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请登录], 新用户?[免费注册] 设为首页|添加收藏|联系我们|网站地图|English
当前位置: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 知识产权论坛 > 商业秘密与反不正当竞争论文选登 >  文章

从美国最新判例看客户名单商业秘密属性的认定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彭学龙  时间:2009-07-22  阅读数:

Home Paramount Pest Control Companies, Inc. v. FMC Corporation/ Agricultural Products Group。该案中的客户名单就因为易于取得而未被法庭确认为商业秘密。原告派若曼特公司(Home Paramount Pest Control Companies)在马里兰和维吉尼亚经营害虫防治业务。其子公司岳克公司(York)在美国东部地区分销害虫防治产品,派若曼特公司也是其客户之一。被告FMC 公司生产害虫防治产品并分销给包括岳克公司在内的分销商。几年来,即至少从1993年始岳克公司就一直是得到FMC授权的分销商。岳克公司将FMC的产品销售给包括其母公司派若曼特公司在内的害虫防治公司。1993FMC开始执行其“联盟计划”(Alliance Points Program)。根据该计划,FMC给予通过得到FMC正式授权的分销商如岳克公司购买其产品的害虫防治公司回扣。由于派若曼特公司每次从其子公司岳克公司购买FMC的产品都可从FMC取得回扣,该计划对派若曼特公司是有利的。作为参与联盟计划的条件,每个正式分销商必须向FMC提供其客户名单。该名单应写明各客户所购买的产品种类和数量。在其日常业务中,FMC对能接触该名单的人员作了限制。作为对提供客户名单的回报,FMC付给岳克公司相当于其年销售额2%的费用。派若曼特公司认为,FMC未经许可将岳克公司的客户名单传播给其竞争对手,应承担侵占商业秘密的责任。FMC向法庭提供了一份其传播给岳克公司的竞争对手VW&R.的信息的复印件。该文件包括各类害虫防治公司的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以及许多公司的联系人姓名。该客户名单没有列出实际的销售量,只是表明,这些客户包含了岳克公司在美国东北和东南部的50个最大的客户。岳克公司客户的名称和住址可以通过公共渠道诸如电话簿和贸易协会获得。VW&R的波拉挪斯(John Bolanos)在其笔录中证明了这一点。FMC并未将细节性的信息诸如所销售产品的价格和销量提供给 VW&R,而这些信息才是最难获得的。实际上,FMC仅仅提供了岳克公司 50个最大客户的名称和住址。这种信息通过岳克公司每日的运营情况就可收集到。有鉴于此,法庭最后认定包含在FMC答辩状中的信息依法不构成商业秘密,准许了FMC要求立即判决的主张。

 三、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程度

  商业秘密必须具有秘密性,不能是职业或者商业中的众所周知的知识或者一般知识。但是,秘密性是相对的,而非绝对,并且要依据个案情况认定。只要商业秘密所有人努力保持其秘密性,并防止外界知悉,就足以构成法律所要求的秘密性。在维持秘密性上,法律是根据是否已尽到合理的努力即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来进行判断的。那么怎样认定保密措施是否合理呢?所有人采取的保密措施,是指防止第三人获取信息的措施和要求雇员、必要的生意伙伴保密的措施。而且,这种保密措施,是指所有人依据具体情势而采取的合理的措施,而非过分的或极端的措施。由于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是每个人的法定义务,因此只要权利人在采取的保密措施能为他人识别,他人就应望而却步,此时权利人的保密措施就可被认定为合理的。在E. I. DuPont deNemours & Co. v. Christopher 案中,主审法院指出:“我们不能要求某人或某公司采取不合理的预防措施,去防止其他人去做他首先不应该去做的事情。我们可以要求合理的针对掠夺性眼睛的预防措施,但针插不进的堡垒是不合理的要求。我们没有理由将此种责任强加在产业发明者的头上,从而去保护他们的创造成果。”法院还说:“也许应当修建一般的栅栏和顶棚,以挡开投来的眼光,但我们不能要求商业秘密的发明人提防不能预见的、不能察觉的或不能防备的现有的间谍方式。”[7]

  还是Dunsmore & Associates, Ltd.v. Dominick A.DAlssio案。多年以来,原告的办公地点一直位于奎里福特市(Quilford)某幢楼的三楼,且该楼中无其他人从事此行,也无其他公司与之共用办公室。证据表明,原告的办公地点是一幢普通楼房中的一间较小的办公室,该楼临街的大门是锁住的,原告办公室有一个单独的入口,入口处有一把废弃的门闩和一把普通的锁,只有敦斯摩尔、被告和 胡弗有原告办公室的钥匙。办公室中有一间档案室,里面放有原告的各类文件,这间档案室是锁起来的,只有原告公司里的三人有钥匙。除了这些文件外,候选人及公司客户的资料还储存在计算机中,而计算机中的资料只有敦斯摩尔有密码可以打开。一般情况下,除了提交资料的人外,很少有外人来办公室。一般的信件也不从办公室邮寄。几乎所有的候选人都住在康涅狄格洲之外,与他们的联系一般采用电话方式。自原告公司开业以来,几乎没有候选人来访。

共6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相关文章
从“力拓间谍”案,看美国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使用约定俗成的扑克牌游戏名称构成正当使用——西安中院判决远航公司诉腾讯公司侵犯注
网络公司客户名单商业秘密与个人信息隐私权的冲突与协调
数据库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及其评析
商业秘密诉讼中的特殊抗辨
网站创始人
个人简介:(学术)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个人简介:(实务)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热点文章排行
联系我们更多>>
通讯处:(Zip:100088)
点击进入免费咨询>>

All rights reserved  备ICP证号:京ICP备12039890号 公安备案号:京公网安备:11011402010413号

技术支持:律师营销网  您是网站第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