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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知识产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研究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张玉敏  时间:2008-08-27  阅读数:

,即请求权的基础是什么(例如,是物权、人身权、继承权还是债权,如果是债权,还要进一步分析是合同之债还是侵权之债或其他非合意之债),这些问题分析清楚了,才能够依法正确行使请求权,寻求法律的保护。所谓请求权竞合,就是依据不同的基础权利所产生的请求权的竞合,例如依据合同之债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和依据侵权之债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竞合。权利人在诉讼中必须向法庭明确提出自己的请求权,并证明其请求权的基础权利的存在,而法官则必须首先对当事人请求权的基础进行审查,只有在确定其请求权基础存在的前提下,才能进一步审查其请求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是否有必要的证据证明。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这一点并不是非常清楚的。关于侵害知识产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争论,从一个侧面说明了请求权基础的思考方法并没有引起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重视。因此,重视请求权基础的思考方法,应当作为今后法学教育的一个重要课题。 [5]

 

物权保护方法适用于所有支配权,包括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就其性质而言,类似于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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