨询、导诉、辅助等服务。同时与北京各大高校法学院合作共建实习基地,吸收优秀在校研究生担任实习法官助理,实现法院与高校之间的良性互动40。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导下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法官助理的作用等方面探索新的制度设计,并启动第二批主审法官选任工作,多渠道、多举措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这些尝试有效缓解了“案多人少”矛盾,但这种缓解多是以主审法官牺牲业余时间,保持高强度工作的方式实现的,绝非长久之计。

2.人才引进困难

高素质的人才队伍对于知识产权法院提高知识产权审判水平至关重要,然而现阶段知识产权法院却在人才引进上遭遇困境。例如,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遴选首批主审法官时,全省法院仅有26人报考(经初审,还有14人不符合条件),其中知识产权审判人才较为集中的深圳法院无一人报名41

导致人才引进困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对大多数具备较高知识产权审判业务水平的法官而言,知识产权法院相较于原岗位待遇并没有得到明显的提升甚至略有不足、工作任务繁重等。此外,知识产权法院在进行法官遴选的过程中也出现了问题,不适当的硬性要求拟任职位与原有岗位行政职级相称,或升迁半级,这直接导致80后法官几乎无缘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岗位,而这批人一出生便生活在法治环境中,接受过法学院系统培养,法学功底扎实,法律信仰较高且思想开放、视野广阔、干劲十足,正是知识产权法院司法改革迫切需要的新一代。最后,由于受到法官员额制下遴选以行政级别限定的影响,很多普通法院的法官如果进入知识产权法院后只能从法官助理干起,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知识产权法院的吸引力度。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因此遭遇了和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相同的困境,“受到以行政职级为限制条件遴选法官的影响,全市范围内满足条件的候选人不多,无法选择出足够多的优秀法官,而真正从事一线审判业务的青年骨干,则因为不符合遴选条件而成为法官助理或者放弃知识产权法院,影响了年富力强的青年干警的积极性”42。如何提高知识产权法院对高素质人才的吸引力,还需要在下一步的工作中进行重点研究。

3.行政事务继续困扰法官

例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综合办公室肩负着50余项工作职能,与市高级人民法院近20个职能部门以及北京市委、市纪委、市司法局、市政府法制办等10多个单位对接。行政事务性工作较为繁重,仅靠现有的12名司法行政人员很难完成,以致于法官在从事审判工作的同时还不得不承担部分的行政事务,既增加了法官的工作压力,又降低了知识产权法院的工作效率43。知识产权法院在下一步的工作中,还需针对如何让法官真正彻底从行政事务中解脱出来,实现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的改革要求进行探索和尝试。

4.技术调查官制度未落实

知识产权案件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法律问题常与复杂的技术问题交织在一起技术问题的判断往往是法律适用的前提,技术问题解决的好坏将直接决定审判质量的优劣44。在知识产权法院设置技术调查官制度之前,我国知识产权审判技术问题主要靠咨询专家来解决,技术调查官的出现使得这类技术问题的解决从幕后走向前台,可以说咨询专家是技术调查官的前身。从这个意义上讲,技术调查官作为知识产权法院的配套制度,在我国应属于技术事实查明机制的一部分4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也对此进行了确认,即明确技术调查官属于法院系统不具有审判权的在编人员。此外还对技术调查官的适用案件类型、人员指派、人事管理、工作职责、技术审查意见的性质、裁判文书署名等做出了具体规定。这些规定为技术调查官制度的运行提供了法律基础,知识产权法院也对此展开了摸索。然而,以下三个方面的不足致使这一制度始终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①该《规定》尚有一些不完备之处,对此还需进一步明确,如技术调查官的人员选任条件和标准、任期等相关问题尚未得到解决;②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尚没有设立对技术调查官进行日常管理、调配、考核的机构——技术调查室;③如何保证技术调查官出具的意见书对专业技术事实查明和案件审判起到积极作用还需要进一步探讨。

5.基础设施建设尚不完备

这种建设主要体现在硬件设施建设和信息化建设两个方面。

硬件设施建设的问题在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表现的较为突出。其中,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虽然在转入张江办公后,解决了前期人员分散多地办公的问题,但因是承租商务楼办公,相对仍难以满足案件审理和法院设施的基本建设要求46。此外,承租商务办公楼需要很大一笔开支,既不够经济也与我国设立知识产权彰显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形象的要求不符。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则地处城乡结合部,距离广州主城区较远,交通不便,不利于人才引进和当事人参与案件诉讼。

信息平台建设,即强化微信、微博、官方网站的建设力度。微信、微博、官方网站作为现代社会的三大宣传媒介,是知识产权法院展示自身形象的窗口。司法改革和信息化建设是人民司法事业发展的车之两轮、鸟之两翼,2015717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院长吴偕林主持召开三中院司法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会议时便提出以信息化助推司法改革。然而,由于受到筹备时间较短、人员配备短缺等因素的影响,这些对外窗口的建设还存在很大的不足。例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尚没有开通自己的微信公众号,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和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虽然开通了微信公众号,但对这一平台的利用还有待提高,笔者自727日添加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微信公众号,至今两公众号尚未发布任何实质性消息;在官方网站方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尚没有开通自己的官方网站,北京法院网上的辖区法院网站群下的知识产权法院显示无法链接,上海和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官方网站已经上线,但很多栏目还无法打开或打开以后为空白页,有待于进一步加强。三个法院的微博建设相对较好,尤其是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会有自身活动的文章发布,但与之相对的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消息则多转载自《京法往事》,与自身工作的关联性也不是很高,文章内容还应做进一步的丰富。

6.人民陪审员数量不足待遇不明且素质不高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对增加当事人对法院的信任感,做到让当事人心理更加踏实具有重要意义[④]。同时,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也是推进司法民主、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关键。然而,知识产权法院的人民陪审员还存在很多需要改进的地方。其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现在使用的人民陪审员基本是从市一中院借用的人员,尚未选任本院的陪审员。此外还存在因陪审员待遇不明导致部分人民陪审员积极性不高,选任的人民陪审素质不足以适应知识产权审判需要等问题47

7.司法责任制落实困难

司法责任制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关键,是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核心。然而,这一制度的落实却存在很大的障碍:⑴法院事权有限,在很多方面依靠行政机关,相对于行政机关处于弱势地位,这导致法院很难抵御行政机关的干预。⑵在待遇尚未得到大幅度提升、明确晋升途径之前,知识产权法院本身对法官的吸引力极其有限。加上繁重的工作量,此时再要求主审法官对案件承担终身责任并严格追责,导致一线审判人员权利义务不对等。⑶知识产权法院内部分工尚无法统一标准并严格精确界定各类人员的职责,严格责任也就无从谈起。⑷审判人员职权责的设定赖于科学精确的工作数据基础,对此尚缺乏详细预测和科学设计能力48。这些问题严重阻碍了司法责任制的落实。

8.审判模式低效且不协调

根据《决定》和《规定》,我国现行知识产权法院实行的是民事和行政“二合一”的审判模式,而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则依旧放在原有的普通法院进行审理。近一年的实践表明,这种“二合一”的审判模式至少带来了四个方面的不足:⑴开庭时间上,知识产权法院对技术性较强的案件实行专属管辖,其他案件由各基层法院“三审合一”的知识产权审判庭负责审理49,这种模式导致非技术性较强的商标案件(民事侵权和刑事犯罪)在审理过程中一审由基层法院合并审理,二审过程中上诉人却要分别向两家法院上诉、由两家法院分别审理。为避免两上诉法院在开庭时间上存在交叉冲突,保证当事人能正常参加每一次开庭审理,法院不得不做大量的工作协调开庭时间,凭空增加了司法系统的行政工作量,给知识产权法院本就繁重的行政事务雪上加霜。尤其是案件在遭遇多次开庭的情况下,这一问题更为突出。⑵案件定性上,由于刑事案件与民事和行政案件由两家不同的法院分开审理,就同一行为引发的知识产权民事、刑事及行政案件,不同法院对该行为的定性可能会有所不同,甚至存在冲突。在此情形下,在后受理案件的法院应独立认定案件事实,还是中止在后案件的审理,是法官所面临的困惑50。同时,刑事案件和民事行政案件分开审理的格局亦不利于当事人参加诉讼。⑶改革方向上,在知识产权法院成立之前“三审合一”便已在全国普通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庭铺开,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此时再推动“二合一”的审理模式有逆时代潮流之嫌,是一种改革上的退步。这种退步在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表现的尤为突出,由于上海早在1996年起就开始试行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统一由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的“三审合一”审判模式,对这一模式早已习惯和适应。截止到目前,上海基层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已全部实行知识产权案件“三审合一”模式,原上海市一中院、二中院在案件转向知识产权法院之前也实行的是“三审合一”的模式,从实际实施的效果来看,“三审合一”对于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具有明显的作用。在本地其他法院均实行“三审合一”模式的前提下,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实行的“二合一”模式,无疑是一个另类,反而不利于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对接和审判效率的提高。

 

三、对策研究

(一)完善司法责任

笔者认为这种完善需从四个方面进行。首先明确法官职业保障机制,提高法官待遇,实现权责相统一。有多大权力就担多大责任,有多少压力就有多少待遇,这是保证主审法官安心留在一线审判岗位的关键,不能既让马儿跑得快,又不让马儿吃得饱。其次,强化司法监督。全国人大代表宋心仿在今年的两会上提出“完善司法责任制必须强化司法监督,重点解决内部监督不力、外部监督失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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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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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个人简介:(实务)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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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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