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发明创造的重新界定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古祖雪 厦门大学法学院 教授, 时间:2009-01-05 阅读数:
“全民制”“集体 制”逐步转变成“合同制”,并出现停薪留职、兼职等多种劳动关系。
经济形势的变化必然会对调整各经济关系的法律提出新的要求,相形之下,《专利法》中关于职务发明创造的规定在以下几点中显得不尽合理。
(1) 对“本单位”的定位。这主要是由兼职和停薪留职的出现而带来的。该两种情况下,职工与原来的单位仍有一定的联系,但同时又在为另一单位服务。这样, 对同一个职工而言,就出现了两个以上“单位”,究竟哪个才是其“本单位”? 若在此时产生了一项职务发明创造,究竟属于哪一个单位? 尤其是一些在民营企业兼职的科研人员,往往在民营企业领取自己的薪水和接受任务分派,但一切的发明创造活动仍在其原单位进行,而由此产生的成果往往为职工个人所有[3 ] 。之所以会发生这种情况,是由于“本单位”这一概念过于抽象,难以把握。
(2) 对“执行本单位任务”的理解。对“任务”我们可以作广义的和狭义的解释。一个科研人员的任务,从广义上可理解为进行其专业领域的科学研究,狭义上可限定于完成单位交付的具体科研项目。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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