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发明创造的重新界定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古祖雪 厦门大学法学院 教授, 时间:2009-01-05 阅读数: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职务发明应是:在一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内,职工利用单位的物质条件完成的其职务范围内的发明创造和职工退休、退职、调动工作后,利用原单位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而作出的发明创造。其中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不包括技术秘密。该定义的外延较广,不仅将《专利法》中所指的职务发明创造,而且将一些“灰色领域”内的发明创造也包括了进来。
根据研究项目的性质,又可将职务发明创造分为:
(1) 纯粹职务发明创造,也可叫做“被动职务发明创造”,即职工在执行单位分派的科研任务的过程中作出的成果,包括课题本身及与之相关的实验过程中的意外产物。纯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通常为单位的研究人员,由于研究项目是由单位分派,故而其研究活动带有被动性,单位为此投入的物资常常也较多。
(2) 相关职务发明创造,也叫“主动职务发明创造”,其发明人可以是技术人员,也可以不是。他们的发明创造不属于单位计划内的产物,而是自主产生,但利用了单位的原材料。但职工利用单位的原材料作出的与其职务无关的发明创造,虽然与相关职务发明创造极其相似,却属于非职务发明创造的范畴。
对纯粹职务发明创造和相关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与创造人,所给予的奖励应有所区别,通常后者的所得应高于前者。
根据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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