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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间接侵权研究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王迁  时间:2009-07-24  阅读数:

    与之相反,第二种“间接侵权”并不涉及在相同或相似商品上使用他人商标的行为。只要制造或出售相同或相似商品的行为本身不侵犯商标权人的其他权利(如产品的艺术造型可能是作品,商标权人同时享有著作权;或产品的形状具有“显著性”,本身就可作为商标受到保护;或该产品为专利产品等),该行为本身就没有任何可指责之处。因为商标法并不能阻止商业竞争者制造和销售使用不同商标的相同或类似产品。这样,就不能因为行为人的下家擅自在该商品上使用他人商标,就推定行为人是为了引诱、促成或协助下家侵权而制造或提供相同或相似商品的。[24]从举证角度看,商标权人负有较重的举证责任,即必须证明行为人有引诱实施侵权的行为,或者是在已经知晓其下家会擅自在其提供的商品上使用他人商标加以销售后,仍然继续向其提供同种商品,或者没有采取其他合理预防措施。

    当然,“知晓”是一种主观心理状态,除了行为人自己承认之外,外人无从得知,只能从相关的客观事实加以推断。美国的判例认为:如果在一个身处相同境遇下的“理性人”看来,行为人应当明知或者能够“合理预见”接受其供货的销售商将使用他人商标实施侵权,则该行为人就能被认定“知晓”他人的侵权行为了。[25]但这种“合理预见”应当具有相当程度的确定性,即行为人必须能够根据相关情况合理地预见销售商一定会在商品上使用他人商标。如果仅仅因为行为人制造或销售了与商标权人商品相同或相似的产品,就推定行为人能“合理预见”下家可能会在这种相同或相似产品上贴上他人较为知名的商标出售,并认定其构成“间接侵权”,则无异于迫使商标权人的竞争者都停止制造本身不侵犯著作权、专利权或商标权的相同或相似商品。这是与商标法鼓励公平竞争、防止非法垄断的立法目的背道而驰的。

    1996年发生的“劳力士公司诉Robert Meece案”中,被告Robert Meece公司生产了专门用于替换世界名表劳力士表损坏部件的手表部件,并向经销商们提供。劳力士公司认为:经销商将这些部件装上劳力士手表之后,会将改装过的劳力士手表作为原装手表出售,导致消费者的混淆;由于这些手表部件只能用于劳力士手表,Robert Meece公司应当知道它们最终会被经销商用于商标侵权。因此劳力士公司认为Robert Meece公司构成“间接侵权”。美国德克萨斯州北部地区法院认为:没有证明表明从Robert Meece公司购买手表部件的经销商用这些部件制造假冒的劳力士手表,而且也没有证据证明Robert Meece公司曾经引诱经销商们这样做。而第五巡回上诉法院进一步指出:Robert Meece公司从来没有向任何一家特定的经销商出售大量手表部件,而只是同时向许多经销商一次出售少量部件。这本身就意味着从Robert Meece公司购买手表部件的经销商很少会经常从事假冒劳力士手表的行为。同时,法院认为劳力士公司没有证明Robert Meece公司曾经在知晓或应当知晓经销商实施侵权行为之后继续向其提供手表部件。[26]因此,法院最终认定Robert Meece公司生产并向经销商出售专用于劳力士手表的部件并不构成“间接侵权”。

    在美国最高法院1982年判决的Inwood Laboratories v. Ives Laboratories案中,被告生产了与原告过期专利药品在外观上相同的药品并出售给药店。原告认为被告提供这种与原告药品相同药品的行为意在引诱药店将被告药品假冒为原告药品向消费者提供,因此在药店构成“直接侵权”的情况下,被告构成“间接侵权”。而最高法院认为:原告药品的外观具有“功能性”,即用于使消费者辨认药品的疗效,本身是不受保护的。在没有证据表明被告以明示或暗示的手段引诱药店将自己的药品假冒为原告药品出售的情况下,不能认为被告能够“合理预见”药店的商标侵权行为以及意图帮助药店实施侵权。[27]

    在制造商或经销商已经“知晓”或“合理预见”他人要利用自己提供的商品实施商标侵权行为的情况下,即使本身没有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引诱他人进行侵权,如果继续提供他人将用于实施侵权的商品无异于是在有意帮助他人侵权。因此,制造商或经销商有义务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但是,如上文所述,由于制造并销售与商标权人的商品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本身并不是侵权或违法行为,因此制造商和经销商并不需要停止生产这种商品,以避免他人利用这种商品实施商标侵权,而只需要采取与其对销售商“直接侵权”的知晓程度相适应的合理措施。这些措施包括提出警告、要求其停止利用自己的商品实施侵权,在商品上贴上明显区别于商标权人商标的标签,直至停止供货。[28]

    Sealy, Inc. v. Easy Living, Inc.案中,原告Sealy公司是一家生产床垫和床架的厂商,拥有“Sealy”商标。被告Pacifica公司也生产相似产品,并且在床垫上获得了使用“Sealy”商标的许可,但却没有同时获得在床架上使用该商标的许可。一家经销商在出售由Pacifica公司生产的合法贴有“Sealy”商标的床垫的同时,还出售由Pacifica公司生产的,但未贴有“Sealy”商标的床架。由于该床架本身没有任何其他标签,而且覆盖其上的布料与Sealy公司生产的床架很相似,再加上该床架与贴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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