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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尔纳的远见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06-09-02  阅读数:

2006年9月2日18:56:37

李琛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纪晓岚编了《四库全书》之后,便不想写东西了,因为他发现前人把一切都道尽了。有时抽空读读古人的书,确实会由衷地生出“太阳底下无新事”之感。J.D.贝尔纳是英国著名的物理学家,他写过一本科学学著作——《科学的社会功能》 ,这本写于1938年的书所表达的对知识产权制度的看法,与现代学者所谓的最新反思,竟然不谋而合。

 

和标准的通说大异其趣,贝尔纳根本没有赞颂知识产权制度“在天才之焰中添加利益之薪”,而是在“对科研的扼杀”一节中大谈专利如何扼杀发明。他对专利的第一句评论是:“另一个严重干扰科学成果的应用过程的因素是专利法。”作为一名科学家而非法学家,贝尔纳令人称奇地发觉了专利制度的诸多弊端,例如发明人得不到奖赏,利益悉归企业;某些人取得专利不是为了应用、而是为了阻挠他人使用。最有趣的是,贝尔纳特别提到了药品专利问题,“在药品领域,有人可以利用专利权扼杀科研工作,因而,真正有价值的药品的价格可能维持多年不变。这实际上是把贫穷的病人判处死刑。”自多哈回合以来,药品专利与公共健康成为知识产权法学的热门话题之一。这个热门问题竟然在70年之前的著作中就被预见到了。

 

在告诫今人“信而好古”之余,贝尔纳的远见可以启迪我们重新思考知识产权制度的功能。贝尔纳是一个科学家,他站在创造者的角度观察知识产权制度,发现真正的创造者处于利益的边缘,而知识产权的主流学说一直在重复一个论断:知识产权制度的功能在于鼓励创造。米兰·昆德拉在研究了著作权法之后,得出的结论是:“作家、作曲家、画家、诗人、小说家的问题在其中占据一个微不足道的位置……”这是一个有趣的现象:被奉为核心利益主体的代表们(科学家、文学艺术家)丝毫没有感受到制度的温暖。只要我们摆脱通说的诱惑,无论看历史还是看现状,都会发现知识产权的利益主体从来都不纯粹。积极推动著作权制度产生的利益阶层是出版商,“十五的月亮十六元” 现象表明创作者获取的利益是最小的。谁离市场最近,谁获得的利益最多,而创造者往往是离市场最远的人。

 

但是,这绝不意味着知识产权制度本身是恶的。相反,我们不应当要求知识产权制度负担“鼓励创造”的功能。我们从来就不要求物权制度能够“鼓励体力劳动”,财产权制度只能分配财产中蕴涵的利益,而不能直接决定财产的来源。以著作权的归属制度为例,取得著作权的主体除了作者,还可能是投资者、组织者、雇佣者,“鼓励创造”不过是著作权制度运行的可能结果之一,该制度也会带来鼓励投资、鼓励传播的结果,而我们的理论只是选择了最为动人的“鼓励创造”作为公开的旗号。没有证据表明,知识产权制度产生之后的创造行为多于知识产权制度产生之前。但可以确定的是,知识产权制度促进了创造成果的产业化,因此加速了创造成果的传播与应用。因此,知识产权制度的影响,不是针对智力成果的产生,而是智力成果的利益分配。

 

“鼓励创造”的口号是动人的,因此投资者、传播者都愿意将自己的利益隐藏在这个口号之下。由此带来了双重危险:1、借着“鼓励创造、社会进步”的理由,创造者以外的利益集团不断扩张知识产权的范围;2、面对知识产权过度扩张带来的弊端,人们迁怒于创造者。事实上,所谓的“知识产权人”从来就不是单一的利益集团。双重危险叠加的后果,就是贝尔纳描述的情形:“现行的专利法一方面无法奖赏发明家,另一方面却往往严重损害公众利益。”

 

如果我们发现预想的“鼓励创造、社会发展”的美景未能实现,大可不必愤怒。希望知识产权制度能够自然导出“鼓励创造”的结果,本来就是一种过高的期许。如今,“知识产权策略论”有悄然流行的趋势,这就是过度愤怒的结果,不再相信理论,只讲“策略”。一踏上这条路,法学必将死去,只有“法术”。我们错看了知识产权制度,反说它欺骗了我们。

 

网站编辑:刘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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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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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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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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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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