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发明创造的重新界定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古祖雪 厦门大学法学院 教授, 时间:2009-01-05 阅读数:
即使是退休、退职或调动工作一年以内者) 。它对职务发明创造的界定极其重要。我国《专利法》对发明创造的划分采取了绝对的二分法, 即要么是职务发明创造, 要么是非职务发明创造[1 ] 。这种二分法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我国《专利法》制定于1984 年, 而当时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 经济形式单一,有限的科研项目都属国家计划项目, 由国家财政专项拨款,没有什么横向的科技协作;在劳动人事制度上, 实行的是终身制, 企事业职工除了调动工作, 人事关系的变动只有退休和退职[2 ] 。所有这些都表明,当时的经济关系较为简单,反映在当时制定的法律中,必然会导致关于职务发明创造的规定也简单化和绝对化,以一“本单位”概括之。
二、 职务发明创造的重新界定:现实的要求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我国的整个经济形势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首先,除了原有的经济成分,涌现出大量的民营企业和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而且成为技术市场的一支生力军,作出了许多发明创造;企业间的横向经济联系不断加强。其次,企业运作规则发生了变化。市场经济下,企业的一切运作不再是被动完成国家的各种计划,而是围绕着增加经济效益、增强企业竞争力这一核心,而先进的专利技术,往往成为企业抢占市场制高点的有力手段。因此,企业自筹经费开发研制新产品或研究新方法成为企业求生存、求发展的必要手段。再次,在劳动人事管理方面,企业的职工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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