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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知识产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研究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张玉敏  时间:2008-08-27  阅读数:

,因而不构成连带责任,媒体只能承担与自己的过错相当的责任,主要的责任人应当是剽窃、抄袭者和其他侵权者自己。

 

(二)与无过错责任的损失分配理念相悖

 

无过错责任又称危险责任、严格责任,其含义是,以损害事实的发生作为归责的依据,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是否有过错在所不问。 [20]无过错责任主要适用于高度危险作业等对周围环境或他人人身、财产有异常危险的作业或活动。无过错责任的损失分配理念是,将损失分配给制造且控制着危险来源,并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人。因为这类活动具有异常危险,行为人即使善尽注意仍不能完全避免损害的发生,这时如仍固守过错责任原则,无辜的受害人将不能得到补偿。法律将损失分配给制造了危险来源且享受危险作业之利益者承担是符合公平正义理念的。主张对侵害知识产权者适用无过错责任的人的思维逻辑正好相反——因为我的权利易受侵害,所以一般社会公众要承担无过错责任,即对于我的权利,一般人均应以高度的注意避免侵害,如果你侵害了我的权利,即使你已经尽了高度的注意,无可指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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