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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在促进有效

来源:《河北法学》2008年第7期  作者:冯晓青  时间:2008-08-29  阅读数:

2.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加以规制

在知识产权领域本身也可能存在知识产权人的反竞争行为,特别是表现为知识产权人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将法定垄断转向为经济上的垄断这样一种实质性“垄断”行为。知识产权本身是一种合法垄断,它通过法定的专有而排除竞争受到知识产权法保护。例如,专利权中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权,著作权中的使用权和受益权分别通过专利权人、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被许可人的行使就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排除竞争对手的竞争而获得独占性的经济利益。知识产权的很多权能主要表现为阻止竞争者制造、使用或销售自己的附载知识产权的产品。当知识产权人在法定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时,知识产权人的专有权受到法律的肯定与保障。但是,如果知识产权人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不适当地扩张了垄断权的范围,或凭借合法垄断进一步谋求非法垄断或者优势竞争地位的目的,就会不仅有违知识产权立法本意,而且因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要实现的整体社会目标相冲突而直接触犯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这种行为的规制,知识产权法本身却无能为力。反不正当竞争法则从维护公平竞争的秩序出发,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对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也进行调整,以实现知识产权法的宗旨。

换言之,反不正当竞争法从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护竞争性利益出发,运用国家的公权来干预由于知识产权这种私权滥用导致的“市场失灵”,从而在知识产权法外达到了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平衡。例如,专利法授予了专利权人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专利产品的权利,这是一种法定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法要求行使这一垄断权时不能超过法定范围,否则会构成对权利的滥用。这里的允许范围就是涉及到专利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利益平衡点之所在。

(四)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平衡与协调

从现实立法规定看,有些不正当竞争行为是知识产权法已经作了规定的,这就形成了交叉保护或者重叠保护。知识产权法未予规定的则可以视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拓宽与强化。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市场经济的一个基本法律,它调整的内容涉及到市场行为方面。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具有十分密切的联系,这种联系表现为两者有共同的目标和原则:它们共同维护社会经济、科学和文化等正常的竞争秩序。有学者指出,其共同目标是“维护企业、个人对其智力成果及其相关成就的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维护健康的经济关系特别是公平的竞争关系”,共同的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和利益平衡原则”。[] 另外,知识产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都是近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具有相同的经济基础。在促进革新上,两者也有相同的目标。知识产权法通过赋予专有权直接刺激革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则通过禁止从事阻碍竞争的行为而从另一方面激励了革新。

当然,也需要进一步看到在平衡竞争性利益、确保有效竞争和竞争秩序的实现方面,知识产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保护机制、保护方式上不同。从法律性质上看,知识产权法属于私法范畴,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法,它表现为以确权并加以保护的手段而形成静态方式的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范,侧重于对智力成果和信息资源这样的知识产品的产权界定、分享和流转,赋予知识产权人的专有权和相对于知识产权法中其他利益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它旨在通过授予知识产权人的权利,激励知识创造活动从而促进社会经济、科技和文化的发展。作为国家干预市场竞争行为的产物,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一种公法规范,其公法性质非常明显。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种规制市场行为法,重视维护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等原则。反不正当竞争法不仅注重对竞争者个人的保护,更关注在确保公平竞争秩序基础之上的公共利益。[] 其保护和促进竞争的功能是通过禁止限制竞争的市场行为实现的。这些行为损害了现实或潜在的竞争。不过,虽然知识产权法主要是一种私权规范,在确保和实现知识资源生产、流转、利用这一社会公共利益方面,知识产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共同的使命。应当说,这在很大程度上植根于知识产权私权的公权化趋向以及知识产权法的公共利益目标。

    从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机制来说,正是由于知识产权法具有重要的公共利益属性,才使其不限于一般私法仅着眼于个人利益之间平衡,而是在实现私法上的个人利益之间平衡的基础上,实现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平衡这一更加重要的目标。这与知识产品的公共产品属性密切相关。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对知识产品的市场流通、利用行为进行规范与调整形成了对知识产权的“动态保护”,这在相当大程度上增强了知识产权的公权属性。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将知识产权法中的利益平衡问题的研究拓宽到从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保护的层面上。实际上,今天的不正当竞争理论已经发展到了不仅限于市场的威胁,而且包含了在知识产权领域的行为。[] 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形成了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在涉及到竞争政策的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威胁到知识产品流转领域公平竞争的公共利益的行为采取了明确的偏向于公共利益的立场,这在实践中体现了对利益平衡目标的关注。

 

三、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垄断行为与竞争法规制及利益平衡

 

    (一)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及其竞争法的规制与利益平衡

    1.权利滥用的内涵

    从法理上讲,任何一种权利,都存在着行使适当与否的问题。即权利存在一定的限度,受到一定的限制,而不是绝对的、不受任何限制的。拥有了一种权利,同时意味着这种权利的界限被划定了,超过了这一限度即构成对权利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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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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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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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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