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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美国最新判例看客户名单商业秘密属性的认定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彭学龙  时间:2009-07-22  阅读数:

 

[摘要]客户名单侵权案常常与雇员就业权相联系,且其本身往往秘密性不高、内容又不够确定,因此确认其商业秘密属性困难较大。从美国最近发生的几起典型的客户名单侵权案来看,在决定客户名单是否属于商业秘密时法院主要考虑以下两个要素,即:“客户名单是否易于取得”和“权利人是否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同时也涉及到“开发客户名单是否付出了努力”、“意外或错误泄露对客户名单商业秘密属性的影响”、“客户名单的价值”和“记忆抗辩”等因素。上述做法值得我国借鉴。
[
关键词]客户名单  商业秘密  属性

  客户名单(Customer Lists )属于经营秘密的一种,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中最易引起纷争。由于此类案件常常与雇员跳槽相联系,事关雇员就业权,同时客户名单往往秘密性不高,而市场和客户的不断变化又导致其内容不够确定,因此在实务中,确认客户名单的商业秘密属性困难较大,单纯以侵犯客户名单为由提起的侵权诉讼中,原告的胜诉率相对较低。以美国为例,在有关诉讼中,客户名单的商业秘密属性常常基于下列原因被法庭否定:“1、联邦法院:客户名单易于从公开的商业周刊上获得;2、加利福尼亚:所有的竞争者都能够通过相同的途径取得该客户名单;3、加利福尼亚:客户名单在该领域内极为有名;4、客户名单没有上锁,没有标明秘密字样,并由一般的业务员保管;5、客户名单是从垃圾中取得的。”[1]当然,实践中也不乏权利人成功保护其客户名单不受他人非法侵占的例子,如本文所析案例大都以原告胜诉告终。

  在美国的商业秘密诉讼中,不管是当事人还是法庭都常常引用统一商业秘密法关于“商业秘密”的界定来论辩相关信息的商业秘密属性,该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包括配方、模型、信息辑成、计划、设计、方法、技术、程序在内的各种信息,必须:1、因不为众所周知、无法由他人通过正当方法轻易获知、其泄露或者使用能够使他人获取经济利益,而具有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价值;2、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了合理的措施以维持其秘密性。”更多的时候,人们也以侵权行为法第一次重述提出的在确定某人的特定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时应考虑的六大要素为依据,这六大要素即:“1、有关信息在行业内被知悉的程度;2、有关信息被雇员或其他相关人士知悉的程度;3、采取保密措施的程度;4、有关信息对其和竞争者的价值;5、开发该信息所耗费的人力、财力;6、他人正当获取该信息的难易程度。”而相关研究又表明,美国判例在决定客户名单是否属于商业秘密时主要考虑两个因素,即:“客户名单是否易于取得”和“权利人是否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2]

  众所周知,美国为判例法国家,虽然进入近现代以后成文法的数量日益增多,但一者由于其成文法大多不过是对以往判例的归纳总结,二来这些成文法的适用最终还得依靠判例对其作出解释,因此在今天的美国,判例仍然为其终极意义的、能够真正“实现”的法律渊源。美国又是世界上商业秘密法制最完善的国家,每年都有大量的商业秘密侵权纠纷诉诸法庭,其中不乏极具典型意义的案例,为商业秘密法的与时俱进提供源头活水。 

 在我国,侵犯客户名单的纠纷诉诸法庭的并不多见,执法和司法中对客户名单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又往往歧见纷纭,莫衷一是。因此,本文拟以近两年来美国发生的这类案件为基础,结合其成文法的规定,对如何认定客户名单商业秘密属性这一基本问题作初步探讨。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希望对我国相关领域立法和司法的完善有所助益。

 一、开发客户名单所耗费的人力财力  

  有些商业秘密,如客户名单,本身并不具备多大的创造性,而往往取材于从公共渠道收集的信息。但法律对这类信息也加以保护,原因就在于,权利人为此耗费了人力和财力,或者用更为形象的话来说就是原告对公有信息进行了投资,花费了“额头上的汗水”。可以说,对这类商业秘密的保护实质上是对权利人劳动的保护。英国格瑞额勋爵曾经指出:“从任何人都可以使用的资料中经过劳动所取得的工作成果,完全可以成为一种秘密文件……使其成为商业秘密的是,文件的制造者业已动过脑筋,才取得了该成果,而他人只有经过这一同样的过程才能取得该成果。”[3] 因此在确定客户名单是否构成商业秘密时,首先就应该衡量权利人是否为开发该客户名单耗费了人力和财力。

  在Fireworks Spectacular, Inc. and Piedmont Display Fireworks, Inc. V. Premier Pyrotechnics, Inc. and Matthew P. Sutcliffe案的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对这一点进行了充分的辩论,法庭最终确认该案中的客户名单构成商业秘密。本案原告陂德蒙特烟花公司(Fireworks Spectacular, Inc. and Piedmont Display Fireworks, Inc.)从事烟花零售和批发业务,并为客户提供烟花表演服务。被告萨特克立夫(Matthew P. Sutcliffe)曾受雇于原告,去职后开了公司Premier Pyrotechnics, Inc.从事与原告竞争的烟花行业。原告认为被告侵占其客户名单,根据统一商业秘密法提起商业秘密侵权之诉。被告认为客户名单不构成商业秘密,因为它只是记录了一些公开的信息或通过单独的调查即可获知的信息。

  对烟花行业来说,客户资源要靠不断地挖掘和培养,市场上不存在现成的客户。客户源存在不确定性,你永远不可能准确地获知哪些人对烟花生意感兴趣。这一行当最常见的,也是最管用的寻找客户的方法为逐户探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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