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发明创造的重新界定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古祖雪 厦门大学法学院 教授, 时间:2009-01-05 阅读数:
也可以将其分为独占型职务发明创造和共有型职务发明创造。共有型职务发明创造主要在两种情况下产生:第一,兼职的出现使职工可能利用一单位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和另一单位的资金、原材料和设备,两者结合产生的发明创造的权属取决于技术资料的种类。若技术资料是一单位的商业秘密,则该职工的行为可视为侵权,若技术资料是一单位原已作出的阶段性成果,则可以采用共有的形式。第二,职工已与原单位脱离劳动合同关系,但其离开单位后作出的发明有赖于原单位不对外公开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当然这两种情况下产生的发明创造也可以采取一方给予另一方一定经济补偿的办法,不过,根据双方对发明创造所作贡献的多寡而按比例共有的方式在解决纷争方面似更为有效。
四、 结语
不管如何界定职务发明创造,我们最终的目的都在于厘正职工与单位、单位与单位间的各种关系,以平衡利益分配,提高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促进经济增长,创造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的有利环境,最终实现知识产权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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