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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在促进有效

来源:《河北法学》2008年第7期  作者:冯晓青  时间:2008-08-29  阅读数:

] 甚至可以说,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立足于知识产权保护这一重点。

    [11] 徐国栋著:《民法基本原则解释——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90页。



    [12] 参见[罗马]查士丁尼著、邓正来译:《法学总论》,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63页。



    [13] 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7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95页。



    [14] 汪渊智:《论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法学研究》1995年第5期。



[15] 贺敏:《专利法中利益平衡的法理学思考》,《电子知识产权》2005年第2期。



    [16] 参见郑友谊、陶双文:《美国知识产权滥用》,《知识产权》2001年第2期。



[17] Case 24/67 Park Dvis & Co. v. Probel [1068].



[18] 知识产权本身的权利限制对避免知识产权的不适当行使,维护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知识产权本身的限制体现于自身的规范限制,它属于知识产权法的内部限制,包括知识产权权利内容限制、权利行使限制、保护期的限制等。



    [19] 知识产权法缺少对这一原则的明文规定,并不意味着不涉及到对权利滥用的规制问题。由于权利滥用危及到知识产权法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借助于公权力介入就成为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实现的重要保障。实际上,知识产权法是一种平衡知识产权人的利益与公共利益的法律机制,已经涵盖了对权利滥用的禁止。



    [20] 以上案例参见王先林著:《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0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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