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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知识产权法院发展现状及其完善研究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冯晓青 徐相昆  时间:2016-03-05  阅读数:

51。需要说明的是,这种监督不应只是针对本以处于弱势地位的法官的监督,还应包括对行政机关和法院领导干预主审法官案件正常审理的监督。再次,按照司法权的特性和运行规律,给法官自主权,避免管的太多,监督太死以致形成不当监督。对此,可以从以下个方面做起:⑴突出主审法官地位,让审者裁判由判者负责,改变以往案件需层层上报审批体制,让主审法官和合议庭既是案件的审理者也是案件结果的决定者;⑵彻底杜绝官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发生,保证司法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52。司法改革为保证司法权独立行使进行了“负面清单”“全程留痕”等制度设计,但这还远远不够,因为官员过问案件具有“手法隐蔽难发现、行为举止难定性”等特点,为保证这些设计落到实处,还需强化对官员干预司法的监督,一旦查实立即严厉惩处。最后,科学把握审判责任概念和范围,处理好司法追责与司法豁免的关系。即对法官的追责也要依法进行,对于错案要区分法官人为因素还是举证责任等法律本身的问题,完善审判责任追究程序,充分保障法官申辩、申诉等救济权利53

(二)增加司法辅助人员

法官员额制是实现法官精英化、专业化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也是具有重大和深远意义的改革事项和战略性举措。对于解决我国法院内部法官职务序列与非法官职务序列界限不清,提高法官素质具有积极意义。然而,知识产权法院实行法官员额制之后,法官人数急剧减少,而知识产权案件收案量却在逐年增加,以致出现“案多人少”的困境。笔者认为导致“案多人少”矛盾的不是因为法官人数少,更不是员额制本身出了问题,而是审判资源配置混乱,法官承担了过多的行政事务,无法高效参与案件审判工作。即“案多人少”问题出现的根本原因在于让法官承担了过多与审判工作无关的,本应由行政人员、司法辅助人员负责的工作。为此,增加司法辅助人员,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就显得尤为重要。增加司法辅助人员使法官从繁琐的行政事务中解脱出来,提高了法官工作效率,再不增加法官人数数的前提下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我国法院员额制的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虽然减少了法官数额,但他们的结案总数非但没下降,反而有所上升。一个法官在司法辅助人员充足的情况下完全可以年结案近千件,且不占用休息时间和节假日”54。即使对此打个对折,在司法辅助人员配备充足的情况下,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5名法官也能结案近万件,基本与收案量持平。

(三)推进技术调查官制度

    技术调查官作为司法改革的一大亮点,对于消除办案技术障碍具有重要意义。针对现阶段知识产权法院存在的技术调查官难以落实的问题,笔者认为比较可行的作法是首先对技术调查官的选任条件、配置数量、管理模式等作进一步明确,并适时总结在实践探索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推动该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发挥该制度对知识产权审判水平提升的作用55。今年721日湖北法院建立知识产权审判专家库,聘请了中国工程院院士李培根、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吴汉东等18名专家,更早一些时候福建、黑龙江、重庆也进行了知识产权审判技术咨询专家库建设的尝试。这种做法对知识产权审判具有很好的指导意义,知识产权法院应当大胆借鉴,探索建立技术调查官与审判技术咨询专家库并行模式。最后,知识产权法院还应利用自身地处北、上、广高校云集、科技人才密布的地理优势,积极探索建立外部智库支持机制,与各大高校和科研院所建立合作交流平台,建立知识产权案件的技术专家库和咨询专家库56

可喜的是,知识产权法院已经进行了部分尝试,如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组建之后,立即聘请了18 位各技术领域的专家作为技术咨询专家。下一步, 法院还将探索建立“技术调查官”制度, 明确技术调查官的选任资格、程序和工作流程57

(四)法官遴选去行政化

知识产权法院在首批法官遴选过程中执行的是法官遴选与行政职级挂钩的遴选标准,这一标准限制了年轻血液进入知识产权法院,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为例,10名主审法官无一人属于80[⑤]。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10名主审法官也看不到80后的身影[⑥]。在这种限制下淘掉的是审判队伍中经过专业化法学院系统培训、法学功底扎实、年富力强、充满活力的80后法官,彰显的是官本位的不正之风,也是造成法院人才引进困难的最主要原因。同时,法官遴选简单的以行政级别为限也与知识产权法院自身发展和改革目标相违背。因此在下一阶段的法官遴选过程中应尝试去行政化改革。

知识产权法院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部署,中央在法官遴选上应大胆放权,知识产权法院应大胆尝试,发挥自身主观能动性,在增强知识产权法院法官岗位吸引力、注入年轻血液、缓解“案多人少”矛盾的的同时,为司法体制改革积累经验。

 ()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

知识产权法院还应采取措施解决人民陪审员数量不足待遇不明且素质不高的问题。对此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点着手:

1.完善人民陪审员法律法规。20154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条件、选任程序、参审范围、参审案件机制、参审案件职权、退出和惩戒机制、履职保障机制进行了明确和完善,为知识产权法院解决陪审员问题,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但对此该方案还需做进一步的研究细化和完善。

2.高标准选任人民陪审员。即知识产权法院人民陪审员的任职条件应当高于普通法院,如要求本科以上学历、理工科背景、对知识产权本身有一个浅显的认识等。这是由知识产权案件技术性强的特殊性决定的,这种特殊性决定了在我国普通人的思维中往往很难理解知识产权本身的价值和意义。另外,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一项调查数据显示,近年来该院由人民陪审员参加一审案件审理的比例从2009年的近25%跃升至2013年的近73%,且每年同比增幅均在10个百分点以上。但与陪审制广泛适用形成背离的是,近五年来上(抗)诉案件数的变化却呈现出一个“V”字形的走势。上(抗)诉案件数由降转升的年份,与一审案件陪审率上扬幅度最大的年份相重合,同为2011-2012年度58。这种案件吸收陪审员率与案件的审理质量成反比的数据,对中国当前全面铺开人民陪审员制度提出了很大挑战,尤其是对于技术性很强的商事案件和知识产权案件。因此,知识产权法院还应当以谨慎的心态吸收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重庆市渝北区两江知识产权法庭建立了专家陪审员和普通陪审员共同运行的“陪审”双轨制59或许为知识产权法院人民陪审员改革指明了方向。

3.学习普通法院的先进经验。因为知识产权案件的特殊性,知识产权法院应当实行与普通法院想区别的陪审员任职条件和种类,但并不等同于两者截然分离。知识产权法院在完善自身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过程中还需学习普通法院的一些先进经验。根据中央司法体制改革总布局,20154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批准了北京、河北、黑龙江、江苏、福建、山东、河南、广西、重庆、陕西十省市法院、司法厅(局)作为人民陪审员司法改革试点省市。这些地区进行了一些卓有成效的改革,如郑州市中原区法院重点在建设人民陪审员信息化管理平台和适用大陪审合议庭模式审理案件两方面进行了探索,将在近期实现人民陪审员从选任、参审到考核、监督全程信息化[⑦]。对此,知识产权法院既要结合知识产权案件自身的实际情况也要注意学习吸收普通法院的实践经验。

(六)提高法官待遇

在英美法系制度中,常用“孤独的贵族,带枷的舞者”来形容法官。虽然我国与英美法系在历史文化环境、法治道路进程上有较大差异,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遭遇法律规则缺失时,允许法官依靠法律原则及自身良知对案件进行必要的自由裁量,以平衡双方利益却是各国通行的,最多只是程度上有所不同。法官不受外界过度干预,则是保证这种自由裁量和衡平实现的首要前提。因此,推行法治,建设法治国家除了司法独立外,还要尊重法官,信任法官,让法官孤独、高贵,活的有尊严。

现阶段,我国的法官工资待遇相对较低,法官职业保障机制缺失,这一问题面临“案多人少,工作压力大”时显得更为突出,以至于近年频发“法官离职潮”。当一个法官在收入尚不足以养家糊口之时,是注定孤独不起来也高贵不起来的,此时正义就很难得到彰显。因此,国家应当大幅度提升审判人员的待遇,让法官活的有尊严,不为五斗米折腰,为了公平正义宁愿做一个孤独的贵族,坚守心中的信仰。

提升法官福利待遇和职业保障机制是促进法官秉公执法,维护公平正义的物质保障。建立与法官员额制相配套的薪酬制度,可以保证法官队伍稳定,保证法官的精英化、职业化。对此,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建立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薪酬制度,提高法官职级、工资和福利待遇。按照司法改革的要求,主审法官要享受中层负责人待遇。法学泰斗、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原中国政法大学校长江平教授也认为“法官的待遇不能和一般公务员一样对待,应当高出普通公务员一大截,让他们不再为生活发愁,以保证法官职业的尊严和成就感”。然而,截止至目前,试点法院的法官待遇尚未提高60

对面临人才引进困难,“案多人少”压力大的知识产权法院而言,提高审判人员待遇则更为迫切。知识产权法院法官实行进入高门槛,遴选条件除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法官选任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外,还往往有审判经验、办案数量、任职年龄等多方面的要求。让一群高学历、能力强、经验丰富的审判精英从事高强度工作,就必须要给其高待遇,这既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观,也是人才市场流动的必然要求。同时,知识产权法院还应注重从法官助理中选调法官、选拔人才,让在本院长期扎实办好案的法官助理有盼头,使他们“引得进、留得住、安下心”。

(七)设立知识产权高级法院

作为探索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第一步,我国目前仅在北、上、广三地设立知识产权中级法院,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实践证明管辖集中所带来的司法资源和审判力量的集中,有利于有效查明技术事实,积累审判经验,发挥专业优势,提高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质量,确保裁判尺度的统一61。因此,为了进一步缩短案件审理时间,统一裁判标准,必须不断深化知识产权审判方式改革,在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试点工作的基础上,适时探索建立知识产权高级法院62。同时,由于欧美、日本、韩国、德国以及台湾地区的知识产权法院,基本采用“层级高、以终身为主”的模式,一旦我国与国际接轨,设立了自己的知识产权高级法院,在法院层级对等的情况下,也更有利于域外交流和互动。因此,我国也有必要建立自己的知识产权高级法院。

在设立知识产权高级法院已经基本达成共识的前提下,还需适当确定知识产权高级法院的辖区。笔者认为我国的知识产权高级人民法院在管辖范围上应当是跨省级行政区划的,并结合各地经济发展水平进行合理划分。作为中级法院的北、上、广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已经是一省(市)的相关知识产权案件,这决定了知识产权高级法院必然是跨省级行政区划的。这也有两种划分方法:一种是突破省份地域相邻的限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需求划分。将经济发展较快,对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高的北京、上海、广东等省份划在一起,将其他沿海省份划在一起,将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的中部省份划在一起,将西部省份划在一起。这样的好处是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能更好的契合各省的发展水平,不足在于高级人民法院与部分省份相距可能过远,不利于上下级法院交流互动和当事人诉讼。另一种方法是根据地理区划并结合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在全国设置几个高级知识产权法院,分别管辖东北、华北、华中、华东、华南几省的知识产权案件,这些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比较一致,对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需求也相当,易于形成统一标准。笔者认为第二种方案相对而言更具有可行性。

(八)优化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程序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77条的规定,司法变更权仅限于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有错误的案件,适用范围过窄。与撤销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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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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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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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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