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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论“信息定位服务提供者”——兼评“泛亚诉百度案”一审判决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王迁  时间:2009-07-21  阅读数:

用户可以在其中输入关键词搜索出与关键词相匹配的音频文件。二是在各种“榜单”中(如百度的“歌曲TOP500”和“歌曲列表”,以及雅虎的“新歌飙升”和“流行金曲”等) ,列出歌手姓名和歌曲名称,其对应的就是以该歌手姓名和歌曲名称作为关键词的搜索指令,用户点击之后,就可搜索出相关的音频文件。如果一首歌曲被列入了“榜单”,则用户通过“空白搜索框”和“榜单”均可找到指向该歌曲的链接,之后就均可以对该歌曲进行在线试听或下载。

    2005年的“步升诉百度案”开始,笔者就一直主张:虽然用户通过这两种方式能够获得相同的搜索结果,但提供“空白搜索框”和提供“榜单”这两种行为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但是,在“泛亚诉百度案”之前的系列“百度案”和“雅虎案”中,涉案歌曲均能够同时通过上述两种方式被用户搜索到。例如,在“十一大唱片公司诉雅虎案”中,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搜索涉案歌曲通过点击‘雅虎音乐搜索’页面上的‘全部男歌手’、‘全部女歌手’等栏目亦可实”。因此,权利人在起诉时,并没有对被告提供“空白搜索框”和提供“榜单”这两种行为加以区分,法院也因此没有特别地对这两种行为的法律性质加以分别阐述。

    但是,在“泛亚诉百度案”中,全部涉案歌曲均未在百度的各类榜单中列出,用户只可能通过在“空白搜索框”中输入关键词而找到涉案歌曲。这样,本案的焦点问题就在于:百度提供专门用于搜索音频文件的搜索引擎,供用户在“空白搜索框”中输入关键词,以搜索出第三方网站中存储的侵权歌曲的行为,是否构成间接侵权。

    笔者认为:对上述问题的回答应当是否定的。“泛亚诉百度案”与“十一大唱片公司诉雅虎案”在判决结果上的差异,正是因为两案在这一关键事实上存在重大区别,以及法院正确地区分了提
供“空白搜索框”和提供“榜单”这两种行为的性质。  

一、“空白搜索框”是一个中立的技术工具,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

  “空白搜索框”是一个中立的技术工具。它本身是“空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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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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