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请登录], 新用户?[免费注册] 设为首页|添加收藏|联系我们|网站地图|English
当前位置: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 知识产权特色论坛 > 知识产权特色论坛(之三) > 知识产权侵权及其法律责任 > 知识产权侵权的归责原则 >  文章

侵害知识产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研究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张玉敏  时间:2008-08-27  阅读数:

,另一个作用就是可以被解释适用于间接侵权的情况,如储存、运送侵权复制品,媒体发表侵权作品等情况。如前所述,我认为对这类行为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2.《商标法》第52条规定了5种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其中第34项只能是故意行为。第1项基本上属于故意行为,但不排除个别善意的情况。对这种个别的善意使用按我国商标法规定似乎可以要求赔偿,但这是一个有待讨论的问题,我将在下面讨论。第2项从文字上看属于无过错责任,但第56条第3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可以认为对这类行为法律所采取的是过错推定原则。第5项是一个概括性规定,按照《〈商标法〉实施细则》第

相关文章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研究
“步升诉百度案”:走向“帮助侵权”规则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研究
试论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
网站创始人
个人简介:(学术)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个人简介:(实务)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热点文章排行
联系我们更多>>
通讯处:(Zip:100088)
点击进入免费咨询>>

All rights reserved  备ICP证号:京ICP备12039890号 公安备案号:京公网安备:11011402010413号

技术支持:律师营销网  您是网站第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