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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知识产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研究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张玉敏  时间:2008-08-27  阅读数:

,就不应被课以赔偿责任。在这种机制之下,一方面,权利人的利益得到了充分的(而不是绝对的)保护;另一方面,社会公众在进行创造性的经济文化活动时不必担心无辜被课以责任,其积极性也能得到充分发挥。

 

过错责任原则是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以下如无特别说明,民事责任均指损害赔偿责任)。该原则萌芽于奴隶社会,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被确立为基本原则,与所有权神圣、意思自治共同构成资产阶级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虽然19世纪以来,随着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大工业的出现,无过错责任应运而生,并且其适用范围呈扩大的趋势,但过错责任仍然是民法上最基本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的含义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作为构成责任的必要条件,有过错即有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过错责任原则的基本精神,就是要求对有关行为进行社会性的价值判断,即依据公共行为规范和道德准则,对行为人的主观意志状态作出判断,以确定其致害行为是‘应受谴责’抑或‘可以原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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