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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在促进有效

来源:《河北法学》2008年第7期  作者:冯晓青  时间:2008-08-29  阅读数:

权利滥用源自英美法中的衡平法概念,可将其理解为超越权利行使的法律界限而行使权利的行为。民法上对权利滥用的规制,重点是考虑权利人与相对人双方的利益衡量,它“要求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的过程中,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11] 这是因为,在正常情况下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市场竞争主体各自的权利在本质上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这些利益主体在尊重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大体维持着利益关系的平衡。但在权利被滥用的情况下,滥用权利主体的行为会破坏这种平衡关系,使他人的利益受到侵害。

实际上,在私法领域,为了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境界,特别是实现公益性目标,很早就确立了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例如,在罗马法中,为了实现社会利益,罗马法规定了所有权上的私法限制。如在相邻权保护上,法律“禁止有害邻人的所有权之行使”。[12] 在后来的《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中,也有对所有权限制的规定。如《德国民法典》中有“权利的行使不得专以损害他人为目的”的规定。所有权限制可以这样理解:“所有权不受限制行使的可能性,必然引发其他所有人不能充分行使权能的事实。因此,为了法律秩序,对个人权利的公正确定是一项必要的任务”。[13]

至今,大多数国家的私法都确立了限制所有权的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私法上权利滥用之所以发生,是因为“权利的任何规定原则上只是规定一种规范,将人们的行为纳入一定的范围,而不具体规定权利主体如何行使权利以实现权利的内容,这就为权利人权利滥用留下了空隙,所以滥用权利的现象也就成为必然”。[14] 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是民法上的重要原则之一,也是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以满足个人利益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要求民事活动主体在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过程中应注意维护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间的平衡。

   2.知识产权滥用的内涵及其竞争法规制与利益平衡

任何一个部门法都体现了利益平衡的艺术,知识产权法也不例外。而且,由于知识产权天然带有垄断性质,为了防止权利人滥用这种垄断地位,损害其他主体和社会公众利益,在知识产权法领域中,利益平衡表现得尤为明显。[15]

1知识产权滥用的内涵

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可以理解为知识产权人行使自己的权利时超越了法律所准许的合法范围,构成了对他人合法利用知识产权的妨碍,从而损害了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知识产权滥用是与知识产权的正当使用相对而言的。在这个意义上,也有学者将知识产权的滥用称为知识产权的不正当使用。它是知识产权人利用知识产权的优势地位牟取合法的知识产权范围以外的利益的体现,其结果是知识产权行使方式不当而对市场竞争带来了不应有的限制,以致不被竞争法所容忍而需要由其加以调整。衡量知识产权是否被滥用的标准在个案上是要看知识产权人行使权利的行为是否越出了合法垄断的范围,在宏观政策上则是要看知识产权人行使知识产权是符合知识产权法的公共政策目标。有学者指出,知识产权的滥用原则在美国判例中是基于公共政策形成的,该原则体现的公共政策有创新政策、竞争政策和表达自由政策。[16]

由于知识产权本身是一种合法垄断权,知识产权的行使本身是对竞争和市场的一种合法限制,知识产权的存在和行使本身不构成对知识产权的滥用。一些涉及知识产权滥用的案件已注意到了这一问题。例如,欧洲法院(ECJ)所划分的界限是,“行使的豁免”意味着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权利的行使本身不构成权利滥用,[17] 权利行使构成滥用只是限于特殊情况。这些特殊情况可能是滥用市场权,这种市场权明显地与一个知识产权的存在或行使相关,或者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使相关,如许可和要求使用费的权利。

在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中,知识产权许可中发生的反竞争行为比较突出,具体体现为在知识产权许可合同中,设立不适当的限制性条款。从国外司法实践来看,用于区分限制性条款的合法与否的标准是:知识产权人只能在按照知识产权法的规定所确立的独占范围内拥有排除竞争者的权利。就知识产权许可实施而言,知识产权人在知识产权独占权的范围内享有排除他人竞争的权利,如规定被许可人实施的地域限制和范围限制等。但是,权利人却不得在不受保护的领域利用知识产权许可取得优势地位,如方法专利权人限制用该方法制造的非专利产品的市场价格和产量。当知识产权人利用知识产权许可来扩张知识产权的范围时,知识产权滥用产生了。不过,由于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一种民事权利,知识产权滥用就相应地被认为是对民事权利的滥用。

2知识产权滥用的几种规制模式

知识产权产生的社会属性和其客体的公共产品属性决定了这种权利也不是绝对的。知识产权本身是知识专有权和知识共享权的相互制约的统一体和平衡体。在打破知识产权与知识共享的利益平衡的情况下,知识产权滥用的问题就难以避免。为避免知识产权滥用及其他不正当地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知识产权受到了来自私权原则和公权的限制。一般地说,知识产权这种私权受到的限制有三类:其本身的权利限制,[18] 民法上的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限制,特别是民法上的禁止“权利滥用”的限制,以及作为公权规范的竞争法的限制。虽然在知识产权法中很少明文规定禁止权利滥用这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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