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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慧达”2013年度奖助金颁奖仪式成功举行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6-08-04  阅读数:

    再看看这种情况,wheat里面有heatheat里面有eat,再有at,这几个单词分别由自己的含义,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并不认为因为wheat里面有heat,就认为wheatheat这两个商标是相同的或者近似的,因为它们的含义不同。这个时候整体的含义不同,压倒了部分的相似。如果你单纯的去比字母,5个里面有4个都是一样,4个里面有3个都是一样,这样就可能陷入一种比较机械的比对中。如果你用电脑比对,它可能会得出这样的结果来,但是作为人来讲,不会认为这两个东西相同。包括像三明治,你想到的是食物,这里面虽然有三明这个城市,有明治这个天皇,但是三明治不会让你想到三明和明治,因为你已经把它当成一个整体来看待了。

    我们现在看看商标吧。这个就是典型的,他说他申请的商标叫少大庄,实际上跟尖庄相似。这个酒在四川大家比较熟悉,叫尖庄,非常有名。包括这个,当时报纸上一个报道,永定门卖的全聚德很多都是这样的,因为你要上火车了,很着急,又是烤鸭给你,一看差不多,上去打开一啃,味道不对,才发现不是全聚德。

    中文的商标跟外文的商标最大的不同,就是外文的商标更强调发音,发音近似以后对整个商标的近似判断权重大的多,而作为中文来讲更多的强调外形,有的发音很不一样,但由于外形接近,所以我们更多的认为是近似商标。

    但是反过来,有些商标即使发音比较接近,但是它的含义或者它的字形差别比较大的时候,像最早有一个商标恒升诉恒生的电脑案子,是当时北京一中院判的注册商标告注册商标的案子。法院当时认为这两个商标是近似商标,因为他们的发音完全一样。但是从商标局的角度来讲,这样的商标如果都判成近似商标,可能带来一个问题就是很多商标都没有办法共存了。因为中文的发音一共只有四百多音,要找到不重样的很难,不像外文的发音,不同的单词组合以后基本是无限的。所以相对来讲,商标局要宽容一点,像这种情况他们认为可以区别开来,不认为是近似的。但是如果只是从音形义三个方面来考虑的话,可能这个发音好象也是很重的一个因素。所以这点大家要注意。

    像这个黑人牙膏,因为图案非常接近,你在超市里面很容易拿错的。再看这个,右边这个大家很熟悉national,左边这个如果仔细看是nantian。如果加上N的特殊写法,很容易认为这两个商标比较接近。包括像这个,这个发不出音来,但是一看外形会认为这两个商标很接近。包括像这个,nike变成hike。“雕牌”变成“周住牌”。像这种都不会影响到大家的认知。这也是中文字博大精深,给了大家很多想象空间。

    这个大家看了觉得只是一朵花,没有什么特别的,这个上了一点色,如果这样再说了以后呢,它就是一步一步的。注册的时候是这样的商标,当时我们去打它的时候,他就说我是一朵花。但是慢慢他就拉长了,开始加说明,加注脚,说是“联邦蜥鳄”,最后和鳄鱼就很近似了。

    这是最高院的一个判例,严格讲一个商标是反白的,这个是黑的,黑里面透着白,从鸡冠、嘴、尾巴都有差别,但是最高的判决书里面,说这些虽然有一定的差异,但这些都是局部的、细微的部分,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难以注意到上述差别。我觉得这个判断思路是对的,你更容易看到同,而不容易看到异。有些小的差异对于你的认知没有太大的影响。

    我们下面再来看要部。“要”本身就是腰的意思,中段最重要的。要部近似,在巴黎公约驰名商标条款里面就提到除了商品是复制的以外,如果商品的主要部分是复制驰名商标的,同样算侵权。

    像这个,我们比较这两个图。你单独看这个图的时候,它已经变成整个兔子,整只兔子里面特殊的部分是兔头部分,很像花花公子的兔头。如果我们坚持用整体比对的话,我们认为这两个商标不近似,这个时候我们又换了一个角度,虽然整体不近似,但如果它的要部近似的话,我们仍然认为它是近似的。在司法解释里面,既要进行整体判断,又要进行要部判断,这两个之间没有直接说一个轻重。当这两个发生冲突的,是以要部为主,还是以整体为主?这点可以讨论。

    像这个也是最高院的一个判例,单纯的看这个用在葡萄酒上的商标,又有图,又加了两个字,跟这个商标看起来是有很大的不同,因为它的构图方式、重点突出都不太一样。但是毕竟从中文的角度来讲,长城整个商标葡萄酒的主要部分,所以它跟嘉峪长城,虽然加了嘉峪,加了城楼,但是整体上从突出显著部分来讲仍然构成近似,所以最后判侵权了。

    现在的问题,第一个整体和要部有时候会发生冲突,但其实要部和整体也并不矛盾,作为消费者来说,有时候左脑起作用,有时候右脑起作用。你一上来大感觉对的时候,可能是你的右脑起到作用,然后你就上当受骗了,有时候右脑你觉得能区别,但是你的左脑再一思,好像还是那个东西,你的第一思考,第二思考有可能不一样,这两个思考都有可能决定你的购买行为。所以这两个可能都会对你有影响。

    我们下面讲到关键的特征比对的时候,大家可以看到。是不是一定要整体近似,或者要部近似才能判近似,这是问题的关键所在。最高院最近有一个判断,是关于外观设计的判例,涉及到一把剪刀,这把剪刀是法国一个有名的马培德文具公司生产的,剪刀上面没有任何文案,就是很光的那种。这是被控侵权的剪刀,他把内圈这部分跟它的设计仿的非常接近。剪刀这个地方有一个比较大的铆钉,这是一个比较小的铆钉。这个案子上诉到最高院,我们觉得最大的一个问题就是如果说像二审广东高院的判决,他的意思是说这两个应该做整体比对,整体比对一个上面画的有花,一个没有花,这个差别非常大,这样的话,他认为这个不构成侵权了。另外他认为铆钉左边的大,右边的小,对整体的观感也有影响。到最高院以后,最高最后驳回我们的申诉,理由是觉得左边大的铆钉对整体的观感影响比较大,右边的铆钉小一点,这块我觉得还可以有不同的看法和感觉。

    关键我觉得最高院说了很重要的一个结论,被控侵权采用相同近似的设计之余,还附加其他图案色彩设计要素的,如果这些附加要素属于额外增加的设计要素,则对侵权判断一般不具有实质性影响,否则他人即可通过外观设计专利上简单增加图案、色彩等方式轻易规避专利侵权,这无异于有背于专利法鼓励发明创造的立法本意。涉案专利并未要求保护色彩,刀品上也没有图案设计,区别特征二属于被诉侵权产品上额外增加的设计要素,就是它的图案什么的,不应该对侵权判断产生实质影响。这是它的结论。

    这一点对于专利外观设计的侵权判断可能会有一个划时代的意义。以前在判断上有过一定的摇摆,关于要部比对和整体比对,最后司法解释里面更多的强调的是整体比对,但是如果整体比对强调过头的话,又会造成刚才我说的情况,认为这两个剪刀是不构成侵权的。

    回到特征近似这个地方。特征近似在巴黎公约规定在第6条之3款里面,关于官方标志、国徽。这一块保护的时候,第一个不能直接用人家的国徽,同时还说不能把国徽作为商标的其中一个成分。这个地方注意跟刚才说的主要部分是有差别的,主要部分的要求更高。如果是兔子的脑袋一样,他认为这个东西可以保护,但是如果只是身子一样,可能也许就不保护了。

    这四个国旗是一样的或者近似的,如果笼统的这么说,大家是不会接受的。这是澳大利亚的,新西兰、斐济的,但不管,所有国旗里面一个共同的特征是都有米字旗,是属于英联邦一个成员,都带有左上角的米字旗。所以我们关注这个问题的时候,假定你自己要把这个作为一个商标来看待,就说你不能把米字旗放在图案里面,不能简单地说我的整体图案已经跟米字旗是两个旗帜了,但是这个米字旗在这个里面,而且大家认出这是米字旗了,这就有问题了。当然本身因为他们都是英联邦的,英国本来也鼓励他们做自己的国旗里面用这个米字旗。

    特征能到什么程度呢?这幅图上大家没看见人,没看见别的,而且仅仅是个传说,但是大家能认出来,这是一个著名的侦探侧影——福尔摩斯的侧影。当然你如果没有听说过福尔摩斯,或者你不知道,你看见这个就没有任何感觉。包括像这个,有很多人都模仿这个样子,据说有一次卓别林本人去参加模仿他的比赛,结果他还没有得冠军。还有这个,这是一个纪念海明威的活动,每年都有这些人去模仿,都想海明威这样穿的衣服,留着的头发、胡子,戴着红色的领巾。大家已经不关注每个人具体的长相,而关注的是他整个外部大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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