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请登录], 新用户?[免费注册] 设为首页|添加收藏|联系我们|网站地图|English
当前位置: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 知识产权特色论坛 > 知识产权特色论坛(之三) > 知识产权侵权及其法律责任 > 知识产权侵权问题总论 >  文章

三论“信息定位服务提供者”——兼评“泛亚诉百度案”一审判决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王迁  时间:2009-07-21  阅读数:

,可以搜索任何内容,关键词既可以是歌曲名称、歌词、歌星姓名等信息,也可以是“政府工作报告”、“奥巴马演讲”等,搜索到的内容可能是侵权的,也可能是不侵权的,因此,“空白搜索框”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根据1984年美国最高法院在“索尼案”中所确立的“实质性非侵权用途”规则,不能仅仅因为一种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的产品被用于侵权,就推定该产品的提供者有意帮助他人侵权。同理,用户完全可以通过百度MP3网页中的“空白搜索框”找到不侵权的音频内容。因此,不能仅因为用户能够通过在“空白搜索框”中输入流行歌曲名称或歌星姓名,搜索出第三方网站中存储的侵权歌曲,就推定百度提供该“空白搜索框”是为了帮助第三方网站侵犯歌曲权利人(音乐作品著作权人、表演者或录音制品制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二、不能仅根据“空白搜索框”被用于搜索侵权歌曲的比例认定提供者间接侵权

  目前,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多数,甚至是绝大多数用户使用百度和雅虎等音频搜索服务的目的,并不是去搜索那些不受保护的或是权利人自愿传播的音频,而是那些最为热门的流行歌曲。因此,多数用户在“空白搜索框”内输入的是流行歌曲的名称或歌星的姓名,搜索出来的也是对热门流行歌曲的链接。因此,“空白搜索框”尽管能够被用于搜索不侵权的音频,但它的实际用途却以搜索侵权歌曲为主。那么,能否仅因为“空白搜索框”的实际侵权用途在比例上远高于它的非侵权用途,就推定提供“空白搜索框”是为了帮助第三方网站传播侵权歌曲,从而认定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呢?

    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应当是否定的。即使在对版权保护水平最高的美国,目前法院也坚持拒绝仅以产品的侵权用途与非侵权用途的数量对比去认定间接侵权。美国最高法院在1984年的“索尼案”中阐述“实质性非侵权用途”规则时指出:只要产品“能够具有”一种“潜在的、实质性的非侵权用途”,就不能推定产品提供者具有帮助侵权的主观过错(以下简称“索尼案”规则) 。批评者认为:如此宽松的要求为故意设计一种主要用途在于侵权,却具有至少一种“潜在”的合法用途的产品打开了方便之门。在该案中持不同意见的四名最高法院大法官们指出:“这实质上使帮助侵权的概念形同虚设。只有那些最缺乏想象力的制造商才不能证明一种图像复制设备不‘能够具有’实质性的非侵权用途”

共15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下一页
相关文章
商标间接侵权研究
浅议外观设计的侵权判定
网上盗版侵权不容忽视——从“侵权手段”与“授权方式”的区别说起
论数字时代著作权间接侵权责任制度适用的有限性及出路
企业名称“傍名牌”引发的侵权思考
网站创始人
个人简介:(学术)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个人简介:(实务)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热点文章排行
联系我们更多>>
通讯处:(Zip:100088)
点击进入免费咨询>>

All rights reserved  备ICP证号:京ICP备12039890号 公安备案号:京公网安备:11011402010413号

技术支持:律师营销网  您是网站第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