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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慧达”2013年度奖助金颁奖仪式成功举行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6-08-04  阅读数:

    欧盟当时发生过一个案子,就是刚才我说的levis牛仔裤案。它的裤兜上面有这么两条线,当时有另外一家公司就在用,就告他。结果告的过程拖了好几年,结果导致市场上用这个线的裤兜的厂家就很多。被告有提出来你看看,你说我用,我有什么问题呢?当初还有点问题,现在大家都这么用了,你一定不让我用吗?但是欧盟法院当时的观点认为,你就是导致这个商标退化的一分子,你起到很恶劣的作用,所以至少对你来讲,你这个侵权仍然应当以提起诉讼的那个时点来判断。我觉得这个观点也是比较倾向于权利人的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所以这块在哪个时点判断会比较重要。   

    现在回答你的第二个问题。变形使用过程中有几个比对的关系,当你在比对三年不使用的时候,是用你实际使用的商标跟你注册的商标进行比对。你如果没有改变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情况,我们认为你这个商标可以保留住商标的注册。但是当你在做侵权比对的时候,你用实际使用的商标跟另外一个人的注册商标进行比对。在这个中间,我们国家《商标法》里面只写了擅自改变商标图样可以作为一个商标撤销的理由,但是它没有讲的很完整。这个在我国台湾地区“商标法”里面就讲得更完整,后面补了一句,以至于跟别的商标造成混淆的。所以,这样成了另外一个问题,本来你的商标要怎么改,像刚才我说的肯德基要变成一个新的上校样子,这个是他的自由。但是不管怎么改,改了以后跟别人发生侵权,那你就是侵权了。我更坚持的是就连你的注册商标如果侵权了,你都是侵权的。还不要说你在注册商标改变过后,变形使用以后的商标到时候侵权了。从欧盟的角度来讲,只有当你在后的注册商标实际也使用了,在先的商标又实际懈怠、容忍在后的使用达五年之久,这样的情况下它才不能对你主张侵权。这个也是说你还是照着本身注册的样子用了五年才可以豁免。

    如果不是这种情况,今年欧盟上半年判了一个案FCI的案子,这个案子里面他就认为在先的商标完全可以直接告在后的注册商标,而无需先去申请后面一个商标的无效。因为很多人的理解认为在后的商标没有被宣布无效之前,是不可能构成对在先商标的侵权。有了这个判例以后,在后的注册本身不是一个挡箭牌。

像刚才讲的鳄鱼变形使用,你当时注册的是两条这样的鳄鱼,现在你给放平了。从鳄鱼这边的角度要打你,不管你这边是不是有这么一个注册,而是只看你放平的鳄鱼跟这个鳄鱼之间是不是构成近似,或者有可能发生混淆。而你不能这个时候来说,因为我有这样斜着的鳄鱼,所以现在放平的鳄鱼,还有也地球,还有EXING的拼音在上面,所以我的变化并不是很大,但是实际上你已经超越了原注册范围,在我们的法律框架下面讲,我们现在还认为注册商标可以在一定意义上成为一个对抗的屏障。但是我不是很赞成这个。即使那样,你现在把它放平以后,跟这个鳄鱼再去比较的话,实际还是会构成侵权。

 

刘检玲(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专业硕士生):

黄老师,您刚刚讲变形使用应该还有一种情况没有讲,我自己变形使用别人的商标涉嫌侵权,这比对是哪两个商标比对,是我的注册商标跟别人使用的比对,还是我使用中的商标跟别人比对?

 

黄晖博士

前面讲到的欧盟眼镜案中里面有点涉及到这个问题,原则上我觉得应该由我们的注册商标去跟对方的使用商标比对。比如关于刑事的司法解释里面,专门有一个关于商标是否相同的比对,就特别强调不是用两个实际使用的商标进行比对,而是用你的注册商标跟对方的侵权商标进行比对来算是不是相同,是否构成刑事责任。因为两边如果都在变的话,这个没有一个基准。注册起到一个公示公信,所以我们最终应当以注册商标为准来进行比对。

    但是刚才我说欧盟的眼镜案中,他实际使用了绿色,在考虑保护的时候要加以考虑绿色。我个人觉得其实它的黑白保护范围已经足够大了,而且通过它对绿色使用的同时,它的黑白的商标显著特征在绿色里面也得到加强,以至于黑白的图案也可以对抗另外一个人不管用绿色用红色,用别的颜色,这个时候它的最顶层的保护是这个黑白商标产生的,所以你用黑白去跟那个比对的话,我觉得完全没有关系。但是按欧盟的讲法,他是要把绿色考虑在里面,其实我觉得应该把绿色使用过程中间所包含的那个黑白图案显著性增强考虑到里面。这话可能有点绕。

    总体来讲,还是应该以注册商标怎么注册的,怎么来看待。但是即使是一个注册商标,它的显著性也可能会因为注册以后的使用不断的加强。我们从传统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是未注册状态大家比,比的就是谁用的高,谁受保护,但是一旦到了注册以后,好像大家又重新处于同一个水平线上,但其实这个赛跑可能永远都没有结束,大家还在继续跑。

    在注册商标里面就会出现刚才我说的,注册商标这个门槛说高也高,说它低也低。说它低的意思就是说,它只要相对于这个商品具有了区别作用,就可以注册。但是当我们要到驰名商标,尤其是跨类保护的驰名商标这种地步的时候,我们可能对这个商标的保护就要考虑后期的使用,再进一步对注册商标的使用,这样产生的高度,那它的保护范围又是不均衡的。

    我给大家举一个例子,如果大家看到这么一个商标,如果大家看到“BIME”这个商标可能没有任何感觉,但是如果把它变成跟“IBM”一样,由八个一小段组成的字体。你看见这个商标的时候,你想到IBM的可能性会大于你简单的用这四个字母的商标。经过设计的三个IBM的字体,然后加上长期使用,你一看到这个想到它的可能性就会大大超过看到这四个字母想到它的可能性。所以商标首先设计的时候越独特,以后被人记住的可能性越大。同时注册以后,你继续的使用,不断的增强你的知名度、显著性以后,它的保护范围也会相应扩大。

    我们从注册商标讲人人生而平等,但是在注册商标里面实际仍然会由于它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的不同,导致保护范围是不一样的。商标为什么容易让大家觉得有点捉摸不定的地方,因为每个人对它的使用程度是不一样的,包括有的越用越弱,有的越用越强,光线是不断的变化。具体到某一个案子的时候,你要充分考虑到使用后期对原始保护范围的改变。

回到我们的题目,显著性对近似判断是有直接的影响,而显著性又是跟商标的使用密切结合在一起,使用程度不一样,显著性就不一样,相应的近似判断、混淆的结果可能都会不一样,这中间是一脉相承的过程。

 

冯晓青教授:

刚才大家听了黄博士的精彩演讲。黄博士举了大量的对比图,商标无论是确权还是侵权,更多的还是判断商标近似,当然还有商品类似,很多还是解决这个问题。这个问题解决了,商标确权侵权问题自然结论就出来了。

    怎么样判断?我们的法条有比较简单的规定,包括最新《商标法》的修改,司法解释也有明确的规定,甚至还有商标审查与审理标准,在确权的时候有一套规范,相当于专利审查指南之类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都是静态的,都是比较简单的。具体的司法实践、商标确权授权问题中,怎么样去判断,特别是未来大家要从事知识产权工作,包括商标方面的律师、代理人、企业法律顾问,从事商标事务,相关的判断是一个基础的工作,是一个基本素质。

    今天黄博士给我们带来大量的信息,特别是来自欧盟的一些案例、立法和观点,对我们学习《商标法》在实务方面进行很好的弥补。我们一般看文章,看教科书,甚至老师给你们讲的都是概念性比较多,对于美国、欧盟这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典型判例和做法接触的少一些,今天正好黄博士给我们提供了非常丰富的信息和观点。

    这是我一点感受,学习商标法,学习知识产权法,除了我们理论研究外,一定要高度重视来自于实务一线的案例,包括国内外的,要善于去思考,去评判,去研究。这一点对我们同学没有走出学校,没有系统实务经验前提之下,可以为未来的实务工作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进行一定的熏陶。所以我想说从这个角度来讲,黄博士给我们带来的精彩报告,包括我们中心和万慧达的精诚合作,为大家未来成为的高级专业人才是个很好的事情。

    最后说明两点,第一个阶段的评奖做了一点微调,有同学申报这个项目的奖学金,没有获奖,是调到别的奖项里边,我们一周左右后还要举行其他奖学金的发布和专家讲座。在座的除了同学以外,还有我们研究所的杨老师,慕名而来的资深专业人士,我就不一一点名了。我希望我们这个平台成为开放性的,不仅仅是校内的同学,校外的也是非常欢迎,大家共同把这个学术讲堂做好。今天的活动就到此结束,谢谢大家!(记录:万慧达公司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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